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公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準,可以依法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具體事項,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第四條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出具被征地區域最新的全國土地調查成果,承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公告及補償登記(以下簡稱“兩公告、一登記”),指導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農業、林業園林、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廣電網絡、電力、電信、移動、聯通等單位負責被征地范圍內本單位桿(管)線等設施的遷改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建立征地調節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準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應當依法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和聽證制度。
第七條 擬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在擬征地紅線確定后,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小區)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
第八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市、縣兩級征地拆遷機構應當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青苗和附屬設施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被征地村(居)民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并妥善解決被征地村(居)民的合理要求。
第九條 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在發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原則上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者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養殖相關手續;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地拆遷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辦理的上述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后,應當及時將征地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鄉(鎮)、村(社區)、組(小區)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村(居)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征地拆遷機構等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由征地拆遷機構做好被拆遷建(構)筑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第十二條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情況等,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并在被征地鄉(鎮)、村(社區)、組(小區)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有異議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向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執行。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在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按照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補償拆遷安置資金未按期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征地年產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基數,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
耕地數以最新的全國土地調查數據或者實際測量為準。農業人口數以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批準之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為準。
征地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前款規定標準減半計算。
未破壞耕地耕作層,農業結構調整將耕地調整為園地、坑塘的,按耕地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安置人員。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征地統一年產值的30倍。
第十八條 征收每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計算。
在耕地內間種、套種的各種經濟作物及其他樹木等,一律按照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不再單棵計補。
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按5000元/畝計算。
其他農用地(林地、園地等除外)按照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第十九條 征占用成片(0.5畝以上)林木等,根據實際面積按照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見附件4)補償。
利用房屋屋檐滴水為界3米以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無法移栽的,按照零星林木補償標準適當補償(見附件3)。
第二十條 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建(構)筑物,由征地拆遷機構和被拆遷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重置折價評估,并送財政評審(估)后實行貨幣補償。
企業搬遷和停業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照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5%—20%補償。
企業的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以由征地拆遷機構和被拆遷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審定價格進行補償。若達不成共同委托意見,可以由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機構建立的征地拆遷評估機構備選庫中任意抽取一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照審定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地涉及桿(管)線遷移及提灌灌溉工程,由被拆遷人根據恢復建設的成本價進行設計預算,經財政部門評審后,按照國家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實施,遷改中進行升級改造所增加的項目不納入補償范圍。
涉及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以由征地拆遷機構和被拆遷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照審定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涉及的橋涵道路、水利設施、文物古跡、名木古樹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者適當補償。
