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達州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認真組織實施
(一)《達州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按照只減不增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對未列入保留清單的事項,各地各部門(單位)一律不得要求辦事群眾提供村(社區)證明。
(二)保留的村(社區)證明事項清單,按“誰要求村(社區)出具證明,誰負責規范證明文本”原則,由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以辦事指南的形式,主動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布。需要村(社區)簽署意見的蓋章材料樣本,應以表格形式上傳到門戶網站并提供下載服務。
(三)對于在達州市以外的地區或省級部門辦事過程中確需市民群眾提供村(社區)證明的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鄉(鎮、街道)要指導所在村(社區)本著方便群眾和合情合理的原則予以出具。按照規定應由市、縣(市、區)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提供的證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區)出具或配合出具。
(四)上述有關工作應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2017年12月1日起,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和鄉(鎮、街道)不得再要求村(社區)出具未納入清單的證明。
二、切實加強保障
(一)壓實監管責任。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不得以取消證明材料為由放松監管,要積極探索引入承諾機制等誠信機制,通過個人聲明或承諾方式替代證明材料、加大失信行為懲治力度等多種形式,壓緊壓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
(二)嚴格監督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將村(社區)證明清理規范有關工作納入專項督查范疇,并對不能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的各地各部門(單位),予以全市通報。
附件:達州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達州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序號 | 單位 | 證明材料名稱 | 保留依據或取消后替代方法 | 備注 |
1 | 市殘聯 | 困難證明 | 《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9項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實事實施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發〔2017〕14號) | 貧困殘疾人輔具適配 |
《達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國家殘疾人事業專項彩票公益金康復項目達州市實施方案的通知》(達市殘聯〔2012〕97號) | 貧困精神殘疾人服藥 住院救助 | |||
《達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達州市社區康復“十二五”實施辦法等9個殘疾人事業康復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達市府殘工委〔2012〕31號) | 貧困白內障患者救助 | |||
2 | 市中級 人民法院 | 經濟困難證明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或者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 用于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 援助、司法救助 |
3 | 推薦辯護人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 訴訟中用于被委托辯護人 的身份證明 | |
4 | 推薦行政案件 訴訟代理人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 用于在行政案件訴訟中 確定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 |
5 | 市公安局 | 分戶(農村)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公廳治發〔2015〕19號)第二章 立戶分戶登記 | 用于農村居民因婚姻、分家析產,且已經進行房屋分割、分戶。 |
6 | 市公安局 | 國內居民收集子女登記戶口證明(農村)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公廳治發〔2015〕19號)第四章 出生登記第二十九條 | 用于國內居民收養子女 戶口登記 |
7 | 死亡注銷證明(農村)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公廳治發〔2015〕19號)第五章 死亡注銷 | 用于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實行土葬(藏區實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社出具的死亡證明 | |
8 | 結婚遷入證明(農村) |
| 用于男女雙方因結婚遷入戶口結婚一年內相互遷入,為結婚遷入:一年以上相互遷入,屬于夫妻投靠。 | |
9 | 戶口遷入證明(農村)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公廳治發〔2015〕19號)第六章 遷移登記 | 用于因地質災害、征地拆遷、移民等原因跨組(社)、村、鄉鎮自建房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證明 | |
10 | 補錄戶口證明(農村) | 《四川省公安廳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范》 | 用于6歲以上未落戶常住戶口,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養的村社證明。 | |
11 | 市民政局 | 收養登記中當事人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 收養登記 |
12 | 市民政局 | 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申請兩參(參戰、參核)、帶病回鄉、三屬、老復員軍人補助 |
13 | 家庭困難證明 | 實際工作需要 | 低保申請、低收入認定 | |
14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遺屬健在證明 |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川人辦發〔2007〕294號) |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
15 | 外來人員長期居住證明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9號),《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達州市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達市人社發〔2016〕7號) | 醫保參保 | |
16 | 單位在異地退休回原籍的居民(本地居民),發生意外住院、傷情證明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9號),《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達州市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達市人社發〔2016〕7號) | 辦理保險理賠、醫保報銷、 申請醫療救助等 | |
17 | 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達市府發〔2001〕70號);《達州市社保局關于參統離退休人員死亡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有關事宜的通知》(達市社險退〔2002〕10號) | 領取死亡人員社保待遇 | |
18 | 未在醫院死亡且未火化的死亡證明 |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達市府發〔2001〕70號);《達州市社保局關于參統離退休人員死亡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有關事宜的通知》(達市社險退〔2002〕10號) | 領取死亡人員社保待遇 | |
19 | 獨生子女證明 |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 | 計算養老待遇 | |
20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鰥寡孤獨證明 |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 | 增發養老待遇 |
21 | 終生無子女證明 |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 | 增發養老待遇 | |
22 | 領取社保待遇資格認證證明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養老保險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4〕273號) | 驗 證 | |
23 | 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5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6號) | 國家助學金評定 | |
24 |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新門牌號使用證明 |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第二十六條 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由當地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其中街、巷、樓、門牌統一由地名主管部門管理,條件尚不成熟地方,地名主管部門應積極取得有關部門配合,共同做好標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統一管理。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標志,由地名管理部門協調有關專業部門設置和管理。 | 新舊門牌號變更 |
25 | 市工商局 |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放寬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達市府發〔2014〕31號) | 依法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備案),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確定企業實際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
26 | 市工商局 | 住改商意見 |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放寬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達市府發〔2014〕31號 | 同意企業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意見 |
27 | 門牌號使用證明 |
| 證明門牌號有誤以變更門牌號 | |
28 | 市衛生計生委 |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材料 | 《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川人口發〔2012〕2號) | 并發癥鑒定申請 |
29 | 再生育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材料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中關于病殘兒鑒定申請與審批要求 | 再生育審批 | |
30 | 土地使用證明、規劃建設或業務用房產權使用證明材料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醫療機構許可 | |
31 | 房屋產權證明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
32 | 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
33 | 生產場地使用證明 |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4〕63號)中附件《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第八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八條 | 涉及飲用水產品衛生許可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
34 |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戶口本、結婚證無法證明其財產涉及的繼承關系時,需要證明其血緣親戚關系 |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2008年4月16日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七款“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辦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 |
35 |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戶口本、結婚證無法證明其直系親屬關系時,需要證明其血緣關系 |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2008年4月16日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第二章第四條第十一款“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 辦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 |
36 |
| 死亡證明 | 因公證工作需要,確需保留 | 代辦(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死亡一次性待遇撥付、證明死亡已久的居民情況 |
37 | 市司法局 | 親屬關系證明 | 因公證工作需要,確需保留 | 公民申請辦理繼承公證、親屬關系公證、放棄繼承聲明公證、遺囑公證、贈與公證,出生公證、監護公證、認領親子公證、婚姻狀況公證、收養關系公證、事實收養公證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的公證事項、查詢火化檔案、補辦理火化證、骨灰寄存(安葬)證及火化票據等,不能提供可證明親屬關系相關證件時出具 |
38 |
| 社區矯正的相關證明 | 《四川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 在核實居住地時,用于證明社區服刑人員在本地連續居住期間;在社區服務和社會調查評估時,證明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調查評估。 |
39 | 經濟困難證明 |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 | 用于公民申請法律援助 | |
40 | 市規劃局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 鄉村規劃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