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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5〕4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切實解決影響我市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改善環境質量,現就加強我市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環境法制建設
(一)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深入實施“大氣十條”和“水十條”,狠抓政策配套。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中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環境法治意識。通過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格環境準入,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緊急案件聯合處置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環境污染犯罪偵辦機構和人員,對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時依法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支持。
(三)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切實組織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將所轄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明確監管任務,實現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市環境保護局要制訂網格化環境監管指導意見,指導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人員,明確監管責任,切實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同時,市環境保護局要加強監督,每年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環境保護部門要承擔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二、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四)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11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檢查工作方案見附件)。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群眾舉報投訴重點案件或地方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嚴肅查處、全面整改,整改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市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加強行業監管和指導,定期檢查調度,重要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督查室將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督促抽查。
(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強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應用。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要及時偵辦,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予以追責。完善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并完善涵蓋所有被檢查企業的一廠一檔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加大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因環境污染等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法律援助力度。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依法予以查處;越權審批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重點清理全市工業園區中“未批先建、未驗先產、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防止其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規范環境執法監管
(八)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的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推進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除依法需要保護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要及時、主動發布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積極回應媒體報道和社會關切。
(九)深化環境監管執法督查。強化環境監察職能,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綜合督查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重大環境問題。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力度,自2015年起,市環境保護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要將稽查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市環境保護局。
(十)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網格化環境監管不履職,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諉,要求整改的環境問題和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諉扯皮不作為,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和領導干部干涉環境監管執法登記制度,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建立責任追究和獎勵機制,按照“權責一致、能力與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科學合理制訂“盡職免責”和獎勵規定,對已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監管的,不予追責;對在查辦重大案件、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等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落實各方職責任務
(十一)落實地方政府領導責任。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工業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推進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嚴把項目準入關,落實園區管委會環保第一責任主體。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和“土辦法”,2015年6月2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將清理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按照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工作領導責任和相關職責。各地要做好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圍繞工作重點,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報送相關信息。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學習,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加大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環境信用。探索第三方監督模式,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促進行業環保自律。
(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建立網絡舉報平臺,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加大對環境監管執法的宣傳力度,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五、強化環境執法保障
(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適應環境監管執法的任務和網格化監管的需要,工業集聚區及環境監管執法任務重的鄉鎮(街道)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鼓勵條件較好的村、社區建立農村環境保護監督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解決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合法身份,杜絕在編監察人員不在崗的現象,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按規定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應當著裝整潔,標識清晰;在環境現場執法、夜間暗查、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環境應急管理等高風險崗位建立有利于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穩定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
(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合理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按規定保障各級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環境監察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強化自動監控、環境監測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環境執法經費和執法裝備等方面投入,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
附件:2015年達州市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附件
2015年達州市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
一、檢查內容及職責分工
(一)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
1.重點檢查各類工業園區和重點工業企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環保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經信等部門配合)
2.重點檢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農業部門牽頭,環境保護等部門配合);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環保部門牽頭,農業等部門配合)。
3.重點檢查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環保等部門配合)
4.重點檢查各類工業園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情況等。(環保部門牽頭,安全監管、經信等部門配合)
5.重點排查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企業是否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次生環境風險隱患情況等。(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環保等部門配合)
6.突出抓好“十七個重點行業”(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印染、制革、采礦)的排污企業環境守法檢查。(環保部門牽頭,經信等部門配合)
7.突出抓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部門牽頭,環保等部門配合);大力開展礦山采選企業環境守法檢查(環保部門牽頭,國土資源等部門配合)。
8.突出抓好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環境守法檢查。(環保部門牽頭,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
(二)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
1.重點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排污口是否取締。(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牽頭)
2.重點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是否取締。(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牽頭)
3.重點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是否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制定和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牽頭)
4.重點檢查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進行編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牽頭)
5.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開發和建設活動等。(各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國土資源等部門配合)
(三)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情況。
1.重點排查各類工業園區、重點排污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調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和審批部門等情況。(環保部門牽頭,經信等部門配合)
2.針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0號)排查結果,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工藝設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務,加快淘汰。(經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配合)
(四)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
重點檢查以實行“封閉式管理”、以預先報告或限制環境保護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現場執法檢查的行為;重點檢查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及征收新標準,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等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牽頭,發展改革、監察、環保等部門配合)
(五)淘汰落后產能情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12〕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府發〔2014〕4號)要求,加強落后產能檢查力度,進一步淘汰落后產能,有效化解過剩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經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
二、檢查方式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區域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督促相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抽查重點地區,對大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列出清單,制定綜合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措施,實施分類治理。
(二)市政府督查室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對各地環境保護大檢查進展情況開展檢查和督導,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大檢查中發現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檢查工作方案,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并將有關動員部署及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方案、聯絡部門及聯系人員信息(含電子版)于2015年6月25日前報送市環保局(聯系人:丁冰,聯系電話:2375621,電子郵箱:dzhjdb@163.com)。
(二)全面檢查階段(6—11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按照檢查內容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并分別于6月10日、9月10日前將二、三季度大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
(三)總結階段(12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認真總結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環境問題,梳理依法嚴肅查處、整改落實情況,思考下一階段工作措施,于12月5日前將全年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報送市環保局,并將整改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全年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由市環保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