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達州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4日
達州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8〕9號)和《中共達州市委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達市委發〔2018〕14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確保我市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健全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7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對《達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縣(市、區)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以及《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 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 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并結合我市實際確定,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檢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區域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的縣(市、區)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每年隨機選取若干縣(市、區)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縣(市、區)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導檢查等對各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條 年度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市、區)通報,同時納入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各縣(市、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進行全面檢查,結合各縣(市、區)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導檢查等對各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三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市、區)通報,納入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等情況的有關縣(市、區),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縣(市、區)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縣(市、區)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檢查、期中檢查等對各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將期末 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市、區)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土地整治項目、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未完成、占補平衡不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未完成等問題突出的縣(市、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九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對縣(市、區)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列為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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