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達州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7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批準機構)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進行。
本辦法所稱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指經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行進場交易制度。全市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除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可采取直接協議轉讓以外,其他轉讓事項必須進入各級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采取掛牌、拍賣、招投標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交易。
第五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明確。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中的相關事項。
第二章 轉讓程序
第一節 申請立項
第七條 轉讓方應當做好產權轉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按規定擬定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ㄒ韵聝热荩?/span>
(一)轉讓標的及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產權轉讓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三)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四)涉及職工安置的,應擬定職工安置方案;
(五)債權債務處置方案;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擬定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后將決議在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公示。決議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由轉讓方受理職工對決議的意見。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議、公示后,轉讓方應向批準機構提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立項的書面請示,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決議及公示結果;
(二)轉讓標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資質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公司章程等;
(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權屬證明和抵押、質押、租賃情況等資料;
(四)企業近期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含行政許可事項)的,需提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文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批準機構受理轉讓方提交的合規書面申請后,應及時研究,并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取得批準機構的立項批復后,應將批復情況在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由轉讓方和批準機構受理職工意見。
第二節 選擇中介機構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拍賣。
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咨詢公司、拍賣公司等。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選擇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競爭或在網上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審計、評估、拍賣等相關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審計和評估業務不得委托同一機構進行。
第三節 清產核資、審計和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批準立項后,應組織或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和審計工作。
國有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在清產核資或審計的基礎上,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嚴禁不評、低評、漏評。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按規定將評估結果報送核準或備案;涉及土地資產評估的,應先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轉讓方不得逾期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不得使用過期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節 確定轉讓底價、制定轉讓方案
第十八條 轉讓方應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制定轉讓方案。轉讓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批準機構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第十九條 轉讓方案經轉讓方內部決策程序通過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批準機構審批。
第二十條 批準機構應根據評估結果、市場因素、企業現狀等綜合因素制定轉讓標的價格方案,確定轉讓底價。轉讓底價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值。
以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還應當設拍賣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本級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應將經批準的轉讓方案在轉讓標的企業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委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公開轉讓。
第五節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應當面向社會公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產權轉讓信息應當按規定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綜合類報刊、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金融類報刊上披露,同時按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規定的程序及方式發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除網站以外的其他商業媒體發布信息公告累計不少于4次。
轉讓公告期自在指定媒體首次信息發布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條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后,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因特殊原因轉讓方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須經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
第六節受讓方征集
第二十五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根據轉讓方的委托,開展征集意向受讓方有關工作。
轉讓方在信息發布時應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在發布的信息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
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公開轉讓原則上不得限制參與受讓主體,國有、集體、民營、外資、混合所有制經濟等各類資本應享有平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提出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并在征求轉讓方意見后,最終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
第七節 公開轉讓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
第二十九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主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采取電子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轉讓。
第三十條 經兩次以上公開征集仍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對成交事項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第八節 價款支付、交易鑒證及權屬變更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性付清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第三十四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后,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國有產權交易鑒證書等到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未取得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書的,不得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第三章 審批權限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整體資產轉讓、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擬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七條 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單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200萬元以下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研究決定;單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在200萬元以上的,以及進場交易后經兩次以上公開征集仍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擬采取協議方式轉讓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研究后,報市政府審批。
縣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轉讓審批權限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自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依法應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批的,應按程序依法報批。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如轉讓方改變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產權轉讓監督和紀律
第四十條 產權轉讓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上述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
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增資擴股、資產合作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轉讓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我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