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川辦發〔2017〕3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7〕36號)有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全國、全省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牢固樹立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就是保障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根本利益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要求,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保”各環節責任,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落實
(一)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責任體系。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第一責任人,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總責。要明確職業健康工作負責人,依法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并保障其相應的崗位津貼待遇。
(二)加強制度建設。用人單位要推動“健康企業”建設,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要求,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企業全過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內容要求,完善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加強職業病危害治理。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加強職業病危害工程防護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堅決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能正常使用。
(四)規范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用人單位要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3年還應當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必須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依法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治理。
(五)強化培訓教育。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要依法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并按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毒物質、高危粉塵、放射性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健康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要定期組織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培訓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六)如實申報和告知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要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申報。要在勞動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或者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中載明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種崗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勞動防護措施及待遇等內容,并設置公告欄對上述內容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進行公示,并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七)嚴格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要依法組織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如實書面告知勞動者,并建立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和處理結果、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一人一檔,并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崗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上述相關資料。
(八)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職工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并監督其正確使用;按照相關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給予津貼補助;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繳納保險費;按相關規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職業病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在罹患職業病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九)及時報告并處置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組織救治,并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三、明確職業健康監管部門工作職責
(一)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預防監管職責。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責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開展情況,負責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職責負責煤礦企業職業健康監察工作。
(二)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鑒定與治療監管職責。負責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病報告、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醫用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履行勞動保障職責。適時合理調整高溫津貼標準,依法監督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合同簽訂與履約。負責職業病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工作,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四)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嚴格執行產業政策,限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執行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有關規定,定期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間實現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信息共享。
(五)經信部門。發揮行業管理職能作用,在行業規劃、標準規范、技術改造、推動過剩產能退出、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統籌考慮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企業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負責執行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有關規定,定期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間實現信息共享。
(六)科技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將職業病防治關鍵技術等研究納入重點研究計劃。
(七)民政部門。負責將用人單位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系,且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將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及其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八)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的財政補助政策,統籌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九)國資部門。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行業領域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將職業健康工作作為本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本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支持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以及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開展職業健康監管執法。
(十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為職業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推進安全發展。
(十三)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責任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制度,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或者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改善勞動條件的訴求、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四、嚴格職業健康監管執法
(一)嚴格職業病危害源頭監督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對評價和驗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確保職業健康“三同時”制度落實。未經評價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投入生產和使用。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違反職業健康“三同時”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監督核查。
(二)開展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治理。以塵毒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為重點,加強高危粉塵、高毒物品等職業病危害治理和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堅持以無害替代有害、以無毒替代有毒,加快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轉型和淘汰退出,改善作業條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嚴重超標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達標的,依法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實施“黑名單”制度。運用市場機制推動職業健康工作,把職業健康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對存在職業健康嚴重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嚴格限制其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融資、貸款等方面的市場行為。
(四)強化執法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和專項監管執法,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對作業環境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切實提高違法成本;要設立舉報熱線,強化社會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職責范圍內違法違規行為信訪、舉報的受理與處置工作,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
(一)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中長期規劃,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政府民生工程。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履行“一崗雙責”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體系;定期聽取本地區職業病防治情況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的要求,明確各有關部門職業健康工作職責,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支持職業健康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加大職業健康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監督執法、職業健康裝備、宣傳教育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根據職業病防治形勢,各縣(市、區)財政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經費,加強對防治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將職業病失能人員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對符合條件的職業病患者落實醫療與生活救助措施,對符合司法救助的職業病患者實施法律援助。
(三)建立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按照職責分工互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準確分析行政區域內職業病發病趨勢,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和重點監管。
(四)加強服務支撐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職業健康專業技術服務的重要支撐作用,培育多元化服務主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檢測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治療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充分調動各類社會服務主體積極性,增加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多層次、多樣化的職業健康服務需求。
(五)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職業病防治信息化工作,實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健康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情況、職業病報告、監督執法、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責任追究等部門間互聯互通,信息共建共享。運用職業健康“大數據”分析結果,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提高職業健康監管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六)加大培訓宣傳教育監督力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意識。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措施等情況,切實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
(七)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職業健康監管機構和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監管人員,配強縣(市、區)、鄉鎮(街道)園區等基層執法力量,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本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人、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條件,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八)創新職業病危害社會治理。充分發揮職業病防治專業化行業組織在政府監管部門、技術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學會依法依規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開展行業交流;強化自治自律,通過行政監管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規范職業健康技術服務市場秩序,逐步建立起行業自我約束和健康發展的良性機制。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