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國有企業財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達州市國有企業財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財務信息公開行為,保護出資人、投資者及相關利益人的權益,提高企業經營管理透明度,促進市屬國有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深化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達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市本級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信息(以下簡稱企業財務信息),是指企業財務預算、財務會計報告、大額度資金運作等可能對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產生較大影響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條 企業財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重要和保密性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企業是企業財務信息公開的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市國資委是企業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國有企業財務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以下重大財務信息:
(一)企業年度財務信息。
1.企業基本情況;
2.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員工收入水平;
5.企業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6.董事會報告摘要;
7.年度內重大財務事件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8.本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
9.上一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10.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
(二)大額度資金運作。
1.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情況;
2.對外大額度捐贈、贊助情況;
3.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
1.企業主要領導人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維修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
2.企業其他負責人車輛使用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
(四)其他重大事項信息。
1.企業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
2.企業訂立可能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要合同;
3.企業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4.企業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5.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6.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第八條 企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已經解密的屬于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及時公開。
第九條 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企業財務信息實行定期公開和臨時公開制度。企業年度財務信息實行定期公開,財務事項信息實行臨時公開。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信息應在會計年度起始3個月內公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信息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公開。財務事項信息應當在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時立即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企業公開財務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市國資委審查備案,并按照市國資委指定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企業財務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企業財務信息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本企業網站;
(二)市國資委規定的其它公開方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欄或指定場所,方便公眾查閱企業財務信息。
第四章 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事務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財務信息公開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包括:
(一)明確企業應當公開的財務信息的內容和程序;
(二)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重大財務信息公開中的職責;
(三)財務信息的編制、審核、上報流程;
(四)財務信息的保密措施,有關責任人的保密責任;
(五)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六)未按規定公開財務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企業財務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關注財務信息公開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企業財務信息在規定期限內公開,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十八條 企業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擬公開重大財務信息草案,并提請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開。
第十九條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財務事項發生時,應當按照企業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或總經理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報告,并敦促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事務管理部門履行相關公開程序。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企業財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財務信息公開義務;
(二)公開的財務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財務信息;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