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 | 公開形式 | 公開對象 | 咨詢及監督舉報電話 |
機構概況 | 機構職能 | 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的本部門法定職能、機關內設機構名稱、職能 、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辦公室、人事科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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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之窗 | 達州市水務局領導姓名、職務、分工 | ||||||||
直屬單位 | 直屬單位名稱、職能、聯系電話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取水許可等的法律、法規和全市有關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農田水利、村鎮供水等的地方性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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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 國家部委、省政府及市政府有關水利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生產、河湖管理、取水許可等的規章 | ||||||||
規范性文件 | 水利建設與管理有關標準、規范、制度等 | ||||||||
政策解讀 |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及本部門名義印發的面向社會的公開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讀。 | ||||||||
重點工作 | 規劃計劃 | 水利發展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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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 | 大中型水利工程可研報告審查結果,初步設計報告、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結果,重大設計變更批準結果,竣工驗收時間、竣工驗收的質量結論意見等信息 | ||||||||
內部管理 | 財務公開 | 本部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辦公室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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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公開和公開年報 | 依申請公開 |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服務指南(受理機構、申請方式、申請處理、收費等);在線受理申請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辦公室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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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方式,依申請公開申請方式、受理流程、受理機構等 | ||||||||
公開年報 | 本機構年度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 ||||||||
雙隨機一公開 |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各相關科室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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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取水許可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河道采砂許可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準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影響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設項目審批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許可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經營活動審批 水庫大壩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每一項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受理時間、辦理結 果、聯系電話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水政水??疲?/span>行政審批科)牽頭,其他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配合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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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行政處罰 對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水利項目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項目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政處罰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項目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行政處罰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對中標人將中標水利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水利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水利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項目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項目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將水利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將水利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水利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水利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水利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水利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水利工程;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水利工程的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的行政處罰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水利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監理單位轉讓水利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對勘察單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水利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水利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將拆除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水利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水利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水利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行政處罰 對由于監理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由于咨詢、勘測、設計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由于施工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由于設備、原材料等供應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的行政處罰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行政處罰 對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行政處罰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和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行政處罰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行政處罰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行政處罰 對生產建設單位或者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提供虛假監測結論的行政處罰 對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行政處罰 對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和非法傳播水文情報預報的行政處罰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高桿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以及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處罰 對法定機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汛情的行政處罰 在汛期不服從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揮、不履行滯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庫容等義務的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行政處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行政處罰 對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破壞、侵占、毀損防洪排澇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或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行政處罰 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行政處罰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行政處罰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行政處罰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取退水計量設施或者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行政處罰 對在供生活飲用水的重要水域,從事集約化養殖等危害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對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設備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許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許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內排放棄水的行政處罰 對破壞大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對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對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拆卸、啟封、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在村鎮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將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村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行政處罰 對供水單位擅自停止營運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開啟公共消防栓的行政處罰 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行政處罰 對不在采砂現場或者采砂機具上指定位置懸掛河道采砂許可證正本的行政處罰 對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對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行政處罰 對拆除、更換、維修取水計量設施前,未告知取水審批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不按規定報送實際取水量或者發電量的行政處罰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拒不服從抗旱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行政處罰 對非居民用戶不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行政處罰 對非居民用戶未按規定進行供用水管網測漏的行政處罰 對非居民用戶擅自停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行政處罰 對工業企業直接排放間接冷卻水的行政處罰 對非居民用戶供水、用水管道和設施有漏損情況,未及時進行維修造成水量浪費的行政處罰 對從事洗車業務,未按規定采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備,使用節水器具的行政處罰 對洗浴中心、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和大型景觀用水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開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設施取水的行政處罰 對供水企業未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非居民用戶的準確抄表水量的行政處罰 對影響農業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魚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對影響農業正常用水的發電、游樂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對非居民用戶未按規定繳納超計劃加價收費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行政處罰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建房、開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對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行政處罰 對各類水利水電工程未按最小下泄流量標準下泄流量的行政處罰 對降低水功能區水質類別和使用功能或者在水域周邊填埋、堆放、存儲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使用的行政處罰 對施工降水無證取水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的界樁、公告牌的行政處罰 對故意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利用壩頂兼做公路的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應急搶險預案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或者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水量調度指揮的行政處罰 對侵占、損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處罰 對擅自改變供水用途和供水計劃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驗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加單位、參加驗收的專家不按規定組織驗收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行政處罰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國家質量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行政處罰 對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行政處罰 對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行政處罰 | 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立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追責程序、監督電話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市水政監察支隊牽頭,各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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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 敲定依據、標準、流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水政???/span> | 敲定依據、標準、流程等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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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加收滯納金的強制措施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強行拆除或封閉的強制措施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行政強制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費的行政強制 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予以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矸石、尾礦、廢渣等代為清理的強制措施 對拒不繳納或者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費加收滯納金的強制措施 對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而代為治理的強制措施 對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代為清除的強制措施 對擅自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限期拆除的強制措施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強制措施 對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強制措施 | 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立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追責程序、監督電話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各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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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檢查督促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監督檢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防汛工作的情況 水利工程檢查 對供用水單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河道采砂檢查 農村飲水安全檢查 水利工程質量檢查 水政監督檢查 節水檢查 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和項目稽察 | 每一項行政檢查的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各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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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驗收(含階段驗收、竣工驗收) 水閘安全鑒定審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受理及處理 水利建設市場(含信用)的監督管理 一般設計變更核備或審批 | 每一項其他類行政權力的行使層級、事項來源、權力來源、審查類型、實施主體、辦理時限、運行系統、申請材料、受理條件、辦理流程、常見問題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各相關科室及直屬單位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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