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中心城區亮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8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亮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進一步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達州市中心城區亮化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達州市中心城區是指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蓮花湖管委會、西外鎮、北外鎮建成區,復興鎮部分區域(馬踏洞片區規劃范圍),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事處、翠屏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建成區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亮化,是指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建設安裝設置的各種燈光,包括沿街樓宇、橋梁、隧道、廣場、道路、景點等功能照明和景觀亮化燈具及其配電設施。
第五條 城市亮化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重點突出、安全節能、經濟適用、美化環境的原則,確保景觀亮化設施正常運行,保持完好狀態。
第六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亮化運行維護及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環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資、工商、電力等部門和各基層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城市亮化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市亮化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等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提出亮化效果要求。
第八條 城市亮化應當以街道、河道、橋梁為主體,以街面、鋪面為襯托,以標志性建筑、河岸為點綴進行規劃設置,充分體現達州山地城市特色。
第九條 下列建(構)筑物、設施及場所應當實行亮化:
(一)城市主要街路兩側的建(構)筑物;
(二)廣場、公園、綠地、橋梁、車站、景點、河道、街道等公共場所(地);
(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規劃館等公共建(構)筑物和標準性建筑;
(四)商業門頭、立柱戶外廣告;
(五)公交站臺、路名牌等公共設施;
(六)繁華商業街(區);
(七)城市主要出入口;
(八)其他需要亮化的。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城市亮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亮化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亮化設施同步納入建設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設置城市亮化設施的建(構)筑物,其主體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城市亮化設施的設計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城市亮化設施影響主體結構的安全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城市亮化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亮化設施設置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國家有關技術規定。亮化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 設置城市亮化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和依附建(構)筑物原有風貌和結構安全及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二)色彩亮麗,整潔美觀,用字規范,文字清晰,圖案、造型、規格比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在機動車通行道路兩側設置城市亮化設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燈飾的造型、光源、顏色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同或者相似;
(四)采用節能環保燈具,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和施工規范,采取相應的防水、防火、防風、防震、防漏電、防爆等保護措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五)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城市亮化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分別負責建設:
(一)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建(構)筑的城市亮化設施由管理單位或政府明確的責任主體負責;
(二)城市主要街路兩側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居民小區的城市亮化由政府明確的責任主體負責,新建的建(構)筑物由建設單位負責,其余的建(構)筑物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三)戶外廣告的亮化由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負責;
(四)臨街商鋪招牌的城市亮化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警、電力等部門參加。亮化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亮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設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城市亮化設施的管理與維護按以下規定實行:
(一)屬于廣場、公園、綠地、橋梁、車站、景點、道路等公共場所(地)、公共建(構)筑物以及居民住宅小區的亮化設施,按照管理權限由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列支,新的市區體制形成后,按照新的市區體制的支出責任進行明確;
(二)路燈按照管理權限由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三)國有企業、商場、酒店、寫字樓、娛樂場所等建(構)筑物上的城市亮化設施,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四)商業門店招牌亮化、店面裝飾性燈光設施由商業門店經營業主負責維護和管理;
(五)戶外廣告的光源亮化由建設單位或運營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
(六)其他亮化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在亮化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產生的質量缺陷問題,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督促施工企業限期進行維護,缺陷責任期滿后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責任主體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建(構)筑物以及居民住宅小區的亮化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可以實行市場化、社會化服務,由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維護管理單位。其亮化設施用電應當統一接入市政照明電路并單獨掛表計量,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入市政照明電路的,電力部門應當單獨設置電表計量,并對單獨計量的電表單獨計費開票(包含度損、電損失),電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列支。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商場、酒店、寫字樓、娛樂場所等建(構)筑物上的城市亮化設施電費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承擔。其亮化設施用電應當單獨掛表計量計費,電費標準按照市政照明用電標準收取。
第二十一條 政府已在國有企業、商場、酒店、寫字樓、娛樂場所等建(構)筑物上統一投資建設的城市亮化設施,由政府明確的責任主體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亮化設施應當按規定時間開啟關閉,開啟關閉時間隨季節、天氣調整,開啟時間春、秋季18:30—22:00,夏季20:00—23:00,冬季18:00—22:00。因特殊情況不能開啟的,應當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期間,亮化設施開啟關閉時間、區域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三條 禁止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設施。確需遷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設施的,須經同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更新。
第二十四條 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保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使用,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五條 亮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亮化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對亮化設施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損壞的,及時通知有關維護管理單位維修。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亮化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亮化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亮化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亮化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亮化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亮化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亮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城市亮化管理工作人員在亮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失效。已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