自行籌資修建的農機化生產道路,參照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范圍中的院壩標準(見附件2)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依法批準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權利人應當交由有權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四條 村(社區)、組(小區)集體公有土地,以村(社區)或者組(小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村(社區)或者組(小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農作物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期滿,該地上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搶建的建(構)筑物,以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作物、花草等。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的對象,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為限。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批準之日止,依法婚嫁遷入的農業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擬被征地安置對象落實到人,并將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和農業人口數增減變化情況在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草案公告期內報征地拆遷機構。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及其余社會保障資金,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按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或者出讓土地成本。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被拆遷戶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在征地拆遷區域內,且屬于征地拆遷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入伍前原戶籍關系在征地拆遷區域內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原戶籍關系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
(四)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依法婚嫁遷入的未享受過國家相關政策性住房安置的農業人口以及生育的新增人員;
(五)原戶籍關系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服刑人員;
(六)被拆遷戶一方戶籍在征地拆遷區域內,其配偶或未分戶子女(國家公務員和國家企事業單位在編的工作人員除外)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區域內滿一年以上,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他處無住房的人員,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和房管部門查詢蓋章的無房證明,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可以享受安置。
第三十條 征地拆遷機構應當依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制定房屋拆遷公告,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實施機構、拆遷期限、補償標準和方式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拆遷實施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現場調查核實后,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所在村(社區)、組(小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安置人員名單、房屋結構、房屋面積、其他附著物情況、復核期限等。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戶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積,下同),2人以下(含2人)的按2人計算,超過2人的按符合安置條件的實有人口計算。
第三十三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需對被征地范圍內的住房實施拆遷的,應當分別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遷建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
(一)被拆遷住房位于城鎮規劃區內的,住房安置采取產權調換或者貨幣安置補償。其中,位于達州市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西外鎮、蓮花湖管委會的,鼓勵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確需產權調換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被拆遷住房位于城鎮規劃區外的,住房安置采取遷建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其中,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戶籍人口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貨幣補償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城鎮規劃區內的:
1.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貨幣補償單價,由評估機構參照被拆遷房屋同地段或者相鄰區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拆遷實施機構組織專家初審后報政府審定。評估基準日為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評估機構由拆遷實施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面向社會依法依規選定。
2.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的補償單價,按照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見附件1)適當上浮進行補償,其中建制鎮上浮50%,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上浮80%,達州市中心城區上浮100%。
3.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且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提供以下兩項證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享受貨幣安置補償獎勵。獎勵標準為被拆遷戶基本住房建筑面積補償(不包括其他補償)金額的3%:
(1)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登記證》;
(2)經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城鎮規劃區外的:
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磚混結構I級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上浮100%補償;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補償,補償后的殘值歸拆遷實施機構,被拆遷人不再享受新建宅基地及相應住房補助費。
