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6〕6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狠抓工程建設領域部門監管體制創新和市場決定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屬地管理作用,深入貫徹以責任制為核心的治理體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全面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牽頭、其他主管部門分別牽頭的源頭性問題處理責任制、企業工資支付責任制、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制,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全面加強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
(三)嚴格規范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花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必須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進場施工制度,全面實行以用工備案表、考勤表、工資表為主要內容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計算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切實履行對勞務分包企業用工、施工的監督管理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分別負責)
(四)嚴格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公開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名稱及現場管理勞資人員姓名、聯系電話;公開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結算和支付方式等信息;公開項目屬地行業監管、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工地全覆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分別負責)
三、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五)深入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盡快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4〕30號),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積極推動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受委托直接發放辦法。各類企業不得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分別負責)
(六)積極推動銀行代發工資制度落實。積極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圍繞推行落實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辦法,推動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工作。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分別牽頭,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四、全面加強對建設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
(七)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機制。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綜合運用農民工工資支付集中排查機制,加強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工資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隱患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企業每季度應申報工資支付情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通過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配合)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務、國土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務、國土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及時介入,督促企業補足或改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別牽頭,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九)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全額采用銀行保函、保證金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第三方擔保方式,推進差異化管理。對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合同約價的3%繳納。注冊不滿三年或近三年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合同簽約價的5%繳納。嚴格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牽頭,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十)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合同約定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勞務企業農民工工資而發生勞務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五、加大力度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十一)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通過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季度排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依法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監察執法,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市級聯動處理機制,按部門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按規定移交建設施工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協調處理源頭性案件。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格依法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總工會配合)
(十二)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提高建設施工領域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處理效能,完善快速有效處理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機制,對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加強“調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審效率和執行效率,暢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請渠道和執行綠色通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總工會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集訪和越級集訪事件。全力做好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集訪接待工作,對于發生的農民工大規模集訪和越級集訪事件,應當按照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規定,通知有關縣(市、區)和主管部門領導到場處理。各縣(市、區)應建立和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欠薪問題,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要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信訪局、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負責)
六、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四)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工商局、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市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推動形成聯合懲戒的信用監督新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工商局、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分別負責)
七、加強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六)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達州市行政區域內財政性資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擔保費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復印件。保函復印件于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后存入施工許可檔案。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
(十七)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改革建設施工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配合)
八、落實責任,加強聯動協調做好欠薪治理工作
(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確保問題解決在當地,嚴防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極端事件,防止因屬地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越級上訪和矛盾上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承擔政府工程項目工資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處置處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并督促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治理實施辦法。實行屬地政府分管領導包案制度,主要負責協調分管部門主管的重大疑難案件,確保問題處理定人、定責、定時、定性。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制定實施辦法,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落實部門責任,完善協調機制。健全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政府領導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為成員的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舉報投訴,依法受理并查處職權范圍內和符合立案條件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從嚴查處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落實直接發放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牽頭處理或協調經查實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規定移交的涉及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資性工程建設領域經濟糾紛案件,其中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同依法處理。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分別負責)
(二十一)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創新宣傳方式方法,借助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終端平臺等多種載體開展宣傳,公布典型違法案件,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在全社會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配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確保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修改、廢止、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