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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 | 公開形式 | 公開對象 | 咨詢及監督舉報電話 |
基本信息 | 機構信息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網址、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三定方案 | 辦公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機構職能 | 局主要職責,局機關內設機構及職責分工、辦公電話、傳真,局直屬機構及主要任務、辦公電話、傳真等 | 辦公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領導信息 | 領導姓名、工作職務、工作分工、標準工作照 | 辦公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下屬單位概況 | 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辦公電話 | 辦公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人事信息 | 全局干部人事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政務動態 | 政務要聞、通知公告、工作動態 | 辦公室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規劃計劃 | 局新制定的規劃計劃、統計信息 | 計劃財務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法規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 國家部委和省政府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規章 | 法規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其他政策文件 | 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法規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辦事服務 | 行政許可辦事指南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辦理流程等;提供辦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樣表下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行政審批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重點領域政務公開 | 放管服 | 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政策法規科、 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財政預決算 | 局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 | 計劃財務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農村危房和土坯房改造 |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最新政策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村鎮建設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房地產市場信息公開 | 解讀房地產政策,公開全市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 | 公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知識問答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省級工法 | 省級工法的內容、完成單位、完成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建筑業管理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市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 市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名稱、完成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建質[2002]173號 《全國建筑、業創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17版)》 | 建筑業管理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四川省建筑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企業 | 四川省建筑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企業名單、資質等級、列入原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重點監督管理辦法》 | 建筑業管理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四川省建筑企業動態核查結果 | 四川省建筑企業企業名單、結果、原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企業動態核查辦法》 | 建筑業管理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名單 | 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名單、項目名稱、拖欠工資額等 | 建筑業管理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開 |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任務完成情況、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 | 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
行政許可 | 一、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認定(部分總承包三級、部分專業承包三級與不分等級、勞務分包不分等級); 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 四、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五、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六、 國家和省市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七、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八、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行政許可決定文書號、項目名稱、審批類別、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許可決定日期、許可部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行政審批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行為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處罰;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招標人在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招標人在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處罰,招標人在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準采用邀請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用自行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處罰,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處罰;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材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處罰;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處罰;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評標標準和方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處罰,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不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的處罰,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罰;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要求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代理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定安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處罰、 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以違法壓價、操縱招標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的處罰;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處罰;向中標人提出超出招標文件中主要合同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處罰;向招標人提出超出其投標文件中主要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的處罰;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罰;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處罰;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處罰;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處罰;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處罰;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處罰;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活動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且逾期未改正的處罰;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對勘察設計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對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處罰、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等文件的處罰、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的處罰;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處罰;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處罰;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等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罰;違反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處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處罰;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擅自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處罰;將不合格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對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對建筑業企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處罰,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處罰; 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處罰; 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對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處罰; 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處罰; 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處罰、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 對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處罰;對工程勘察企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處罰;對工程勘察企業的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處罰;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處罰;不參加施工驗槽的處罰;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罰;對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處罰;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而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處罰;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處罰;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處罰;對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制裝置、安全監測系統、健康監測系統、應急自動處置系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設施的處罰;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未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處罰;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處罰;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處罰;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處罰;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對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對監理單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的處罰; 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 未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的處罰; 未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處罰;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處罰;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行為的處罰;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處罰;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處罰;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轉包檢測業務的處罰;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處罰;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處罰;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對建筑業企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處罰;對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對注冊建造師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等的處罰;對注冊建造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處罰;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指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處罰;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安排未取得證書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上崗,情節嚴重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行為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罰;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處罰; 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處罰;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處罰;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涉及資質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處罰; 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處罰;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 在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處罰; 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 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 轉讓或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處罰;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辦理報廢注銷手續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處罰; 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 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處罰; 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處罰;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 未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的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處罰; 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處罰; 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處罰;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在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對注冊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處罰;對建筑業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對建筑工程承包方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處罰、未將建設工程按規定招標的處罰、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處罰、在工程發包中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對建設工程承包方無證、越級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處罰;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處罰;對發包方未經工程勘察即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即施工發包的處罰、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而未報經審查的處罰、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對發包方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規避招標、假招標的處罰;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掛靠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處罰;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受委托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鑒定和質量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擅自撤換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處罰; 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資料的處罰; 擅自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的處罰;對監理企業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的處罰;對監理企業未進駐施工現場的處罰;對監理企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未報告建設單位的處罰;對承包單位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擅自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或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處罰;對設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處罰、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對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處罰;對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對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處罰;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對房地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處罰;對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對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對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處罰;對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處罰;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對物業管理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對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處罰;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處罰;對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按規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分支機構,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未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或者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非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未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簽字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處罰;對聘用單位(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未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處罰;對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未對藥劑進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藥物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未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未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處罰;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處罰;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處罰;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未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的處罰、審查機構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處罰;對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的;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的處罰;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對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罰;對招標人超過《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對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處罰;對境外、省外的企事業單位到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擅自承接工程項目的處罰;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處罰;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對勘 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對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處罰;對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違法設置移動式攪拌站的處罰;對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設計單位未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對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處罰;對勘察單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處罰;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對監理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對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未按照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罰;對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的處罰;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對《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對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處罰;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處罰;對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處罰;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名稱、處罰類別、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法定代表人、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日期、處罰機構、處罰部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政策法規科、達州市規劃建設監察支隊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行政獎勵 | 對在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獲獎單位和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勘察設計科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認定;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市外建筑企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檢測)入達承攬業務信息報送; | 每一項其他類行政權力的行使層級、事項來源、權力來源、審查類型、實施主體、辦理時限、運行系統、申請材料、受理條件、辦理流程、常見問題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勘察設計科、行政審批科、市造價站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公共服務事項 | 市外建筑業企業入達承攬業務信息錄入;達州建筑業企業出省承攬業務信息錄入;達州市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建筑業企業重點監督復查;達州市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核定; | 每一項服務事項名稱、設立依據、服務對象、行使層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公共服務事項目錄(2021年版)》 | 行政審批科;建筑業管理科;市造價站;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0818-2143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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