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中心城區商業用地轉型規劃調整實施方案》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商業用地轉型規劃調整
實施方案
為加大我市中心城區商業用房去庫存力度,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16〕17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川國土資發〔2016〕66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對象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可向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轉型為商住用地的申請:
(一)2016年4月13日前,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川國土資發〔2016〕66號)印發前,在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待開發商業用地。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待開發商業用地。
(三)不屬于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用地。
二、調整原則
(一)商業用地申請調整為商住用地的,調整后的計容商業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原計容商業建筑面積的30%,且容積率與原取得宗地時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指標應一致(原容積率≤1.0時,按容積率1.0執行;原容積率≥4.0時,按商住用地上限控制指標容積率4.0執行)。因用地性質調整轉型,致使地塊規劃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限高等相關規劃指標須一并調整的,納入用地性質規劃調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單獨履行規劃指標調整程序。
(二)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新的規劃條件組織進行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評估,需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新規劃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受讓人取得土地時的成交價;新規劃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低于受讓人取得土地時的成交價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三、調整時限
本次商業用地結構調整措施主要是為解決我市中心城區近年內商業庫存積壓問題。對自《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16〕17號)印發之日(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實施方案失效之日前的書面轉型申請,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要予以核實確認。
四、調整程序
(一)土地權屬單位擬申請調整轉型的,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合同等權屬資料向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轉型申請(屬區級管理的,應先經所屬區級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
(二)對符合申請要求的,由申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對擬調整用地進行調整論證,編制調整論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用地基本情況;
2.調整的必要性;
3.擬調整商業和居住比例的幅度;
4.規劃符合性分析(建設項目調整后對所在區域城鄉規劃的影響);
5.調整前后對周邊公共(市政)配套設施承載能力、交通條件、景觀、環境影響的對比分析內容,并綜合片區規劃和人口情況,論證增設必要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其中配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按《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中心城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實施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18〕57號執行);
6.調整后對周邊區域現狀的土地使用或已實施項目的影響;
7.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論證的其他內容。
(三)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專家召開論證會,對調整的可行性、合理性進行技術論證,形成論證意見。論證會人員與申請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性質的土地權屬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四)經論證可行的,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調整方案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調整方案應在市人民政府網站、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建設用地現場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重要地塊的調整方案還應當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五)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將調整方案、論證意見、征求意見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調整決定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規劃調整方案須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并報市政府常務會審定后,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新的規劃條件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約定土地用途、需補繳的土地價款、開竣工時間等,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后予以公示,土地使用權人依規依約補繳相關稅費。
(七)對所有涉及商業用地轉型為商住用地的建設項目,其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內容必須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八)凡未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履行調整程序的,建設用地性質及相關指標一律不得調整。
五、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