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推動我市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4〕3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16〕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達州實際,現提出如下十條意見。
第一條 支持建筑企業提檔升級。對新晉升為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新晉升為一級專業承包、甲級勘察、設計、監理資質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取得公路、市政、鐵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礦山、冶金、石油化工、電力、通信、機電專業總承包二級資質的建筑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建筑企業成立技術研究中心,獲國家級、省級授牌(批文)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二條 鼓勵市外建筑企業遷入達州市轄區(以下簡稱達州)或在達州設立總部。市外建筑企業遷入并登記注冊在達州或總部設在達州的,對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甲級勘察、設計、監理企業,分別給予35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三條 支持建筑企業創建質量品牌。對獲“魯班獎”、“天府杯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省級優質工程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國家級、省級優秀建筑企業獎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登記注冊在達州的建筑、房地產企業對外拓展業務。登記注冊在達州的建筑、房地產企業在市外承建施工項目、實施房地產開發,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等,由受益縣(市、區)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按企業實際繳納稅額地方留存部分20%的標準安排資金給予該企業獎勵。
第五條 支持建筑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建筑、房地產企業通過改制、聯合、兼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實施重組,三年內培育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2—3家,培育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5—8家。對建筑業企業首次突破年建筑業產值20億元、入庫稅金5000萬元和年建筑業產值10億元、入庫稅金2000萬元的,分別給予建筑企業100萬元、50萬元獎勵,市人民政府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市縣所屬國有(含國有控股、參股)建筑企業未經同級政府批準不得外遷。
第六條 支持建筑企業引進、培養骨干專業技術人才。對建筑企業培育或引進一級注冊建造師、建筑師、結構工程師、消防工程師和全國注冊巖土、電氣、暖通、給排水工程師等,在滿足建筑企業資質人才配備標準前提下,按企業年度凈增長骨干人才數量給予1萬元/人獎勵。
第七條 規劃建設達州市建筑產業園區。制定園區建設和入駐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打造建筑企業總部辦公基地、科研培訓基地和集房地產開發、工程施工、建筑勞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測、咨詢培訓、建材加工、設備銷售及租賃、金融服務和技術研發為一體的建筑產業園區。市政府對園區給予土地、人才、項目、資金等方面傾斜。
第八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建筑業、房地產業協會在加強經營管理、規范行業秩序、建立行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等方面發揮作用;在加強建筑、房地產企業信息平臺建設和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作用;在提升企業管理能力、培育或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提升行業人員施工技能和水平等方面發揮作用;在行業自律、反映企業訴求、協調處理糾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九條 支持登記注冊在達州的建筑企業參與各類工程項目建設。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比選、招標方式??偼顿Y在2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以下的市縣級政府全額投資項目(除隧道、橋梁、水利水電樞紐、大跨度鋼結構中技術復雜程度較高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外),招標均采用政府確定合同總價,實行抽簽招標確定中標人;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含)的項目,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評標,確定中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確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執行。
民營投資項目,鼓勵投資者(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確定登記注冊在達州的建筑企業為施工單位。
注冊登記在達州的建筑企業中標的市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可減半收取,并可采用商業擔保、銀行保函、保險保證方式。
第十條 支持房地產企業在達州登記注冊獨立法人公司。非達州市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達州競得土地開發權后,應在項目所在地登記注冊獨立法人開發企業,方可享受支持房地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本意見所涉及的獎勵資金來源,通川區、達川區、達州經開區獎勵資金由市、區各承擔50%,其它縣(市)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分別承擔30%、70%。
本意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意見作出修改、廢止、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