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推進依法治市進程,杜絕仿制警服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法〔2003〕104號)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領導同意,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頓行動,規范我市公安機關民警、政法干警和警務輔助人員著裝,杜絕非法生產、銷售警服和警用標志,以及非警務人員穿著與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與標志等現象,建立規范制式警服、警用裝備管理長效機制。
二、清理整頓范圍
此次專項清理整頓以自查自糾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一)清理整頓生產、銷售企業
未獲得授權生產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得再非法生產仿制式警服、仿警用標志和警械,已生產的產品不得再非法銷售;無經營資質但從事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警械銷售的商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再從事相關非法經營活動;經營范圍涉及警用品制造、銷售的企業、商家,要對持有的資質證、認可證進行自查并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超過期限的,一律停用。
(二)清理整頓人員著裝
1.在公安機關注冊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員,穿著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應停用仿警用標志,包括肩章、胸徽、編號;在2015年10月1日后,統一按規定穿著2011式保安制服。
2.物業管理人員,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內部保衛人員穿著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應停用仿警用標志,包括肩章、胸徽、編號;在2015年10月1日后,不得再穿著仿制式警服。
3.國務院規定統一著裝的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統一著裝。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人員穿著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12月1日后,應停用仿警用標志,包括肩章、胸徽、編號;2016年5月1日后,不得再穿著仿制式警服;條件具備的,應提前換裝。
4.其他社會人員一律不得穿著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
三、工作步驟
此次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組織發動、廣泛宣傳、摸清底數(2015年6月底前)。一是對國家有關制式警服管理的規定進行廣泛宣傳,公布舉報電話、舉報平臺,發動群眾積極舉報“亂生產、亂銷售、亂穿著、亂持有”制式警服、仿警服和警械的行為。二是掌握本地非法生產、銷售仿制式警服的企業、商家,以及穿著仿制式警服的群體的基本情況。三是對于本轄區內經營范圍涉及警用品制造、銷售的資質證、認可證等,要逐一核查許可期限;超過期限的,要告知其立即停用。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初步整改、開展清查、保障過渡供應(2015年7月至10月)。一是督促非法生產、銷售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業和商家開展自查自糾,停止違法行為。二是開展非法生產、銷售大清查。從7月開始,各地要對轄區內的服裝生產企業、服裝批發市場、警用品銷售店鋪,持續開展大檢查,依法收繳、銷毀非法生產、銷售的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警械,追繳非法所得,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三是公安機關要規范警務輔助人員著裝;合法注冊的保安公司要統一保安人員按規定穿著保安制服;相關職能部門要督促整改物業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內部保衛人員穿著仿制式警服的問題。
第三階段:持續清理整頓、打擊違法犯罪、規范內部采購(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一是依法查處打擊網上非法銷售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行為,確保落地查人。對于達州市外銷售網點,要通報協查。二是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整頓時間要求,不再購進仿制式警服和標志,停用仿警用標志,條件具備的,做好提前換裝準備。三是要嚴厲打擊社會人員非法穿著仿警服的行為。對穿著仿警服招搖撞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階段:最后攻堅、鞏固成果、驗收總結(2016年4月至12月)。確保國務院規定統一著裝的14類人員之外的行政執法人員穿著仿制式警服問題得到徹底整改。全面開展查漏補缺,完善相關工作,對工作成效驗收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為確保行動的順利開展,市政府決定成立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達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徐承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喻東、市公安局副局長馮春勇任副組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專項行動辦”)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長馮春勇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一名中層干部為聯絡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地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密切配合協作。市專項行動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督導、掌握進度、落實要求等工作,定期通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進展、任務完成等情況;市公安局負責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著裝進行清理,依法打擊非法穿著仿警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的制式警服、警用標志和仿制式警服、仿警用標志以及警械的行為;市工商局負責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行為;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級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有關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專項行動的文件進行審核;市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本系統的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作為推進當地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專項行動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舉措、人員和經費保障,確保本地工作任務按時推進、如期完成。
牽頭單位要切實承擔責任,積極組織協調,推動工作落實;相關單位要主動配合協作,整體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門要履職盡責,加強聯席會商,協同解決清理整頓工作中的難題。
(三)周密安排部署。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工作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地各部門要建立社會力量組織動員機制,細化工作方案,科學分配任務,明確每個時間節點和階段要求,保證各階段、各環節責任到人,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
(四)注重宣傳引導。借助電視、廣播、通訊、報刊、網絡等大眾傳媒,采取張貼標語、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大力宣傳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行動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強化督導考核。市專項行動辦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定期通報。對消極對待清理整頓工作、沒有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附件:公安部關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判定規則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公安部關于仿制人民警察
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判定規則
公通字〔2004〕46號
為了加強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管理。準確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更好地維護人民警察的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權利專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服裝應與人民警察服裝及其標志有明顯區別。不得采用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同或相似的顏色、款式、圖案。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及標志。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即可判定為與人民警察服裝及其標志相仿:
(一)使用相同標志的;
(二)使用相似標志與相同或相似服裝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標志與相同或相似款式、顏色搭配的。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標志和“99”式警服所配飾的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警號、紐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
本規則所稱相似是指:
1.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號牌、紐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在形狀、圖案與顏色的搭配方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標志相仿,并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
2.在服裝款式、顏色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情況下,所配戴的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號牌、紐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部件,在圖案、顏色、規格方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標志相仿,且在2個以上(含2個)部位同時搭配使用,并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
第五條 有關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具體規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準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有關“99”式警服、警用服飾、警用鞋帽、警服材料產品技術標準為準。
第六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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