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8日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評價工作,參照《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職能:
(一)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三)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咨詢、分析工作;
(四)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干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五)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工作;
(六)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條 確立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我市經濟實力較強、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四條 達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稱市經信局)、達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市發展改革委)、達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稱市科技局)、達州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達州市稅務局(以下稱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達州海關(以下稱達州海關)負責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經信局對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7月31日。
第六條 凡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必須在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中推薦。
第七條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達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高、創新效益好;
(四)有較高的研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六)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七)對新形勢下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八)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見附件1)、《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按照《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按照市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6份)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達州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市經信局窗口。
(三)依據申請材料及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由市經信局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評審,確定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初步名單。
(四)依據評審結果,市經信局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五)由市經信局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再依據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及現場核實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九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對認定結果進行公示、聯合發文、授牌,并在市經信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市經信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已參加國家、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并通過的,可視為通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按市經信局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縣(市、區)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信局(一式6份)。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局會同相關單位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數據計算與分析。市經信局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五)市經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市級工業發展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獎勵,并優先推薦列入國家、省、市技術創新和科技項目計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經信局每年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情況隨機抽查,抽查按“雙隨機一公開”的辦法。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的,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于變更發生后3個月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經信局,同時抄送各縣(市、區)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達州海關,對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至(八)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有關部門通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達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達市府辦〔2007〕9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2.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3.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提綱
4.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填報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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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屬 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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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區(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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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心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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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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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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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日期 | 年 月 日 |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1.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企業代碼,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法人代表,詳細通訊地址,企業網站,技術中心負責人姓名、職務及電話,聯系人姓名、職務及電話;職工人數,專(兼)職從事技術開發的技術人員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結合行業集中度和企業在行業中的綜合排序,分析企業在本行業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與同行業企業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3.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以及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4.近三年和當年預計主要經濟指標情況,包括銷售收入、利潤、稅金、上交所得稅額、新產品開發經費支出、新產品產值率等。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1.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申請技術中心認定的理由
1.技術中心定位、作用與認識。
2.現有技術開發機構存在的問題。
3.行業或技術發展或市場競爭與技術中心建設的影響評估。
4.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四、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1.企業制定未來3—5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2.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
五、技術中心建設經費籌集與投資概算
1.技術中心主要建設內容與周期(含科研儀器設備投入、科研基建設施投入、人才隊伍培訓與軟件引進,以及中心開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實施方案。
3.資金籌措方案。
附件2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
企業名稱 | |||||
通訊地址 | 下屬企業數量 | ||||
主營業務 | 統計行業代碼 | ||||
企業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技術中心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件 | 聯系傳真 | ||||
企業網址 | 報告年度 |
| |||
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
1 | 主營業務收入 | 萬元 | |||
2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
3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
4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
5 | 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
6 | 技術中心博士人數 | 人 | |||
7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
8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項 | |||
| 其中: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 | 項 | |||
9 | 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 | 個 | |||
10 | 通過市級以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
11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
12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
13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
| 其中: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
1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數 | 項 | |||
15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16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
17 | 利潤總額 | 萬元 | |||
18 | 獲市及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填寫說明:
1.企業名稱:參評企業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填寫企業名稱需與企業公章一致。
2.統計行業代碼: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填寫企業主營業務對應的統計“大類”(二位碼)編號,如主營業務為“農副食品加工業”的企業,填寫“13”。
3.報告年度: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2.相關統計和財務報表。相關統計報表主要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 表,國統字〔2015〕95號)、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 表,國統字〔2015〕95號)。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報后提交。相關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并填報。
