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7年1月4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2013年4月28日印發的《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7年1月4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領導下,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堅定踐行“五大發展理念”和“多點多極支撐發展戰略”,聚焦“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總體目標,突出“建成川渝陜結合部區域中心城市和川東北經濟區核心增長極”兩個定位,堅定實施“三大戰略”,著力構建“五大新格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政務公開,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主任、各辦主任。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并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市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環境保護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長外出期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局、委、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各局局長、各委(辦)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全面履行發展經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不斷優化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組織發展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認真踐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加快發展、負重轉型、追趕進位”的工作取向,堅定實施改革創新、統籌城鄉、開放合作“三大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完善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再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創新社會管理,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整合優化公共資源,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和獲得感。
第十七條 嚴格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全面開展“綠化達州”行動,推進節能減排,強化污染治理,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快美麗達州建設。
第四章 政府決策規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等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必要時報請市委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就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決策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決策事項前,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向有利害關系的群體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完善市政府常務會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制度,促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改革開放的需要,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政府規章,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必須執行合法性審查制度、三統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市級行政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并向市政府報告,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第二十八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減少行政違法或不當行為。嚴格實行“專家審案、公眾參與、委員票決、社會監督”案件審理機制,繼續推行行政復議案件“巡回審理”制度,堅持開展行政復議案卷評查,提升復議辦案水平,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復議為民。
第六章 政府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以及市長碰頭會、市長副市長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局局長、各委主任、各辦主任組成。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級有關單位(含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達州軍分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武警達州市支隊負責人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團組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邀請達州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中心和與議題有關的市級部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1/2。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上報省政府的重要請示;
(二)討論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重要事項,研究審議重要規劃、重大項目建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大額經費使用等事項;
(六)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七)討論通過人事任免;
(八)討論決定副市長提出并經市長同意提請表揚獎勵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長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分管副市長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提交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適時召開。
第三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按程序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經秘書長審核后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新聞稿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
第三十六條 市長碰頭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溝通情況,安排近期工作。會后印發市長碰頭會議事通報。
第三十七條 市長副市長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開。
市長專題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事項和重點、難點問題。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分管副市長提出經市長同意后確定。
副市長、秘書長受市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相關工作,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項的會議紀要報市長簽發。受副市長、秘書長委托,副秘書長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相關工作,會議紀要經有關副秘書長審核后由委托人簽發。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堅持實行“無會月”制度。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七章 公文審批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一般不得直送領導同志個人或相關秘書科室,不得多頭報送。
報請市政府決定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和縣(市、區)的,主辦單位要主動協商,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事項報市政府;協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必須注明協商過程并列出各方理據,報市政府協調或裁定。
第四十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范圍內且能明確答復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以市政府名義下發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項的由市長簽發,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報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報省級有關部門的公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和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公文主要內容涉及多位領導分管工作的,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署意見報相關副市長閱批;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不一致的,報請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四十二條 涉及綜合性工作的上級來文和重大、緊急單項工作的上級(平級)來文,主送市長、牽頭副市長,分送相關副市長、相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一般性單項工作的上級(平級)來文,主送分管副市長,分送市長、秘書長,由分工副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傳閱性上級(平級)來文中涉及綜合性工作和重大單項工作來文,主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擬辦意見;涉及一般單項工作的來文,主送分管副市長、分工副秘書長,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擬辦意見。
一般性下級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副市長簽批,重大事項須報市長審批。
涉及新增經費的下級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市級財政性資金審批管理權限,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批。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及投資變更、政務工作開展等既涉事又涉資金的下級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再按市級財政性資金審批管理權限,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第四十三條 建立完善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征求副市長意見后,擬訂月度重點工作安排,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文件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文件,不再翻印、轉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四十五條 嚴格實行公文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第八章 政務活動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安排,縣(市、區)、部門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后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四十七條 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除市政府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不為出版物作序。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要帶頭落實市領導聯系指導基層工作制度,做好聯系指導貧困村的脫貧攻堅工作,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實效,調研期間一般不召開全縣(市、區)性工作匯報會和由縣級四套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輕車簡從,不搞迎來送往。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堅持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壓縮報道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有的只報標題新聞。市政府領導非外事會見活動新聞報道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規范出訪活動,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對外經濟貿易、投資與項目洽談等涉及人數較多、天數較長的重要活動,根據任務需要專項報告、從嚴審批。
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政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第五十二條 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范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保密的外,應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三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公開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有關部門要同步加強政策解讀。
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當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準。
第五十四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將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向社會公布,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五條 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優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序,強化過程監控。
第五十六條 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加強市政府門戶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五十七條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構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體系,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臺作用。
第十章 政府績效管理
第五十八條 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實施績效管理。把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的實際成效作為績效管理的基本內容和主要依據,以提升政府績效、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核心,以保證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制度為抓手,推進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第五十九條 對市政府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重點工作、單項目標、新增目標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耕地保護等重點監控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客觀準確反映縣(市、區)政府工作實績。
第六十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六十一條 發揮績效管理的激勵導向作用,深化結果運用,加大獎優、治庸、罰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結果運用有力有效。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干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加強政務督查
第六十二條 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突出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以及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督促檢查,推動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六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進行督查。
第六十四條 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督辦工作,市政府領導要帶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
第六十五條 政務督查要注重實效,建立完善限期報告、調查復核、督查調研、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推進各項重大決策部署政令暢通、執行落實。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市政府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相關部門應依法按程序應訴答復,部門負責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出庭應訴。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認真核實,妥善處理,正確發布信息。
第七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定期接待群眾來訪、認真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和群眾網絡留言,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規定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主要負責人要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其他班子成員要堅持“一崗雙責”,抓好抓實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廉潔從政、勤勉行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要求認真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違規辦理;對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失職、瀆職等不作為行為和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減少“三公”經費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
第十四章 紀律作風規定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不斷完善長效機制,加強作風建設,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代表市政府發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須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實行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市政府班子成員離開達州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達州外出,須提前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假,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