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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 主體 | 公開 時限 | 公開渠道 | 公開形式 | 公開對象 | 咨詢及監督 舉報電話 |
基本信息 | 機構信息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三定方案 | 辦公室、 人事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 2388225 |
機構職能 | 市城管執法局最新法定職能,內設機構及職責分工、辦公電話、傳真等 | ||||||||
領導分工 | 領導姓名、工作職務、工作分工、標準工作照 | ||||||||
下屬單位概況 | 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辦公電話 | ||||||||
政務動態 | 政務要聞、通知公告、工作動態 |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規 | 國家有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全省有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的地方性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 上級機關發布信息或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 國家部委和省政府有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的規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有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
辦事 服務 | 辦事指南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辦理流程等;提供辦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樣表下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重點領域政務公開 | 放管服 | 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責任科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預決算 | 局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 | 裝備財務科 | ||||||
行政 許可 | 1.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準 2.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3.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4.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5.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6.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7.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8.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9.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10.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11.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12.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13.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受理時間、辦理結果、聯系電話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行政 處罰 | 1.對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2.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 3.對建設單位未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逾期不補報的行政處罰 4.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5.對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擅自組織竣工驗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6.對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在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相關設施、管線等檔案資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的行政處罰 7.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行政處罰 8.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9.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10.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11.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12.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13.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行政處罰 14.對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行政處罰 15.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政處罰 16.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17.對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行政處罰 18.對裝飾裝修企業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處罰 19.對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的行政處罰 20.對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違反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范,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行政處罰 21.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政處罰 22.對未經原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23.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行政處罰 23.對裝修人將住宅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行政處罰 24.對裝飾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處罰 25.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 26.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27.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28.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行政處罰 29.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30.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行政處罰 31.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行政處罰 32.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33.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34.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行政處罰 35.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36.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行政處罰 37.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38.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行政處罰 39.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40.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行政處罰 41.對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處罰 42.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43.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處罰 44.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45.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行政處罰 46.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47.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48.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49.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50.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51.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行政處罰 52.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53.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54.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行政處罰 55.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56.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未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行政處罰 57.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58.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行政處罰 59.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行政處罰 60.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行政處罰 61.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行政處罰 62.對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行政處罰 63.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64.對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處罰 65.對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處罰 66.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行政處罰 67.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行政處罰 68.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69.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的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行政處罰 70.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71.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或者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行政處罰 72.對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行政處罰 73.對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74.對建設單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行政處罰 75.對建設單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76.對設計、建設單位不按照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的行政處罰 77.對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78.對建設單位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行政處罰 79.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80.對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81.對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82.對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的;未按照計劃更換、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違反管理規定的;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處罰 83.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84.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行政處罰 85.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86.對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行政處罰 87.對用戶未依法辦理分戶、移表、增容、變更結算水表手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88.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行政處罰 89.對單位和個人對結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處罰 90.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行政處罰 91.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行政處罰 92.對單位和個人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行政處罰 93.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的行政處罰 94.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行政處罰 95.對單位和個人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行政處罰 96.對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行政處罰 97.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行政處罰 98.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99.對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100.對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行政處罰 101.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102.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行政處罰 103.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104.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行政處罰 105.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106.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107.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108.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109.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110.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行政處罰 111.對城鎮污水處理企業未經評估合格投入正式營運的行政處罰 112.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規定的各項資料的行政處罰 113.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行政處罰 114.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行政處罰 115.對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行政處罰 116.對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117.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118.對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119.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行政處罰 120.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121.對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122.對燃氣經營者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行政處罰 123.對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行政處罰 124.對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125.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126.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行政處罰 127.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行政處罰 128.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129.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130.對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131.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132.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133.對排水戶違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134.對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的行政處罰 135.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政處罰 136.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行政處罰 137.對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行政處罰 138.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139.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 140.對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以及保護設施的行政處罰 141.對擅自砍伐古樹名木的,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行政處罰 142.對剝損樹皮、挖根;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非通透性硬化樹干周圍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護性填土;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燒火、排煙、傾倒污水、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劃、釘釘、攀爬、折枝的,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143.對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讓措施的行政處罰 144.對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或對未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處罰 145.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附屬設施設置不規范的,刻畫、涂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的,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或者在非指定地點熏制臘肉、香腸等腌臘制品的,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146.對擅自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車洗車、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處罰 147.對擅自設置隔離設施、接坡的處罰 148.對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處罰 149.對未保持廣告及其設施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備或者戶外廣告外型污損、圖文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未及時修復、更換的處罰 150.對設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處罰 151.對以舉牌、擺牌、游走等形式發布影響市容環境或者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廣告的處罰 | 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立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追責程序、監督電話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行政 強制 | 1.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2.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設施、設備的查封、扣押 3.《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4.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 5.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 6.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每一項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法定依據、執法流程、違法情節、強制措施信息、強制執行信息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行政 征收 | 1.市政管理占道費的征收 2.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 3.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4.征收建筑垃圾處置費 | 每一項行政征收的實施主體、法定依據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行政 檢查 | 1.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監測 2.對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 3.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 | 每一項行政檢查的實施主體、法定依據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行政 獎勵 | 1.對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2.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獲獎單位和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其他行政權力 | 1.符合條件的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3.環衛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備案 4.臨時便民服務攤點設置 5.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審批 6.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7.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來源、權力來源、法定辦結時限、行使層級、審查類型、實施主體、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設定依據、常見問題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川編辦發〔2021〕205號附件) |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及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欄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全文發布 □區分處理后發布 | 社會 | 咨詢電話: 08182150406 監督舉報電話:238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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