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更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精神,結合達州實際,現就放寬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要求
申請人可以房屋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備案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等任一權屬證明文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辦理工商登記;無法提交上述使用證明的,可由當地政府或者派出機構、經濟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工商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為租賃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相關產權證明文件;轄區內商業布局規劃已經當地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的,按照規劃辦理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
二、放寬經營場所限制
允許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的,可以申請經營場所備案(備案后,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一欄中標注經營場所地址),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申請分支機構登記;住所在達州市中心城區的市屬企業需在中心城區設立經營場所的,可直接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及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提交的使用證明文件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相同。
三、適當放寬“住改商”審查要求
申請人將社區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簡稱“住改商”)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使用證明;
(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住改商”的書面簽字意見;
(四)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意見。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書面意見應當在該社區便于公眾知曉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日。
通過“住改商”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依法應當進行環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理環評手續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住改商”的,不得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和備案。
申請人或市場主體依法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設置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設置人員密集的場所,不得隨意拆改承重墻、私改電線和燃氣線路、破壞防煙樓梯或封閉樓梯等影響房屋結構和住宅安全,不得從事可能造成噪音、強光、輻射、廢(水)物、油煙污染和易燃、易爆、?;返却嬖诎踩[患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不得占用樓梯、過道、綠地等業主公共部分和消防通道。
四、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別由公安、環保、安監、住建、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五、其他規定
本意見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具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本意見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西外鎮、北外鎮、蓮花湖管委會、復興鎮部分區域(馬踏洞片區規劃區域)、羅江鎮部分區域(西南職教園區規劃區域);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事處、翠屏街道辦事處、河市鎮;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管轄區域。
本意見所稱“住改商”是指申請人或市場主體將社區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行為,并不實質改變房屋登記用途,所辦營業執照和經營行為不作為房屋征收、拆遷安置等補償、賠償依據。
本意見適用于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