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制度》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
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要求,進一步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做好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進一步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報告范圍主要包括: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市級財政預算的編制和調整;
(二)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和調整;
(三)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經濟體制、產業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的重大舉措;
(四)舉借政府債務、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
(五)縣(市、區)一級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行政區域的更名;
(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改革舉措;
(七)民生建設的重大措施;
(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依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再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五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提交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事項,應準備以下材料: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決策方案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說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等。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重大決策事項時,根據事項內容,由市政府相關領導或委托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要嚴格執行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該制度規定落到實處。
第八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要認真組織實施并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實施結果。對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意見,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同級人大報告的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