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2007年9月,我市印發了《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達市府辦〔2007〕106號),因部分成員單位名稱、職能職責等進行了調整,為適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該預案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達市府辦〔2007〕106號)隨即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5 組織體系框架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4.2 應急響應
4.3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4.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5.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5.2 獎勵
5.3 責任
5.4 災害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5.6 恢復生產
5.7 社會救助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7.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預案解釋部門
7.4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控制、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保障畜牧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4級:突發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3.1 突發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市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市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疫區連片;或者10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市內在3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或有3個以上縣(市、區)連續發生疫情,且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呈多發態勢。
(3)非洲豬瘟在15日內,市內2個縣(市、區)發生疫情。
(4)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可能繼續呈大面積擴散蔓延。
(5)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突發I級重大動物疫情。
1.3.2 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市有3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10個以上疫點,或有2個以上、5個以下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我市有2個以上相鄰市(州)或有3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非洲豬瘟在15日內,市內有1個縣(市、區)發生疫情。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有3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市或發生。
(6)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農村部或農業廳認定的其他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1.3.3 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市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市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市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市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農業廳、市農業局認定的其他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1.3.4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情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內呈暴發流行。
(3)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指導縣(市、區)處置突發Ⅲ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5 工作原則。
1.5.1 自行啟動。突發Ⅰ-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機構立即按照預案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事件。
1.5.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1.5.3 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5.4 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我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應明確組成部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2.1.1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農業局局長
成 員: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園林局、市商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成都海關原達州檢驗檢疫局、市政府應急辦等部門(單位)負責人。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市指揮部職責: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突發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各項工作,組織研判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研究解決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落實指揮部有關決策部署,對重要事項進行跟蹤督辦。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等;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市紀委監委: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網信辦):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由農業部門提供的經農業農村部發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防止惡意炒作。按照《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疫區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管理和口岸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配合農業等部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逃逸、闖關、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依法嚴厲打擊經查實的惡意傳播疫情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市財政局:按國家規定保證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運輸保障,確保安全、快速,加強運輸監管,防止疫情擴散,支持農業部門指定通道檢查站(檢疫申報點)開展檢疫監管,強化信息交流互通。
市林業園林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及無害化處置等措施。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負責疫后相關畜禽產品市場的恢復和開拓。配合農業等部門做好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訂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關閉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活動。
市質監局:負責依法確保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有相關法律法規指定管理部門的產品除外),參與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加強肉類生產企業、肉類交易市場、商場超市、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聯合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做好餐廚剩余物的監管。
成都海關原達州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進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依法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和保障工作,參與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參加涉及進出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工作。
市政府應急辦:上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信息;傳達省、市政府領導批示,跟蹤落實情況;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協調解決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其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農業局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相關法規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修)訂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局組建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其具體職責是: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市農業局會同成都海關原達州檢驗檢疫局、市林業園林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疫情會商結果等,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I級、Ⅱ級、Ⅲ級、IV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級別。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出口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電話或口頭形勢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各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市農業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
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國家規定的實驗室進行確診。
3.3.4 報告內容。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同時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響應。
4.2.1 突發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確認突發Ⅰ級重大動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農業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請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1)縣級人民政府: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相關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進出口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預案規定及時做出應急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市、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級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4)市、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同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采集病料送市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2.2 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確認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后,市農業局根據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該預案的建議。對超出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啟動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1)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預案規定及時做出應急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市、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后,按照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必要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市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4.2.3 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1)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市農業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市農業局: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縣級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向市內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2.4 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農業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并提供技術支持。
4.2.5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3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1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突發I級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
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
突發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
突發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市農業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市農業局可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市農業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標準以及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5.5 撫恤和補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獸醫、衛生計生、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工商、檢驗檢疫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計計生、公安、工商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并相對固定。
6.2.2 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維護疫區的社會治安。
6.2.5 物資保障。
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野生動物疫情監測、疫病控制等情況進行合理計劃,統籌安排。主要包括:診斷試劑、獸用生物制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運輸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各級財政應保障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并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制定的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野生動物專家、動物福利專家、經濟學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訂和執行。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術和相關儲備工作。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宣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4.2 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1)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2)動物防疫、野生動物保護等法律、法規。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6.4.3 演習。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市農業局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進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情況組織訓練。
7.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疫點:患病動物所在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印發實施。預案要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制訂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農業局備案。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