(三)安置過渡期為6個月,在過渡期內,拆遷實施機構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過渡周轉房費;自行安排住處的,按照每人應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積8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支付過渡周轉房費。
(四)被拆遷住房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以外自然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城鎮規劃區內,按照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適當上浮進行補償,其中建制鎮上浮50%,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上浮80%,達州市中心城區上浮100%;城鎮規劃區外,按照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涉及的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均按照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補償。
第三十五條 采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拆遷實施機構應當統一組織修建安置房,安置房建設用地采取無償劃撥方式供地。產權調換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城鎮規劃區內的:
1.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被拆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磚混結構I級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上浮后進行補償,其中建制鎮上浮50%,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上浮80%,達州市中心城區上浮100%。補償后的殘值歸拆遷實施機構。
2.安置還房面積少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上浮100%,給予被拆遷戶貨幣補償。
3.安置還房面積超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被拆遷戶按照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購買;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遷戶應按照安置時的商品房市場評估價購買。
(二)城鎮規劃區外的:
1.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不支付購房費用,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磚混結構I級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據實補償,補償后的殘值歸拆遷實施機構。
2.安置還房面積少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上浮100%,給予被拆遷戶貨幣補償。
3.安置還房面積超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被拆遷戶按照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購買;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遷戶應按照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上浮100%購買。
(三)安置過渡期為12個月,在過渡期內,拆遷實施機構提供周轉房或者現房安置的,不付給安置過渡費;被拆遷戶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和8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支付安置過渡費,每逾期一年則在上一次安置過渡費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0元/月·平方米。
第三十六條 遷建安置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磚混結構I級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據實補償。補償后原住房殘值歸被拆遷戶,根據應安置人口按8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建住房補助費,用于補助被拆遷戶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調整、基礎場平、水電設施恢復等。
(二)被拆遷戶的安置過渡期為12個月,在過渡期內,拆遷實施機構提供周轉房或者現房安置的,不支付安置過渡費;自行安排住處的,按照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和8元/月·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安置過渡費。
(三)被拆遷戶建房應當依法申請農房建設用地,辦理相關建房手續,稅費由拆遷實施機構承擔。因遷建占用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拆遷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土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給被占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青苗補償費補償給青苗所有者。
被拆遷戶相對集中且具備集中建房條件的,應當按照幸福美麗新村建設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新建住房宅基地應符合《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屬一戶多宅的,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人口合并計算。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住房的使用性質按照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
城鎮規劃區內底層住房用于經營3年以上的(憑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標準補償外,對進深不超過7米的部分,再按相同結構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的50%予以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室內裝潢部分根據實際建筑面積,按照15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 被拆遷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者按時搬遷的,按戶一次性計發獎金3000元、搬家補助費3000元。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的非住房及其他建(構)筑物,不實行產權調換或遷建安置,均按照簡易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見附件1)和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2)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十二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當由抵押人采取清償債務或者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解除查封等權利限制措施后,再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依法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后,被拆遷戶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四條 征地拆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私分、平調、挪用和截留土地征收補償費、住房拆遷補償款,以及違法違規征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冒領、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退還費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批準權限依法批準后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十七條 鄉鎮企業或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達州市中心城區是指《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年)》(2015版)圖示范圍。