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達州市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
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等六部委(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190號)精神,減緩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結合《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14〕27號)相關要求,特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保障對象
(一)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其中城市三無人員補貼標準參照城市低保對象補貼標準執行)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二)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對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給予適當補貼(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的省屬院校除外)。
(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補貼范圍,但不得縮小補貼范圍。
二、啟動條件
(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二)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三)省政府安排統一啟動聯動機制的。
以上三項指標中任意一項達到啟動條件即啟動聯動機制。
三、補貼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后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確保在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啟動層次
以市(地級)為單位統一啟動聯動機制。當達到啟動條件時聯動機制自動啟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省政府安排統一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從其規定。
五、工作職責
聯動機制有關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達州經開區經發局)牽頭聯動機制具體工作的落實。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統計局達州調查隊提供的達州市CPI單月同比漲幅和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實時核算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印發價格臨時補貼發放通知。
(二)國家統計局達州調查隊負責對達州市低收入群體的家庭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按月測算、編制CPI單月同比數據、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數據和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數據,并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劃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市民政局負責統計全市的城鄉低保對象、享受國家撫恤的優撫對象、特困人員等基礎數據,市教育局負責統計全市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的基礎數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統計全市領取了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礎數據,并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各級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價格臨時補貼發放通知,分別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組織、指導各縣(市、區)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部門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資金安排和發放工作。
(五)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實施細則,確保于2017年4月中旬前完成,并將相關情況于2017年4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同時做好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完善和落實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準備工作。
六、資金保障
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要將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以從各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各地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從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各地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對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按學校現行財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七、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要充分利用當地媒體,深入解讀、宣傳聯動機制完善工作,重點宣傳近年來聯動機制取得的成效,各級政府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更好保障困難群眾生活的積極意義。在每次啟動聯動機制時要同步披露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困難群眾對聯動機制的理解認識,保障聯動機制平穩實施。
八、其他規定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