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改善農村特困人員生活質量,加強我市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不斷推進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敬老院建設
各地要將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現有農村特困人員人數需求以及發展趨勢,統籌規劃新建一批敬老院,建設標準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發布〈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7〕179號)和《四川省養老院建筑設計規范》(DBJ51/052—2015)規定執行。要積極盤活閑置國有資產,有機整合現有敬老院資源,撤并閑、散、小敬老院,突出適老化改造,改、擴建一批敬老院,重點建設跨鄉鎮的中心敬老院。要繼續推進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統籌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業。
二、強化資金投入
各地應加大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資金投入,并結合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重點任務,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支持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維修改造。每年應當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于支持敬老院建設和維護,并逐年提高占比。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農村敬老院提供捐贈和服務,幫助改善農村特困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要采取措施,強化資金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落實法人登記
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農村敬老院已由原來的農村集體福利機構轉變為以政府投資興辦為主的公益性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對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敬老院,各地要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明確并規范完善農村敬老院舉辦機關、資產產權歸屬、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產生的法定程序、其他管理和服務人員配備以及管理制度。對已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符合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農村敬老院,按照“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建筑面積達到規定標準”要求,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不再把達到星級等級標準作為敬老院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必要條件。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敬老院,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對已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敬老院,各地民政部門要配合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做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變更、年度報告公示等相關工作。對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農村敬老院按照《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機構性質,并根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關于轉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載體協調會紀要〉的通知》(組代管中發〔2016〕6號)精神,完成社會信用賦碼工作。各地要加快推進農村敬老院法人登記工作,確保2018年12月底前我市敬老院法人登記率達到100%。
四、提升服務水平
各地要建立農村特困供養標準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供養標準。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充實敬老院力量,應選調愛崗敬業、廉潔奉公、責任心強、擅長管理的人員擔任敬老院專職院長,其他管理服務人員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照料護理人員原則上按照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養對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備。要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服務人員培訓,提升護理人員持證上崗率,提高供養服務品質。要提升敬老院安全管理能力,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積極采用智慧式用電系統等先進科技技術,防范、遏制電氣火災等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加大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宣傳力度,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強化應急疏散演練,持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消除安全隱患。要指導有設置醫療機構需求的敬老院,規范設置醫療機構并積極開展醫療服務,推進醫養結合模式,不斷提升服務質量。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對敬老院養老服務質量開展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切實為收住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五、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各地要強化社會參與,創新服務機制,統籌救助資源,增強服務效能,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及時、高效、專業的救助服務。要健全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發揮社會救助協調機制作用,積極做好政府購買特困救助服務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工作。要將政府購買特困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從特困供養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并結合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特困救助服務資金投入力度。要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綜合考慮轄區內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本地區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總數2‰的比例落實社會救助工作經辦人員,工作力量不足的地區可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承擔了政府購買特困救助服務工作的社會力量可向農村敬老院派遣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原《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農村敬老院依照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達市府辦函〔2008〕353號)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