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達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達州市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稱重大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決策,是指決策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指示、決定以及辦理同級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六)編制和修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七)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重大事項;
(九)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應當報上級機關或者同級黨委以及依法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決定的和不宜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下列行政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
(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三)政府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或者人事任免;
(四)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
(五)依法應當保密的行政事項。
第六條 重大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法定程序。
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 重大決策作出后,決策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決策結果。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八條 重大決策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行政首長依法領導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工作,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形式體現政府意志,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重大決策事項行使最終決策權。
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依法協助政府行政首長決策。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稱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建議的統籌、重大決策事項的任務分解、跟蹤督辦和后評估工作的督促落實。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監督指導。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協調機構負責重大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或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決定負責有關重大決策事項的承辦、執行以及后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決策動議
第十條 政府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政府工作部門(含工作機構)、下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提出決策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一條 決策建議應當由政府辦公室統籌,并經有關部門、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重大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啟動重大決策程序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列為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提出的決策建議,報政府行政首長確定后,列為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序;
(三)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含工作機構)、下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經政府辦公室統籌,并征得分管或者聯系該事項的政府領導同意后,報政府行政首長確定,列為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建議,經政府辦公室統籌,并征得分管或者聯系該事項的政府領導同意后,報政府行政首長確定,列為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明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草擬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負責決策事項承辦。
第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制定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決策。
決策機關沒有將決策建議列為決策事項或者納入年度目錄的,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實和理由及時向決策建議人回復。
第二節 決策調研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決策事項調研,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研。
法律、政策性較強的決策事項,調研工作應當有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指派的黨政法律顧問團成員參加。
第十六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政策適用性研究;
(三)決策事項的成本效益分析、利弊分析;
(四)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七條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方案(草案),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的備選決策方案(草案)。
第十八條 決策方案涉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職責,或者與其職能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并書面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方案的性質和影響范圍等充分征求同級人大和政協相關職能機構、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節 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方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條 決策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刊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以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會召開的5日前,將決策方案及其說明等材料送達與會代表。
以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業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二)決策方案擬對社會公眾權利義務作出重大調整的;
(三)決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決策事項。
前款所列應當舉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為聽證機關。涉及多個單位承辦的,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為聽證機關。
第二十三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布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參加人遴選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在聽證會舉行5日前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或者提供決策方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供聽證參加人查閱。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關應當確保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影響范圍及復雜程度,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總數。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聽證機關應當公開公平組織遴選,保證各方利害關系人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利害關系人代表不得少于聽證參加人總數的二分之一。
聽證機關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等代表參加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依照以下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方案、依據、理由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可以解釋說明;
(三)聽證機關制作聽證筆錄,如實記錄聽證參加人的意見,并經聽證參加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集、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方案。
第二十七條 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并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聽證事項或者聽證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方面進行專家論證。
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咨詢論證工作。
第三十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專家論證會、書面咨詢論證、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有關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根據決策事項的特殊性,也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工作。
專家、專業機構在決策動議、決策調研階段參與了決策事項的調研論證工作,或者與決策事項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決策方案咨詢論證工作采用召開專家論證會方式的,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3名以上單數;涉及范圍較廣、分歧較大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決策方案,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5名以上單數。
第三十二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決策方案獨立發表論證意見;
(二)向有關單位和部門了解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情況、查閱相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政府有關會議;
(四)獲得參加咨詢論證活動的相關報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出具的論證意見或者論證報告簽名、蓋章;
(二)與決策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三)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保守秘密;
(四)不得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論證意見或者論證報告;
(五)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或者論證報告中應當具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并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第五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六條 重大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對決策方案的可行性、可控性和安全性等進行風險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對有關風險因素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七條 決策方案中含有下列決策事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決策風險評估:
(一)涉及職工分流或者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和職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項,涉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事項;
(二)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政策等重大調整,水、電、燃氣、教育、醫療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三)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經濟適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編制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及方案調整,組織開展蓄水驗收,以及涉及人數多、關系移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問題等事項;
(五)涉及行政區劃重大調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者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項目,重大自然災害后的重要恢復重建建設項目等;
(七)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八)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決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據決策方案涉及的內容,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二)收集相關信息。采取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網絡輿情、聽證會、公示等方式充分收集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根據相關信息對決策方案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確定風險因素類別、概率、范圍,對重大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的影響程度相應確定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
(五)提出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基本情況、評估過程及方法、評估內容、分析論證、預防措施、風險等級、評估結論等內容,風險評估報告經征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協調機構意見后,由決策承辦單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評估結論為高風險的,不得作出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在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評估結論為中風險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后再作出決策。
評估結論為低風險的,可以作出決策,同時做好解釋宣傳工作,妥善處理利益相關方的合理訴求。
第六節 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條 決策方案在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材料;
(三)有關法律、政策依據,借鑒經驗的相關材料;
(四)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匯總材料;
(五)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的,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六)應當進行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七)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論證意見;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將決策方案(草案)以及相關材料移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四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采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審查需要,可以組織開展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四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該決策方案是否合法的書面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對決策方案作出調整和補充。
第四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是本級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方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調整和補充的,政府辦公室不得將該決策事項列入議題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政府不得作出決策。
第七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提交決策機關審議材料應當包括:
(一)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二)項、(三)項、(四)項、(五)項、(六)項所列材料;
(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審議的決策方案文本應當加蓋有政府法制部門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印章標識。
第四十八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方案,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領導主持,行政首長或者其委托的會議主持人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四十九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方案,應當分別有政府領導成員和政府全體成員過半數參加;分管或者聯系該事項的政府領導必須參加,特殊情況經政府行政首長批準的除外。
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黨政法律顧問團成員列席會議。公民旁聽按照有關制度落實。
第五十條 討論決策方案時,應當保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就決策方案作說明;
(二)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就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情況作說明;
(三)與決策方案有關的列席單位或部門的參會人員發表意見;
(四)會議組成人員發表審議意見;
(五)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其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發表最終決策意見。
第五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完善、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的決定。
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出席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方案,應當如實記錄會議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反對、保留等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三章 決策施行
第一節 決策執行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不得推諉、拖延、拒絕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執行決策期間發現決策事項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采取臨時補救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五條 政府分管負責人應當督導決策執行單位落實政府重大決策,及時協調處理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決策事項涉及多位政府領導分管或者聯系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政府行政首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二節 后評估
第五十七條 重大決策施行滿一年后或者決策施行期間因情勢變更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施行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決策后評估。
第五十八條 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重大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調研論證、咨詢論證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五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圍繞以下內容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實施效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六十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完整的決策評估報告,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決策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按程序報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事項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不全面執行決策事項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決策、決策承辦或者決策執行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參與行政決策過程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執業規定或者職業道德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誡勉談話、通報、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記入誠信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重大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制。責任追究及容錯糾錯機制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授權管理公務的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重大決策工作程序,并報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達州市市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