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市目前共有農村留守兒童12.9萬人,其中部分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離,缺乏關愛和有效監護,面臨遭受意外傷害甚至不法侵害的危險,嚴重影響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及社會和諧穩定。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到2020年,努力實現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
二、認真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職責
(一)督促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民政部門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同級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暫時無法返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督促和指導其選擇具備較強監護能力和監護意愿的親屬、朋友擔任受委托監護人,并指導受委托監護人簽訂《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落實委托監護責任。
(二)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農村留守兒童情況排查、救助保護等職責,加強家庭監護法制宣傳和監督指導,督促外出務工人員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及時協調落實有關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具體工作。
(三)落實臨時監護責任。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民政部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時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農村留守兒童,按照最有利于兒童利益的原則,采取機構內養育、愛心家庭寄養等方式,為其提供臨時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為臨時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統籌協調生活、學習等事宜。
(四)落實戶口登記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同級公安機關,縣級民政部門要同時將花名冊通報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要依法為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登記常住戶口,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動員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教育、衛生計生、民政部門要指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依法落實強制報告責任。
(二)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配合開展摸底排查,落實救助保護機制,督促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依法嚴厲打擊、嚴密防范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建立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要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會同公安、民政等部門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有針對性的安排專業服務。
(四)建立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賣、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
(五)建立控輟保學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建立和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失學輟學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各中小學校、村(居)民委員會采取電話溝通、入戶家訪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時聯系并督促失學輟學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適齡留守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四、扎實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專項行動
2017年12月前,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要全面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確保關愛保護措施切實可行。
五、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單位)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農村留守兒童多的鄉鎮(街道)要明確1-2名專職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配備1名兒童福利督導員(兒童福利主任),負責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二)加強陣地建設。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要高度重視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兒童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信息平臺建設,整合部門信息資源,充分發揮“留守兒童之家”“婦女兒童之家”等關愛陣地作用,完善現有公共服務設施,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更多關愛服務陣地和活動場所。
(三)加強宣傳引導。新聞宣傳部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點宣傳內容,積極開展形式多樣、針對性強、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有關部門要注重挖掘和宣傳專項行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發出好聲音,凝聚正能量,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監督問責。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特別是對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突發事件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履職,落實職責分工,完成工作任務,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保障制度落到實處。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