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局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納入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綜合監管,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通過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管理協調機構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權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解決本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市上模式下設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管理、指導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建設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組織相關部門擬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重點制度和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監督、協調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全市設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的分支機構。
第七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管理。按照交易規則和相關程序,為進場交易的各類活動提供組織、服務和管理。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訂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設施。
(三)負責全市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市本級、通川區、達川區、達州經開區范圍內的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應進場交易活動的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按照規定保存交易活動相關文字和影像資料。
(五)推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信息化建設。
(六)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交易主體場內信用評價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
(七)依法受理市本級、通川區、達川區、達州經開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質疑和異議。
(八)為實施行政監督、行政監察提供平臺信息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服務,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
(九)對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的交易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交易規則和相關程序,為本級進場交易的各類活動提供組織、服務和管理。
(二)執行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
(三)負責本區域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比選、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工作以及其他應進場交易活動的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按照規定保存交易活動相關文字和影像資料。
(五)依托達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各項交易活動。
(六)依法受理縣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質疑和異議。
(七)為實施行政監督、行政監察提供平臺信息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服務,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
(八)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公管委、公管辦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并與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共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和規范中介機構代理行為。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實行目錄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要求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目錄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集中交易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集中交易,應進場而未進場交易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分析梳理本行業公共資源管理和配置情況,凡符合市場化配置條件的公共資源項目,按照“成熟一批、推動一批、進場一批”的原則,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補充列入交易目錄,依法不再統一進場交易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調整退出交易目錄。
第十三條 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愿申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按照交易規則進場交易。
第十四條 各縣(市)參照市級交易目錄,及時編制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應按照“申請或委托進場交易—編制交易文件—發布交易信息—組織現場交易—公示交易結果”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具備法定交易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到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申請或委托辦理項目入場,履行交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編制交易文件。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在國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且做到信息內容一致和時間同步。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依法組織現場交易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依法公示交易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對交易項目的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項目實施主體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項目實施主體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依法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前,依法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應當暫停交易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建立“行業監管、社會監督、行政監察和綜合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公管辦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并會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開設交易活動投訴(舉報)平臺,保障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利。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加強機構內部監督和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監督,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社會各界代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督系統,并適時向監管機構開放電子監督系統數據端口。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公管辦牽頭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體系,依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信用信息,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場內行為評價制度,評價結果存入相關誠信檔案,錄入交易服務平臺電子系統,適時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詢問、質疑和投訴(舉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資料和依法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抄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處理結果之日起5日內將處理結果公布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指導辦理和依法受理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二十八條 政府督查部門應定期對公共資源項目集中進場交易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對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競爭主體、交易參與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人員未按相關規定按時到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履行監督職責或擅自提前離崗造成監督缺位的。
(二)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人員在交易現場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工作人員未按照交易程序進行交易的。
(四)中介機構因自身失誤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開展或在交易現場違反交易規則,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處理的。
(五)評審專家未按時參加評審或在評審過程中違反有關評審規則,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處理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