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發生的農房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辦法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按程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附件:1.達州市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2.達州市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3.達州市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4.達州市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5.達州市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附件1
達州市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表
序號 | 房屋 結構 | 補償標準及區域(元/平方米) | 定級標準 | ||
等級 | 標準 | 執行區域 | |||
1 | 鋼結構 | 700 | 全市范圍 | 參照附件5 | |
2 | 鋼混 結構 | I級 | 1000 | 參照附件5 | |
Ⅱ級 | 980 | ||||
Ⅲ級 | 960 | ||||
3 | 框架 結構 | Ⅰ級 | 940 | 參照附件5 | |
Ⅱ級 | 920 | ||||
Ⅲ級 | 900 | ||||
4 | 磚混 結構 | Ⅰ級 | 880 | 參照附件5 | |
Ⅱ級 | 840 | ||||
Ⅲ級 | 800 | ||||
5 | 磚木 結構 | Ⅰ級 | 760 | 參照附件5 | |
Ⅱ級 | 720 | ||||
Ⅲ級 | 680 | ||||
6 | 土木、 木結構 | Ⅰ級 | 660 | 參照附件5 | |
Ⅱ級 | 620 | ||||
Ⅲ級 | 580 | ||||
7 | 簡易 結構 | 260 | 參照附件5 |
附件2
達州市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名 稱 | 結 構 | 單 位 | 單價(元) | 備 注 |
水池 | 砣石、條石塘池 | 立方米 | 100 | 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補償標準執行,水面按魚苗損失予以補償。 |
磚砌、石砌、 混凝土 | 150 | |||
造型水池 | 250 | |||
院壩 (曬壩) | 磚、石、水泥砂漿 | 平方米 | 80 | 曬壩每戶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 |
石板壩 | 50 | |||
三合土 | 40 | |||
土壩 | 30 | |||
糞池 | 土池 | 立方米 | 100 | 室內糞坑和野外燕窩型糞坑不予補償。 |
三合土、水泥 | 150 | |||
條石 | 180 | |||
沼氣池 | 產氣 | 立方米 | 500 |
|
未產氣 | 300 | |||
墳墓 | 普通土堆墳 | 座 | 2000 | 無主墳墓不予補償。 |
磚、石、水泥修砌 | 4000 | |||
磚、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6000 | |||
圍墻 | 亂石壘、土圍墻 | 立方米 | 170 |
|
磚、石圍墻 | 330 | |||
堡坎 | 亂石堡坎 | 立方米 | 150 |
|
水泥砂漿砌堡坎 | 200 | |||
砣石、條石堡坎 | 250 | |||
砼堡坎 | 350 | |||
水缸 |
| 口 | 150 |
|
地窖 |
| 口 | 500 |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500 |
|
條石水井 | 2000 | |||
壓水井(機械取水) | 2500 | |||
機井 | 2500 | |||
灶臺 | 土灶 | 眼 | 200 |
|
單眼灶 | 300 | |||
雙眼灶 | 500 | |||
紅磚砌灶 | 400 | |||
瓷磚灶、水泥灶 | 400 | |||
節能灶(含設施) | 500 | |||
糧倉 |
| 立方米 | 80 |
|
預制場 |
| 平方米 | 60 | 指預制件澆制場地。 |
宅基地 |
| 平方米 | 80 | 經依法批準用地,僅平整場地或下了屋基石未建房的宅基地。 |
排灌 溝渠 | 襯砌 | 立方米 | 30 | 按過水斷面計算。 |
未襯砌 | 20 |
| ||
磚瓦窯 |
| 座 | 1000 | 農村舊式的土磚瓦窯 |
圍墻 大門 | 木制大門 | 平方米 | 60 |
|
鐵制大門 | 90 |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棚 | 平方米 | 8 |
|
鋼架棚 | 15 | |||
塑鋼棚 | 8 | |||
其他棚 | 5 |
| ||
空調 |
| 臺 | 200 | 空調自行搬遷,特指空調移機費用。 |
蜂 桶 | 木 制 | 桶 | 100 |
|
彩鋼房 | 磚砌 | 平方米 | 360 |
|
簡易結構 (活動板房、柱) | 220 |
|
附件3
達州市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序號 | 補償項目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 | ||||
名稱 | 生長期 | 說明 | |||||
1 | 錦橙、血橙、臍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9年 | 株 | 180 | |
盛果 | 掛果10年以上 | 株 | 210 | ||||
衰果 | 株 | 20 | |||||
幼苗 | 定植3年以內 | 株 | 20 | ||||
幼樹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40 | ||||
2 | 桃子、櫻桃、李子、梨子、蘋果、杏子、柿子、青棗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11年 | 株 | 180 | |
盛果 | 掛果12年以上 | 株 | 210 | ||||
衰果 | 株 | 20 | |||||
幼苗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20 | ||||
幼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產果 | 株 | 40 | ||||
3 | 荔枝、桂圓、枇杷、板栗、核桃、櫻桃、堅果、花椒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9年 | 株 | 180 | |
盛果 | 掛果10年以上 | 株 | 210 | ||||
衰果 | 株 | 20 | |||||
定植未掛果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100 | ||||
定植嫁接幼樹 | 定植3年內 | 株 | 50 | ||||
4 | 葡萄 | 盛果 | 地徑在5厘米以上 | 株 | 180 | ||
中產 | 地徑在2厘米—5厘米 | 株 | 120 | ||||
掛果 | 地徑在1厘米—2厘米 | 株 | 100 | ||||
幼樹 | 地徑在1厘米以下 | 株 | 40 | ||||
5 | 香芭蕉 | 掛果 | 株 | 150 | |||
苗 | 株 | 60 | |||||
6 | 桑樹 | 幼苗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18 | ||
產葉(果)桑 | 初產葉(果) | 株 | 40 | ||||
中產葉(果) | 株 | 50 | |||||
盛產葉(果) | 株 | 60 | |||||
老化樹 | 株 | 20 | |||||
7 | 油茶、油桐、烏柏、梅子 | 幼樹 | 未產果 | 株 | 40 | ||
小樹 | 初產果 | 株 | 120 | ||||
中樹 | 中產期 | 株 | 160 | ||||
大樹 | 盛產期 | 株 | 220 | ||||
老化樹 | 株 | 20 | |||||
8 | 筍 竹 | 籠 | 80 | ||||
9 | 竹 林 | 25根以上 | 籠 | 90 | |||