3.評價指標及其他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的專家級別(職稱、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獎或國家、省、市技術帶頭人等)、聘用合同、學歷證書(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企業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協議、重大科研項目;專利信息、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新產品鑒定、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4.企業成立技術中心的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加蓋鮮章)。
5.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繳費證明(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數據)。
6.企業所在縣(市、區)經信局、經開區經發局意見(正式文件上報)。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2.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研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3.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不包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員。
4.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按照統計指標“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
5.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
6.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7.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8.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當年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研究開發項目或課題,包括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研發項目類型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
10.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1.通過市級及以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指通過市級及以上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12.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3.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14.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5.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17.新產品銷售收入:對于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對于建筑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的營業收入。對于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18.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19.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20.獲市級及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在申報年度前五年獲得的由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門設立并頒發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總數,同一項目只統計最高獎項。
附件3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提綱
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需在評價年度提交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簡要分析企業所在行業創新趨勢和特點,以及企業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和競爭優勢。
2.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建設、國際國內協同創新網絡平臺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
3.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開發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4
達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1.全面客觀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產出效果和技術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效性。
2.新申報和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統一評價。
3.按“行業系數修正,整體對比計量”原則計分。
二、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單位 | 權重 | 基本要求 |
創新投入 | 創新經費 | 20 | 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 | 8 | ≥4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檔 | |||
創新人才 | 15 | 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重 | % | 7 | ≥3 | |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 | 人 | 4 | ≥1 |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4 | ≥4 | |||
創新條件 | 技術積累 | 13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5 | ≥1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項 | 項 | 4 | ≥4 | |||
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數占全部研發項目數的比重 | % | 4 | ≥50 | |||
創新條件 | 創新平臺 | 12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6 | ≥150 |
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 | 個 | 3 | ≥1 | |||
通過市級及以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3 | ≥1 | |||
創新績效 | 技術產出 | 15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5 | ≥1 |
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6 | ≥1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數 | 項 | 4 | ≥1 | |||
創新效益 | 25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0 | ≥12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 | 10 | ≥10 | |||
利潤率 | % | 5 | ≥3 | |||
加分 | 加分 |
| 獲市及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10 |
|
說明:
1.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基本要求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3檔: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為2.0%,主營業務收入0.5~1億元的企業為為2.5%,主營業務收入0.5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
2.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企業員工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市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市級一等獎每項加3 分,二等獎每項加2分,三等獎每項加1分,省級獎項1項加5分,國家級獎項一項加分8分,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同一項目只統計最高獎項。
三、行業系數
行業名稱 | 國民經濟分類代碼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農業 | 01 | 1.5 | 1.5 | 1.5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06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07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 09 | 2.0 | 3.0 | 3.0 |
農副食品加工業 | 13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業 | 14 | 1.5 | 1.0 | 1. 0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15 | 1.2 | 1.5 | 1.5 |
煙草制品業 | 16 | 3.0 | 1.5 | 2.0 |
紡織業 | 17 | 1.2 | 1.0 | 1.0 |
紡織服裝、服飾業 | 18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 19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 2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業 | 21 | 1.2 | 1.0 | 1.0 |
造紙和紙制品業 | 22 | 1.0 | 1.0 | 1.0 |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23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 24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25 | 2.5 | 2.0 | 1.0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26 | 1.0 | 1.0 | 1.0 |
醫藥制造業 | 27 | 0.8 | 1.0 | 1.0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28 | 1.0 | 1.0 | 1.0 |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 29 | 1.0 | 1.0 | 1.0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30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1 | 1.2 | 1.2 | 1.5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2 | 1.2 | 1.2 | 1.0 |
金屬制品業 | 33 | 1.0 | 1.0 | 1.0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34 | 1.0 | 1.0 | 1.0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35 | 1.0 | 1.0 | 1.0 |
汽車制造業 | 36 | 1.0 | 0.8 | 1.0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 37 | 0.8 | 0.8 | 1.0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38 | 0.8 | 0.8 | 1.0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39 | 0.8 | 0.8 | 0.8 |
儀器儀表制造業 | 40 | 0.8 | 0.8 | 0.8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44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業 | 47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業 | 48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裝業 | 49 | 2.0 | 1.5 | 1.5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65 | 0.6 | 1.0 | 1.0 |
專業技術服務業 | 74 | 1.0 | 1.0 | 1.0 |
其他 | 81 | 1.5 | 1.5 | 1.0 |
說明:
1.由于不同行業在研發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采用國家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設立的行業系數。
3.行業系數只在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4.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
四、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
2.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3.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五、新業態企業指:區別于實體企業,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服務,互聯網+應用,新興產業發展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