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達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達州市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管理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五條 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清查核實、資產評估、資產信息管理、資產報告、績效評價、所屬企業管理、產權登記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政府財政部門是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本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六)研究建立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七)監督、指導本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政府國資部門是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不含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審核、監管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四)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監管政府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編制提出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組織和監督所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六)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交易、國有股權管理、資產評估監管、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資部門報告有關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工作,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責任
第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內部監督與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積極與公安、國土、房管、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要嚴格追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國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出臺具體管理辦法,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達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債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清查核實、資產評估、資產信息管理、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產權登記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六)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七)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同級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報批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督促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時錄入、更新、維護資產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
(五)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工作;
(六)接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本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賬卡管理、清查登記、驗收入庫、使用保管、統計報告、維修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事項的審核和報批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報批并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具體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專職人員,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和存量資產使用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調劑或者購置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等方式解決;調劑等方式難以解決的,可以購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的成本過高;
(四)其他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價格、數量與單位職能需要相匹配,厲行勤儉節約與綠色環保相兼顧,增量與存量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配置資產。對于納入新增資產配置計劃的資產,應當編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暫時未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時,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下一年度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與使用、報廢更新等情況填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作為單位預算的重要內容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申請隨同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序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進行復審后,按規定程序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審核范圍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數量、價值、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充分論證,從嚴控制,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包括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和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資產配置標準。
第二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調劑機制,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適時調劑,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黨政機關閑置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劑,確實難以進行調劑的,按照相關規定,經批準后,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利用。
第二十一條 部門內部資產調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負責,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程序報批。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賬和登記手續,禁止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提高無形資產的效益。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第二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若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手續。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對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資產應當加強風險控制,實行專項管理,并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研究、探索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后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法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政府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參考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四十一條 資產處置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和產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金額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三)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注銷和劃轉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及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政府財政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及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變動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行政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政府財政部門暫停辦理其相關資產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調解或者裁定,重大資產事項需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清查核實和資產評估
第五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并由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認定批復、確認資產總額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法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資產報告、信息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是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編制國有資產報告,向主管部門、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國有資產報告。
第六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六十四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科學設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要求,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自我評價,客觀反映資產管理效果。
第九章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第六十六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六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程序報批,并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和注銷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六十九條 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二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積極與公安、國土、房管、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七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報資產配置預算、超資產配置預算進行資產配置,超編制、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二)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
(四)未按規定上繳、使用國有資產收益,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一)對不符合規定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予以審批的;
(二)暗箱操作,串通作弊,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
(三)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結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臺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規范管理,合理經營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單位、市級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是指市級行政單位、市級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國家撥款、災后重建、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依法認定屬于國家所有且具備經營性質的各類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國有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確定為經營性資產:
(一)所屬房產整體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經營的;
(二)對超出規定標準的辦公用房,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商市財政局按照“集中辦公、資產歸集”的原則制定調劑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具備可轉為經營性資產條件的;
(三)災后重建、新建的辦公場所,經增建或改造可用于經營的臨街房產;
(四)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遷入新建辦公場所后,原辦公用房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整使用功能后,不再適合行政事業單位辦公需要的;
(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可經營的閑置土地及房產(含地下室);
(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含公園)開辦的賓館、酒樓、招待所、培訓(藝術、會議)中心、咨詢服務部(中心)、內部商鋪、出租房及未納入房改出售的住房等;
(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金、物資等資產投入到各類經濟實體中形成的國有股份、股權等;
(八)其他依法可確定為經營性資產的。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按照“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市場配置”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對經營性資產實行統一登記、集中調配、分類管理、經營審批和收入統籌的制度,并根據需要委托相關單位管理運營。
第六條 市財政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經營性資產集中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審批經營性資產年度經營計劃及重大資產出租出借、開發、對外投融資、處置等事項;
(三)建立經營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定期組織經營性資產經營管理情況考核評價;
(四)根據客觀需要調整經營性資產用途;
(五)負責經營性資產收支監管;
(六)開展經營性資產監督檢查,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七)定期向市政府報告經營性資產管理情況;
(八)依法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委托的經營性資產管理單位負責利用所管理資產依法開展經營;妥善處理資產經營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維穩、涉訪涉訴事項;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運營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正常發揮效用;努力實現經營效益最大化,資產出租經營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對外公開出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捐贈等處置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實施,其資產處置收益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一樓臨街房屋除市政府批準同意外,原則上不得作辦公用房或轉為非經營性用房。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用于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并按程序批復。
第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經營收益的國有資產,以及辦公用房超出規定標準且可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進入經營性資產統一管理渠道。
第十一條 納入統一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由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十二條 經營性資產出租原則上委托資產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管理,單位制定資產經營方案經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方可對外出租。
經營性資產出租原則上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租期、價格水平及相關約束條件,最大限度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因特殊情況不采取公開招租的,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經營性資產租賃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承租人從事酒店、賓館、商場等投入較大,且回報期較長的經營性項目,租賃期最長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放寬租期的,應當專項報告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單位向市屬有關單位出借經營性資產,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批;對外出借經營性資產,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轉為投融資資本,須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性資產開發、對外投資等經營行為,應對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報市財政局審核并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未經市政府批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將已確定屬于經營性資產的轉為非經營性資產。
第十八條 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違紀的,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要求進行經營性資產登記、填報報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國有資產閑置浪費的;
(二)未經許可將經營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用于辦公及其他用途的;
(三)擅自轉移、隱匿、私分、處置經營性資產及收益和非法變更經營性資產權屬的;
(四)以各種名目侵占經營性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我市已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