10根—25根 | 籠 | 70 | |||||
10根以下 | 籠 | 50 | |||||
10 | 雜樹(松、杉、柏等) | 幼樹 | 干胸徑2厘米以下 | 株 | 10 | ||
小樹 | 干胸徑2厘米—5厘米 | 株 | 60 | ||||
中樹 | 干胸徑6厘米—15厘米 | 株 | 70 | ||||
大樹 | 干胸徑16厘米以上 | 株 | 120 | ||||
11 | 其他雜樹 | 幼樹 | 離地高度0.5米—1米 | 株 | 10 | ||
小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徑5厘米以下 | 株 | 30 | ||||
中樹 | 離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徑5厘米—16厘米 | 株 | 60 | ||||
大樹 | 離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徑16厘米以上 | 株 | 100 | ||||
12 | 香椿樹 | 幼樹 | 離地高度0.5米—1米 | 株 | 40 | ||
小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徑2厘米以下 | 株 | 90 | ||||
中樹 | 離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徑2厘米—10厘米 | 株 | 150 | ||||
大樹 | 離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徑10厘米以上 | 株 | 200 | ||||
13 | 銀杏、桂花、其他園林喬木 樹種 | 胸徑5厘米以下 | 株 | 60 | |||
胸徑5厘米—10厘米 | 株 | 100 | |||||
胸徑10厘米以上 | 株 | 180 |
附件4
達州市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序號 | 補償項目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 | |||
名稱 | 生長期 | 說明 | ||||
1 | 錦橙、血橙、臍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9年 | 畝 | 4300 |
盛果 | 掛果10年以上 | 畝 | 7200 | |||
衰果 | 畝 | 1400 | ||||
幼苗 | 定植3年以內 | 畝 | 1400 | |||
幼樹 | 定植3年以上 | 畝 | 2700 | |||
2 | 桃子、櫻桃、李子、梨子、蘋果、杏子、柿子、青棗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11年 | 畝 | 4300 |
盛果 | 掛果12年以上 | 畝 | 7200 | |||
衰果 | 畝 | 1400 | ||||
幼苗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下 | 畝 | 1400 | |||
幼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產果 | 畝 | 1400 | |||
3 | 荔枝、桂圓、枇杷、板栗、核桃、櫻桃、堅果、花椒 | 產果期 | 初果 | 掛果3—9年 | 畝 | 4300 |
盛果 | 掛果10年以上 | 畝 | 7200 | |||
衰果 | 畝 | 1400 | ||||
定植未掛果 | 定植3年以上 | 畝 | 1400 | |||
定植嫁接幼樹 | 定植3年內 | 畝 | 1400 | |||
4 | 葡萄 | 盛果 | 胸徑5厘米以上 | 畝 | 7500 | |
中產 | 胸徑2厘米—5厘米 | 畝 | 7200 | |||
掛果 | 胸徑1厘米—2厘米 | 畝 | 7000 | |||
幼樹 | 胸徑1厘米以下 | 畝 | 3000 | |||
5 | 香芭蕉 | 掛果 | 畝 | 7200 | ||
苗 | 畝 | 4400 | ||||
6 | 桑樹 | 幼苗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下 | 畝 | 1440 | |
產葉桑 | 初產葉 | 畝 | 4400 | |||
中產葉 | 畝 | 4800 | ||||
盛產葉 | 畝 | 5000 | ||||
老化樹 | 畝 | 1400 | ||||
7 | 油茶、油桐、烏柏、梅子 | 幼樹 | 未產果 | 畝 | 1400 | |
小樹 | 初產果 | 畝 | 4300 | |||
中樹 | 中產期 | 畝 | 7200 | |||
大樹 | 盛產期 | 畝 | 7200 | |||
老化樹 | 畝 | 1400 | ||||
8 | 筍 竹 | 畝 | 6000 | |||
9 | 竹 林 | 25根以上 | 畝 | 6000 | ||
10根—25根 | 畝 | 4200 | ||||
10根以下 | 畝 | 3000 | ||||
10 | 雜樹(松、杉、柏等) | 幼樹 | 干胸徑2厘米以下 | 畝 | 1400 | |
小樹 | 干胸徑2厘米—5厘米 | 畝 | 1800 | |||
中樹 | 干胸徑6厘米—15厘米 | 畝 | 4800 | |||
大樹 | 干胸徑16厘米 | 畝 | 7200 | |||
11 | 其他雜樹 | 幼樹 | 離地高度0.5米—1米 | 畝 | 1400 | |
小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徑5厘米以下 | 畝 | 1800 | |||
中樹 | 離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徑5厘米—16厘米 | 畝 | 4800 | |||
大樹 | 離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徑16厘米以上 | 畝 | 6000 | |||
12 | 香椿樹 | 幼樹 | 離地高度0.5米—1米 | 畝 | 1800 | |
小樹 | 離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徑2厘米以下 | 畝 | 3000 | |||
中樹 | 離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徑2厘米—10厘米 | 畝 | 7200 | |||
大樹 | 離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徑10厘米以上 | 畝 | 10000 | |||
13 | 銀杏、桂花、其他園林喬木樹種 | 小樹 | 胸徑5厘米以下 | 畝 | 1800 | |
中樹 | 胸徑5厘米—10厘米 | 畝 | 3000 | |||
大樹 | 胸徑10厘米以上 | 畝 | 7200 |
附件5
達州市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一、被拆遷住房結構區分
1.鋼結構:指以鋼作為建筑承重梁柱的住房。
2.鋼混結構住房:指以鋼筋混凝土作為結構材料的住房。
3.框架結構住房:指以鋼筋混凝土澆搗成承重梁柱,再用預制的加氣混凝土、膨脹珍珠巖、浮石、陶等輕質板材隔墻分戶裝配而成的住房。
4.磚混結構住房:指以磚為承重墻,樓(房)蓋用鋼筋混凝土樓板建造的住房。
5.磚木結構住房:指主要承重結構的基本構件用磚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樓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墻體用磚砌筑的住房。
6.木結構住房:指主要承重結構及房屋的基本構件皆用木材制作的住房。
7.土木結構住房:指承重墻為土墻或土磚建造,其它構件為木制作的住房。
8.簡易結構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簡易房。
二、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各類結構住房必須具備以下5個條件:
1.排立雙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層高2.4米以上。磚混結構的承重墻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墻12厘米以上,外墻搓砂?、瓷磚等裝飾完好。
2.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標準,無腐朽蟲蛀、斷(破)裂。磚木、穿斗結構房的檁、梁(包括樓梁)無下垂彎曲,柱無爆腰,清縫固定木板樓面,樓梯是板梯,磚或木板墻完好無缺損,房頂蓋瓦整齊均勻完好。
3.混凝土頂蓋和樓板及其他混凝土構件無任何裂縫,地(樓)面、地板磚或磨石完好無損。
4.裝修:鋁合金或木門、窗及玻璃完好無損,望板是白灰平頂、油漆木質板或紙漿板,內墻裝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無脫落,墻面平整。
5.房基無下沉、傾斜,屋面無漏雨積水,室內外排水通暢。
各類房屋分為一、二、三級補償,各級均比前級房屋新舊成色或其它條件稍次,五個條件全部符合的為一級,符合四個條件的為二級,符合三個以下條件的為三級。
三、被拆遷住房面積按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