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17日
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達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達州市知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達州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本地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愿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或登記證件復印件;
(二)《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本地行業同類同檔中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注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申請人應該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退回有關材料;申請文件需要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市級報刊上發布達州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中應當充分征詢市級有關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有關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設立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日常工作。認定委員會由市級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專家組成,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每次評審認定市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員會中確定不少于15人組成知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認定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評審認定。
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知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被認定的達州市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達州市知名商標證書》,并在市級主要報刊上公告。
第十三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6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申請續展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達州市知名商標”的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 未經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達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達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六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達州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七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
第十八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在同類商品中受到以下保護:
(一)他人不得將與達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達州市知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并足以造成誤認。
第十九條 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其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知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知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 他人不得將與達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他人不得將與達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以及未注冊商標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達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他人混淆,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其商標或變更他人企業名稱,但他人商標注冊或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達州市知名商標并予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達州市知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四)、(五)、(六)項條件的;
(三)超越該知名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達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達州市知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2015年2月17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