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中心城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實施辦法》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適應城市建設和基層治理的需要,有效解決社區服務供給水平不足問題,切實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的城市社區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建設和創新管理服務的意見》(川委辦〔2013〕22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8〕11號)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建設主體
本辦法實施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無償配建。
二、建設用途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主要指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用房,主要用途為城市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社區黨委工作站)、網格片區公益互助中心(片區總支工作站)、居民小區公眾活動中心(小區支部工作站)。
1.城市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社區黨委工作站)。用于社區組織辦公用房、便民服務站、養老服務站、青少年活動站、新市民培訓站、社區數字化管理和服務平臺、多功能活動室、警務室、檔案室等。
2.網格片區公益互助中心(片區總支工作站)。用于黨組織辦公用房、網格化管理信息中心、治安巡邏工作站、矛盾糾紛調解室、愛心援助站、志愿者工作站(社會組織孵化站)等。
3.居民小區公眾活動中心(小區支部工作站)。用于黨組織辦公用房、黨員活動室、醫療衛生室、文體娛樂活動中心等。
三、建設標準
1.計容住宅建筑面積低于2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計容住宅建筑面積3‰的比例,交納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配套資金(每平方米按建設施工合同價計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全額安排給同級人民政府,用于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
2.計容住宅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的,按照計容住宅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建一個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3.計容住宅建筑面積為5萬平方米—9萬平方米(含9萬平方米)的,按照計容住宅建筑面積3‰比例配建一個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4.計容住宅建筑面積在9萬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計容住宅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建一個或多個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四、建設要求
1.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計入項目容積率,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應予以明確。
2.規劃部門在編制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按相關規定,統籌考慮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配建內容。在設計方案審批時,應對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準、位置、規模等內容嚴格把關。設計應符合相關要求,位置應臨近小區出入口或小區干道,在地面以上并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層,有獨立的出入口、樓梯間及衛生間等;要具備水、電、氣、采光、通風等基本功能,竣工后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確保質量安全。工程竣工后,對住宅小區及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一并組織竣工驗收,沒有按要求配套建設和移交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后,由國土資源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為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證。
4.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產權及使用權歸地方政府,開發建設單位應與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移交協議書》,由政府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用于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
5.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各縣(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