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我市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進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通川區、達川區東至三里坪同安路南亭香江小區、達陜高速達州收費站,南至騎龍大道中央公園小區、楊柳路達州市二手車交易市場、泰寧路楊柳埡加油站,西至西河路閣溪橋、達州火車站貨場西側丁家坡加油站、蓮花湖鐵路橋,北至鳳凰山環山北路、肖公廟吳家溝自來水廠(不含殯儀館、鳳凰山公墓);經開區金龍大道北端長田隧道至金龍大道南端達興能源公司搗鼓焦廠區段公路沿線、七河路西端消防特勤站至七河路東瑞匯鑫能源公司段公路沿線、210國道東端匯鑫能源公司至南端川投達州燃氣發電公司段公路沿線。
二、上述區域內所有單位(包括居委會、村委會)應當按照職能職責認真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燃煙花爆竹的管理和宣傳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舉報,對制止或舉報者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傳統節日及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達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另行發布通告。
七、本通告由公安機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八、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系指通過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產生聲、光、色、煙的各類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九、本通告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