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現統收統支,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86號令)、《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實行市(州)級統籌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9〕47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籌原則
(一)統一政策。全市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
(二)統一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業務經辦流程。
(三)分級負責。市、縣兩級各負其責,協作配合。
(四)風險共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風險由市、縣兩級共同承擔。
二、范圍及對象
(一)全市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意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除外。
(二)上述用人單位的職工或雇工均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人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征收標準
(一)繳費基數。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現有政策規定執行。
(二)繳費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辦法。
1.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方案>的通知》達市府辦〔2011〕73號規定執行。
2.費率浮動按照《達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達市人社發〔2013〕89號)規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
(一)預算編制。各縣(市、區,含達州經開區,下同)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匯總;市社保經辦機構編制全市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帳戶設置。市社保經辦機構設立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財政局設立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實行統收統支后,各縣(市、區)不再設立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除接收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解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向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除暫存由本級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利息收入等,以及向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撥付工傷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或上解調劑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除接收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基金、各級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向市本級、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劃撥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支業務。
市、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相關財務規定,管理和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內基金的管理。
(三)收入管理。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制定工傷保險基金月征收計劃。實行統收統支后,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別存入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每月末,各縣(市、區)收入戶余額由開戶銀行自動劃轉到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到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各級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直接劃入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支出管理。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編制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月支出計劃,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統一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定;市財政部門于每月15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分別劃撥至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銀行及時組織發放,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落實。
(五)統籌基金管理。市級統籌基金的核撥與工傷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各縣(市、區)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后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沒有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縣(市、區)財政安排40%的資金解決,其余部分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
(六)結余基金的管理。實施統收統支前,各縣(市、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含儲備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轉至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已作出認定的工傷職工和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各縣(市、區)支付完畢,歷年累計欠費由本級社保經辦機構組織清算;市級統籌實施前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解決。
實行統收統支后,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級統一核算和管理。
五、工傷保險待遇管理
(一)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達市府發〔2013〕16號)規定執行。
(二)醫療費審核。工傷醫療費審核實行分級管理。工傷職工單人次工傷醫療費支付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單人次工傷醫療費支付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
(三)經辦流程。全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16號)規定執行。
六、工傷職工就醫管理
(一)除搶救外,工傷職工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二)因傷情確需轉院治療的,工傷職工應向所在單位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在市外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傷情穩定后原則上應及時送轉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三)工傷職工未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緊急搶救除外),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進行醫療救治時,凡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所需費用,由參保單位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五)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含在異地安置的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凡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所需費用,由參保單位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不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全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社保經辦機構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4月30日前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對未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市社保經辦機構暫緩續簽《服務協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八、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當期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每月末從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全額劃轉至達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嚴禁擅自擴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和提高支付標準。對延解、占壓、滯留、截留、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并嚴格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二)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本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