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規定》已經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4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
使用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按照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規劃圖(2011—2015年)圖示城市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項目(以下簡稱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以及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項目(以下簡稱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的認定以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為準。
第四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政府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給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商業、金融、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
(三)其他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但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
第五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劃撥決定書或簽訂出讓合同。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的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制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國防、人民防空、防災的,不收取土地劃撥價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土地劃撥價款。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土地級別商業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40%收取;用于辦公、倉儲等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土地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30%收取;用于地下停車庫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土地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20%收取。地下第二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下第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地下第三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下第二層的標準減半收取,以此類推。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單建式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或起始價。
第七條 對已批準出讓(或劃撥)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八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的土地用途一致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致;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有權機關批準的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但不得超過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按照確定的土地用途類別依法分別確定。
第九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規定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