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川府發(fā)〔2015〕13號)和《四川省民政廳關于轉發(fā)<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發(fā)〔2015〕142號)精神,結合達州實際,現就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是織牢編密社會救助安全網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是解決困難群眾遭遇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問題,兜住底線的迫切需求。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制度銜接、資源統(tǒng)籌的原則,加強領導,整合資源,搞好銜接,做到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的有機結合,形成多方幫扶的社會救助體系。
二、突出臨時救助的工作重點
(一)明確對象范圍。各地要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確定臨時救助對象范圍。臨時救助對象范圍應包括:因火災、水災、旱災、重大地質災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未獲得賠償或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及其他救助之后,負擔仍然較重的家庭;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獲得各種醫(yī)療保險報銷、醫(y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后,個人負擔醫(yī)療費用數額仍然較大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當地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個人。
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困境兒童的臨時救助工作,將困境兒童納入臨時救助重點保障范圍。對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或父母因病因殘無力撫養(yǎng)兒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流浪乞討兒童,以及由于兒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發(fā)展和受保護危機,需要幫助的困境兒童等,各地應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幫助他們解燃眉之急,度困境之難,解除生存危機。
對于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各地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救助。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tǒng)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yǎng)人員數量等因素,制訂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規(guī)定意外事件、突發(fā)重大疾病、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和范圍。
(二)規(guī)范管理流程。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規(guī)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及發(fā)放程序。
及時受理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申請的責任主體,特殊情況下,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含達州經開區(qū)負責民政事務的部門,下同)也可直接受理群眾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提供家庭收入、重大支出、意外事件、重特大疾病等相關證明材料。
各地要建立主動發(fā)現受理機制,及時核實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執(zhí)法等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給予幫助。
規(guī)范審批流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群眾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后要及時組織入戶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對提交的臨時救助申請要及時作出審批決定。救助金額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2.5倍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備案。各地要加強同其他救助部門的信息共享,對申請人在一個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或在其他部門已申請過同類性質的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制定緊急救助程序。各地在一般救助程序的基礎上,應制定緊急救助程序。因突發(fā)性災難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需緊急救助的家庭或個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啟動緊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guī)定補辦審核審批手續(xù)。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結果,防止發(fā)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三)制定救助標準。各地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科學合理的救助標準,人均救助標準可參照當地城鄉(xiāng)低保標準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標準隨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適時進行調整。
三、強化臨時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抓緊制定配套落實政策。要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xié)調機制。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轄區(qū)內的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和調查核查工作。民政部門要充分發(fā)揮牽頭作用,執(zhí)行臨時救助政策。衛(wèi)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職能部門要明確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依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便民服務中心設立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建立“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工作機制,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基于救助對象認定難的問題,要抓緊建立信息比對機制,在臨時救助對象知情及進行相關的法律授權前提下,實現民政與衛(wèi)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的信息比對,提高臨時救助精準度和審核甄別能力;依托慈善團體、社會組織、社工機構、志愿者隊伍等非盈利組織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整合社會救助資源,實現救助對象需求與政府救助、慈善項目、社工服務、志愿幫助等信息的無縫對接。
(三)加強資金保障。臨時救助資金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同時要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tǒng)籌考慮,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四)增強能力建設。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要切實加強臨時救助能力建設,統(tǒng)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yǎng)人員數量等因素,科學整合救助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積極探索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充實基層力量,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要加強人員培訓,提升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社區(qū)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推動臨時救助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強化監(jiān)督管理。臨時救助應建立工作臺賬,保證每一個救助對象、每一筆資金發(fā)放等信息都能登記在案,實施精細化管理。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fā)生。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各種手段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納入社會征信系統(tǒng)予以記錄。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guī)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