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市)參照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同步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0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西外鎮、北外鎮、蓮花湖管委會、復興鎮部分區域(馬踏洞片區規劃區域)、羅江鎮部分區域(西南職教園區規劃區域);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事處、翠屏街道辦事處、河市鎮;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管轄區域。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安全宣傳設施、隔離設施、交通信息采集設備(含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設施。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屬于市政、園林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隔離帶、道路護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安全監管、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配套建設、統籌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施工
第八條 在實施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行業、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變更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的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通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參加。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移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達川區、達州經開區城市規劃范圍內現有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安全設施移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設施清單等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范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的實際狀況以及通行需要,及時增設或者調整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增設或者調整,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缺或者排除隱患。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理的城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出現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告知管理維護單位并提出整改建議;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采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省、市有關標準、規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光纜等施工作業中,需變動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情況緊急的,可以其他方式事先告知。相關施工作業完畢后,應立即恢復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和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標志、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二)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
(三)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附加宣傳標識、宣傳板、旗幟、條幅、路標或者其他標志等;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放置雜物;
(五)擅自拆除、移動、遮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影響其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關管理部門及時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進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投入使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強制撤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對交通安全設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將危害交通安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設施正常運行的相關責任人員,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