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決策部署,推動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切實履行教育工作職責,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加快建設教育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6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達州經開區管委會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
第三條 評價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團統籌,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組織實施。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評價工作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展各級各類教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加強教育保障,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完成年度教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市政府交辦事項等。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包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導權、話語權,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包括:堅持依法治教,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重大教育政策,推進重大教育工程、項目,深化教育改革開放等。
(三)發展各級各類教育情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分類發展,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強國防教育,辦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等。
(四)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優化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落實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教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機制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包括:依法征收教育費附加,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保障預算內教育項目建設按時按質完成。
(六)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情況包括:堅持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教學紀律,規范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等。
(七)完成年度教育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包括:完成年度教育重點工作,落實教育督導重點要求等。
(八)完成市政府交辦事項情況包括:市政府根據上級要求新增的教育工作和結合達州實際確定新增的教育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制定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的工作進展、存在問題和工作成效開展評價。
第三章 評價的實施
第七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印發書面通知。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于每年5月上旬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委托,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教師和學生等開展滿意度調查,形成年度監測報告。
第十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自查自評、監測評估等相關情況,選定部分縣(市、區),統籌結合其他相關工作,制定實地督導檢查方案,組織督導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抽查、隨機訪談等方式進行實地督導檢查。
第十一條 實地督導檢查結束后,督導檢查組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自查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評估和實地督導檢查情況,總結接受檢查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反饋意見,向接受檢查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反饋。
第十二條 接受實地督導檢查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按照問題清單和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明確責任部門(單位),及時整改;未接受實地督導檢查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根據自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報告,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并以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報送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視整改情況組織復查。
第十三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工作進展和問題整改復查情況,形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并匯總形成全市年度評價總報告。經市政府教育督導團審議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團印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作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干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教育督導團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