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已經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7日
達州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和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09〕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以政府作為出資主體或通過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用于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勞動保障協理員、交通協管員、城管市容協管員、市場管理員、環保監察協管員、園林管護員、社會治安協管員等崗位。
(二)社區服務類崗位:包括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開發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保健、托老托幼、停車管理、設施維護、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三)經當地人民政府確認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崗位。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員”的原則,根據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就業專項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制定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需要設立公益性崗位使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統籌管理。
第七條 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要詳細記載公益性崗位開發和使用情況,并將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同時記錄就業失業登記信息。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下列人員:
(一)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
(二)殘疾人員;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四)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政府全額出資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費用,由財政支付。政府補貼的公益性崗位,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籌集。
第三章 崗位設定與人員招用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就業形勢需要;
(二)社會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階段性重大任務需要。
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設定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確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計劃外增設公益性崗位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公益性崗位年度計劃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公益性崗位設定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設定事由、崗位名稱、數量、期限和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崗位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初審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招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會同就業服務機構共同面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五條 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應當經社區或者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材料;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示,并將核實后的材料報所在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需在市政府設定的公益性崗位上安置就業的,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將核實后的申請材料報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考核,擇優錄用,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考核、錄用結果。
第四章 崗位待遇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用工)單位應當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九條 用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公益性崗位的要求,對招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第二十條公益性崗位補貼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政府全額出資的公益性崗位工資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用人(用工)單位可按規定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落實補貼政策。
第二十二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其他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補貼期限從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算起。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益性崗位年度計劃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就業人數、考勤情況,及時審核撥付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清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弄虛作假,頂替上崗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給用人(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本人提出辭職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的;
(六)公益性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統計制度。用人(用工)單位應當按規定每月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告崗位名稱、崗位數量、人員增減、資金使用等情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公益性崗位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的,用人(用工)單位應當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內向市、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告,由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會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性崗位就業信息服務系統,公布公益性崗位的設定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補招、權益保障等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資金管理制度,并按規定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公益性崗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相關費用:
(一)未經政府批準設定公益性崗位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招用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招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崗位:
(一)崗位設定所依據的階段性任務完成的;
(二)崗位設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崗位設定期限屆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故意刁難,拒不受理就業困難人員申請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拒不簽署同意意見的。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定公益性崗位的;
(二)核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數與事實不符,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三)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對所撥付的財政資金應當進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對虛報冒領、騙取、截留、挪用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除追回所有資金外,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及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