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3日
達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體廣新、衛生計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和政府應急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其中足球賽、焰火晚會、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文藝演出活動,應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四)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六)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七)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八)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九)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十)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應將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設計、施工能力的單位組織實施;臨時工程竣工后,臨時工程發包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或安全評價等單位綜合驗收,出具能否投入安全使用的書面意見,并報承辦單位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票證背書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證管理、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要求。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視頻監控覆蓋主要進出口及活動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五)設立安全緩沖通道、區域,設置引導指示標識,配備安全檢查、入場人員計數設備。
第十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一條 承擔安全保衛工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服從現場執勤民警統一指揮,嚴格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衛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承擔入場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檢查服務協議,制定安全檢查方案,配備足夠的專業安檢人員和安全檢查儀器、設備,對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方案,發現可疑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處置。
第十三條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標準和實際情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風險防范和控制建議等內容。
第十四條 票務公司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出票,對檢票人員進行培訓,接受公安機關對出票、驗票情況的監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定安全監督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進行指導;
(四)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
(六)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票證實施監管;
(七)維護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八)依法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
(九)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并做好相關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及專家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以及搭建、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管,并提供安全建議;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共交通服務保障工作;
文體廣新部門負責文藝演出活動的組織者資格和節目內容的審查,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批或者備案;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生活飲用水及相關場所公共衛生的監督,做好傳染病防控等監測控制工作,提供醫療急救保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組織醫療救治;
質監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并提供安全建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督、監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采取應對措施;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并提供安全建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周邊公共區域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管;
政府應急機構根據政府指令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等申請,協調應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承辦人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前,應先由活動舉辦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會審。
第十九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大群眾性型活動,應當及時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第二十二條 公安、安全監管、質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檢查人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一)現場發現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內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發售的票證或者參加人員超過核準安全容量的;
(四)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現場治安、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承辦者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的;
(七)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后,承辦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證信息,不得擅自改變各區域票證數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相關(部門)單位、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明確具體承辦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訂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依照本規定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規定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規定作出廢止、修改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