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強化行政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履行,提升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回訪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回訪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規范、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行政復議決定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提升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復議案件回訪,是指市、縣(市、區)兩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復議機構就其執行情況對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開展的走訪、調查、座談和督查工作。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將行政復議案件納入回訪范圍:
(一)行政復議決定為變更、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行政賠償決定的;
(二)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的;
(三)制發責令受理通知書的;
(四)制發行政復議調解書的;
(五)制發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的;
(六)制發行政處分建議書的;
(七)采用聽證方式審理的;
(八)行政復議決定生效后,申請人仍然進行群體上訪,仍存在較大社會穩定風險隱患的;
(九)對事實認定、法律的理解或者適用有較大爭議等重大、復雜、疑難案件;
(十)其他需要回訪的情形。
第四條 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復議案件不列入回訪范圍。
第五條 復議機構回訪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是否履行復議決定、調解協議;
(二)是否履行復議意見、建議和責令完成事項;
(三)是否有消極應對或阻礙復議決定履行的行為;
(四)是否依法做好矛盾化解、善后維穩工作;
(五)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項。
第六條 復議機構回訪申請人、第三人,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行政機關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相關內容;
(二)行政機關是否按照要求受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否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三)各方當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以及對履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四)行政機關是否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五)行政機關是否存在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項。
第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負責對所承辦行政復議案件履行情況的全程跟蹤回訪,及時將申請人、第三人在回訪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行政機關,根據回訪情況針對被申請人未執行生效復議決定等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報復議機關負責人,對復議回訪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予以通報,并抄送復議案件行政機關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門。
第八條 行政復議案件回訪主要采取電話、信函、直接走訪、座談等方式進行。
市、縣兩級行政復議辦案機構必要時可邀請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團成員參加復議案件回訪工作。
第九條 對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人數較多的復議案件,回訪工作可選擇部分申請人、第三人或者復議代表人進行。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相應職責,并在履行后15日內將履行結果書面報送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履行期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在規定履行期屆滿3日前將情況書面報送復議機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時存在其它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復議機關應當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的范圍。
第十三條 對進行回訪的行政復議案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在回訪工作完成后及時將回訪材料歸檔該行政復議案卷。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