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工業園區企業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達州市工業園區企業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工業園區入園企業管理,強化統籌規劃、用地集約、產業集聚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機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縣(市、區)及達州經開區成立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設在各縣(市、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達州經開區設在經開區經發局),具體負責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管理工作。投資促進、經信、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業園區入園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達到整改目標要求的,實行強制退出:
(一)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滿6個月后,因企業自身原因未開工建設的,或雖已開工但無實質性進展的;
(二)改變工業用地用途或擅自改變規劃設計和備案施工圖建設內容的;
(三)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不符合現行國家產業政策且拒不調整產業和改進工藝的;
(四)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只建配套項目未建產業項目的;
(五)不遵守園區整體規劃或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損害園區長遠發展利益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七)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被查處,后果特別嚴重的;
(八)其他嚴重違背招商引資協議的;
第五條 工業園區入園企業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達到整改目標要求的,實行協議退出,如協商無果,轉入強制退出程序。
(一)連續停工超過六個月以上的;
(二)項目主體工程超過合同約定建設期六個月仍未建成,且無雙方認可的項目調整計劃的;
(三)廠房及附屬設施完工后,六個月內未安裝生產設施的(空殼);
(四)合同約定投產期限超過1年的;
(五)因產能嚴重過剩或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連續停產超過2年的。
對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企業,視其嚴重程度、生產經營狀況實行分期分批退出。
第六條 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程序:
(一)約談。對符合退出條件的企業,由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約談企業負責人,約談內容報領導小組審定后,以《約談紀要》的形式發至約談人;
(二)整改。由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向投資方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應在收到通知書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內容、時間進行整改;
(三)清退。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由領導小組組織研究,提出企業退出具體方式,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工業園區入園企業退出方式:
(一)協議退出。對符合協議退出條件的企業,企業可限期先行處置有關動產資產,地面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不動產經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和企業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后,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償后收歸國有;對土地出讓金剩余年限無息返還后土地收歸國有。
(二)兼并轉讓退出。企業由于兼并、轉讓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過市場交易方式運作。鼓勵園區內優勢企業擴張時兼并或收購園區企業,鼓勵招商企業收購園區企業,但必須符合園區產業規劃和產業定位等相關要求,在政策上給予優惠。
(三)強制退出。符合強制退出條件的企業,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依法注銷企業相關執照和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對地面建(構)筑物、附屬設施進行依法處置;投資促進部門提請本級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依法終止合作協議;財政、稅務部門清算因享受優惠政策應收未收的各項稅費。
第八條 對強制退出的工業園區入園企業,取消按合同約定已享受的優惠政策,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政策性獎勵及補助資金。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辦法實施意見。實行“飛地園區”管理的企業、園區外獨立選址的企業退出機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