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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具體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承擔移民資金管理責任。擬定全市移民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管理辦法,負責有關項目、資金、基金、物資的分配、管理、使用、稽查審計、績效考評、統計監測等監督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已成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行業內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河湖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河湖治理保護規劃,落實“一河一策、綜合施策、多方共治”。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并實施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制訂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計劃,管理和監督全市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實施工作,組織移民安置驗收、后期扶持和監督評估。組織移民群眾生產技能和勞動力轉移培訓。負責市三峽外遷移民管理和后續實施工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重大會議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后勤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內部控制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本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規劃計劃科。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指導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參與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參與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水利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知識產權事宜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工作。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全市水資源調度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科。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江河堤防、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內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河湖管理和水旱災害防御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河湖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河湖治理保護規劃,協調和落實“一河一策、綜合施策、多方共治”;指導全市水域及其岸線、河口、灘涂的管理保護和治理開發;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山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旱災害防御方面違規行為的處罰和強制。
(六)水政水土保持科(行政審批科)。承擔水土流失綜合
治理和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按權限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備案核查,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組織起草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并監督檢查,承擔局行政審批、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
(七)農村水利科。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強制。
(八)人事科(黨建辦)。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承擔局黨組履行黨建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安排局黨組中心組政治理論學習。協助局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培訓和培養發展黨員工作。負責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及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水利行業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九)移民科。指導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編制工作,擬訂批準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概算的細化方案和計劃、指導、監督實施;承辦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綜合管理,組織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進行驗收;承擔移民安置工作各類文稿的起草和移民安置調研工作。指導編制大中型水庫后期扶持規劃和《庫區和移民安置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后期扶持基金、庫區建設基金項目庫,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負責組織、指導編制在本市安置三峽移民后續工作規劃;承辦移民培訓有關工作;負責三峽移民及對口支援工作的調研及各類文稿起草。
三、辦公地址:達州市達川區達川大道一段72號
四、辦公時間:9:00-12:00 13:00-17:00(節假日除外)
五、聯系方式:0818—2652577
六、負責人姓名:王劍 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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