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監管,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制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17〕79號)精神,結合達州市實際,現就加強和創新全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法定的招標投標制度在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重要作用
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進行采購的一種方式。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招標投標制度成為法定制度。國家實施招標投標制度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壁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通過招標投標制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益,有力推進項目建設規范化、程序化,預防腐敗,使國家投資工程成為真正的陽光、廉潔工程。各地、各部門應當切實遵守并自覺執行。
二、全面加強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確保招標投標制度執行實效
(一)全面強化招標投標制度執行。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定程序,在項目決策階段應合理預估招標投標環節所需時間,科學確定建設工期。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招標,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者、招標投標結果的使用者、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主體,應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招標人應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干預評標或違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不以他人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活動而獲免責。
(三)實行政府性投資項目代建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分別建立代建中心,將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單位實施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方面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代建管理和“交鑰匙”工程,由代建中心作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全面履行項目代建職責,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真正做到“管辦分離”,有效杜絕各機關事業單位因不熟悉基本建設程序與管理帶來的系列問題。
(四)擴大抽簽法招標適用范圍。全市市縣級政府全額投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不含3000萬元)、打捆審批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不含1000萬元),實行抽簽法招標,具體操作參照《達州市市縣級政府全額投資項目采用抽簽法招標確定中標人暫行辦法》(達市府辦〔2016〕50號)的規定程序辦理。抽簽法招標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在達州市區域內隨機抽取。
(五)推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除適用抽簽法招標的項目之外,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勘察、設計、監理、設備或材料采購),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預算控制價或財政部門的評審價,作為投標最高限價。
(六)提高招投標工作效率。招標人在取得招標事項核準部門招標事項核準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招標代理機構比選公告;招標代理機構比選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勘察設計招標公告;在取得招標控制價批復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施工、監理招標公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且沒有投訴的應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20日內簽訂合同。
(七)減少招投標前期環節。取消招標過程中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標候選人公示等前置審查備案,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八)規范招標和比選條件設置。比選人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比選文件或招標文件時,必須依照國家頒布的企業資質和職(執)業資格設置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比選申請人),不得設置與該項目無關或有傾向性的加分條件。
(九)強化招標投標信息公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補遺文件)、評標委員會組成情況、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關鍵內容(含開標記錄、被否決投標及原因、綜合評分單項得分及匯總得分)、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生成的有關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http://www.spprec.com)、“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網”(http://www.dzggzy.cn)及時主動公開(保密工程除外)。招標人應確保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歪曲應當公開的信息,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招標人未按規定發布、公示招標投標信息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十)規范評標委員會組成。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擬派進入評標委員會的代表必須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項目經濟、技術要求,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被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或招標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
(十一)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從業行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代理業務轉包或交由非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約定人員辦理。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委托招標代理合同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履約管理,拒絕非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約定人員辦理代理業務。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人員除按規定更換外,不能出示該項目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約定人員的相關證件或者出示的相關證件不一致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交易中心不予接洽和受理。
(十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管理。招標人(比選人)持授權委托書、行政監督部門持本單位介紹信進場參加招投標、比選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比選人應在投標、比選申請截止時間前30分鐘進入交易場所領取、佩戴指定的工作牌,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做好交易場所內秩序管理,并在評標專家抽取資料審查、評標專家抽取等方面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在開標環節中,屬于委托招標的,必須由委托招標代理合同中載明的項目負責人或專職技術人員主持。投標人、比選申請人應按照招標文件、比選文件要求帶齊相關證件進入交易場所參加招標、比選活動。評標專家在評標室獨立評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場所,確需進入的,需在行政監督部門陪同下進入。
(十三)嚴禁干預招投標活動。實行招標投標全程如實記錄制度,由項目業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各級干預招標投標的事和人予以如實記錄備查,并定期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處理。
(十四)深化遠程異地評標試點。充分發揮“互聯網+”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中的作用,積極主動與省及其他市(州)開展遠程異地評標,最大限度減少招標投標中人為因素的干擾,有效遏制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相互尋租、操縱評標結果,為推動全省遠程異地評標積累經驗。
三、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嚴禁轉包違法分包
(一)加大標后管理。中標通知書發放前,招標人應對中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業績以及項目管理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如存在造假行為,取消中標資格,并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中標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等崗位管理人員須與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一致,并在簽訂合同時向項目業主提交職(執)業資格證書原件、注冊證書原件或崗位證書原件和社保證明,合同標的主體工程完工后方予退還。項目業主應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一旦發現實際履約企業與中標企業不一致,應立即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工程實施過程中各方主體履行責任及合同履約情況監督管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履約情況報告制度。項目竣工決算后,項目業主就中標企業履約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招標事項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包括項目招標情況、標后履約實施情況、行業主管部門履職監管情況和業主職責落實情況。
(三)實行建設工程項目社會信用懲戒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從業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操縱招標結果、擅自更換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等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納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限制其參與達州市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個人評審意見嚴重偏離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職責的,報請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予以處分或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參與評標。
(四)建立健全招投標監督制度。行政監督部門應強化日常監督制度,常態化開展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后履約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對招標人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監督部門提交資料、不按時開展招投標活動的進行通報。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對上一年度全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全覆蓋開展招投標專項稽察。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級政府統籌招標投標工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招標投標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堅定不移落實招標投標法定制度,主動解決招投標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為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落實部門招投標監督管理責任。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違反招標事項核準規定、違規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違法違規評標等問題,并受理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對招標、評標無效的認定。經信、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商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項目業主、中標單位履約情況,查處歧視排斥投標,圍標串標,騙取中標,違法確定中標人,掛靠承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使用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等問題,并受理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各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應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做到有投訴必處理,有案必查,有責必追。
(三)嚴肅違紀違法行為查處。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項目業主、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職盡責,默許中標企業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查處力度;根據舉報或部門移交線索,嚴肅查處有關部門、業主單位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違紀違法案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和行政效能問責。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已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通知作出修改、廢止、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