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8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城鄉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倡導凈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勵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宣傳工作,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預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餐飲服務單位(企業,以下通稱“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負責餐廚垃圾油脂分離智能收集及智慧監管平臺建設管理,監督督促餐廚垃圾處理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安裝和使用油水分離器,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并對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產生、交付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油脂分離后的餐廚殘渣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生豬養殖場(戶)的監管,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生豬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衛生健康、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源頭分類減量,逐步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服務單位等級評定、誠信管理和餐飲行業自律范圍。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體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財政、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規劃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市場監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油脂分離企業。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本轄區內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按照市政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分別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責任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建設審批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
(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臺賬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企業)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臺賬,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臺賬后出具相應回執。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具體辦法由城管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存放,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
(二)在經營場所按標準設置餐廚垃圾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設置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分離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容器存放,在產生后24小時內,及時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分離處理后的食物殘余固渣使用袋裝,單獨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統一收集、運輸。
(五)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垃圾不得少于1次;
(二)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其種類和數量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負責確認;
(三)配備符合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滴漏,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簽訂服務協議,將餐廚垃圾運輸至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其種類和數量由處置企業負責確認;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標準,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并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訂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管執法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生豬;
(四)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體;
(五)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處理;
(六)將餐廚垃圾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或者未經許可,接收、處理來源于本市外的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垃圾處理企業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處理通用的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垃圾產生、處置單位(企業)的違法處理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企業)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企業)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述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