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推進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構建基層綜合服務平臺,更好服務民生發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川府政管〔2014〕8號)要求,結合達州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努力提高基層便民服務工作實效,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群眾滿意為宗旨,以標準化建設、規范化管理為重點,以便民利民、公正公開、務實高效、依法行政為基本要求,進一步推進基層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基層政府便民服務快速通道,完善覆蓋城鄉、上下聯動、規范統一、功能完善、服務優質、管理有效的政務服務網絡,切實解決好政府職能作用的發揮,搭建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樹立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標
大力推進政務服務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2015年底前,完成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平臺建設、人員配置和項目規范化審批;每個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選擇經濟條件好的1-2個鄉(鎮、街道)實現站所集中進駐便民服務中心試點工作。2016年底前實現市、縣、鄉(鎮、街道)三級網上聯動審批。在此基礎上,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努力推進基層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力爭到2020年底前實現鄉(鎮、街道)站所基本進駐便民服務中心,真正實現基層政務服務制度化、標準化、便捷化、透明化。
三、工作任務
(一)規范組織形式。按照一級政府一個窗口對外的原則,在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作為鄉(鎮、街道)政府為群眾辦事服務的主要平臺。政府其他部門延伸到鄉(鎮、街道)的業務,全部集中到便民服務中心規范辦理。中心主任由鄉(鎮、街道)領導兼任,設專職副主任一名,具體負責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日常事務。明確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綜合管理、網絡管理等專職工作人員。在原撤并鄉鎮所在地、城鎮街道社區設置便民服務站,村和集中聚居點設置便民服務代辦點,配備專兼職人員,免費為群眾代辦相關事項。便民服務站、代辦點和代辦員納入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和考核。
(二)規范場地建設。堅持因地制宜和以滿足集中辦理便民服務事項為原則,有效整合鄉(鎮、街道)以及業務部門基層站所辦公資源,統一管理、科學利用,實行開放式、大廳式、柜臺式辦公,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整合各級用于鄉(鎮、街道)站所的建設資金,按照“資金下達渠道不變、縣級政府統一規劃”模式,由縣級政務服務中心統一指導,切實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場地建設。到2020年底前,力爭實現全市所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鄉不少于500㎡。切實推進鄉(鎮、街道)站所進駐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公。
(三)規范人員進駐。每個服務窗口至少選派1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的工作人員,掛牌上崗;實行一崗多能,保持相對穩定。健全下鄉走訪農戶制度,窗口嚴格按A、B崗要求配備人員,確保窗口不空崗,工作不脫節。實行逢場日所有站所主要負責人到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現場審批和村(社區)主任到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公制度。有條件的地方,除鄉(鎮、街道)負責人外,其余鄉(鎮、街道)和業務站所工作人員均集中在便民服務中心工作,接待辦事群眾。
(四)規范服務內容。便民服務中心依法集中受理、辦理各類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接受政策咨詢;承接縣級下放的審批事項。直接承辦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機構均應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規范辦理各類服務。便民服務站和便民服務代辦點應為轄區群眾提供計劃生育、居家養老、健身娛樂、治安防衛、衛生管理、證件辦理代理等便民服務。便民服務中心服務內容按照《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辦理(代辦)事項目錄》(附件)確定。窗口設置、人員進駐和項目審批流程由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并報市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后實施。
(五)規范辦公設施。便民服務中心辦公設施應做到“七有”,即應配有電腦、打印復印機、電話、網絡、檔案柜、辦事指南(須知)、便民聯系卡;便民服務設施應做到“三有”,即應配有方便服務對象的休息椅、紙張、筆;常用檔案資料和公章統一進駐中心到位。有條件的地方應統一工作服,配備電子顯示屏、觸摸屏查詢機等其他設施。便民服務站、點建設應做到“四有”,即應設有一個固定辦公服務場所、一本工作臺賬登記本、一張工作人員值班安排表及一套相關工作制度。
(六)規范業務辦理。按照惠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下沉工作力量,下移工作職能,再造服務流程。一要深入推進“站所集中進駐、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充分授權到位、便捷服務到位”為主要內容的“兩集位,兩到位”,業務專網全部進駐便民服務中心,所有服務事項在中心規范辦理。二要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凡縣級部門只作形式要件審查的事項,一律下放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審批辦理。三要推進行政審批通用軟件在鄉(鎮、街道)使用。鄉(鎮、街道)所有審批服務全部納入行政審批通用軟件辦理,全部實行適時錄入、適時評價。四要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大廳和行政審批業務通用軟件系統,減少環節、再造流程、縣鄉聯動,形成“審批同步進行,辦件內部流轉,申請人當地取件”高效、便民的聯動審批機制。從2016年起,凡需縣級政府部門審批的事項,統一由設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窗口受理并逐級上報,實現“一窗進出”,即企業和群眾在同一個窗口遞交審批申請、領取審批結果。五要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責任追究、一次性告知、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行為規范、投訴舉報等制度,大力開展全程代理、免費代辦、預約服務、上門服務、集中服務、延時服務和綠色通道服務,積極探索特殊定制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全力滿足基層群眾生產生活需求。
(七)規范運行經費。根據中央《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等文件要求,縣級政府應將便民服務中心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所需經費、場地、設備設施等要確保工作運行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便民服務中心建設,便民服務中心日常運行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并對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點運行經費予以必要的補貼。一是核定便民服務工作經費。按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4-6萬元/年、便民服務站2-3萬元/年、便民服務代辦點0.6-1萬元/年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級政務服務中心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具體工作情況核定預算標準,確保基層便民服務可持續運行。二是參照縣級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人員績效考核獎勵標準核定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窗口人員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由便民服務中心按照績效考核情況發放績效考核獎勵。
(八)規范公開信息。在便民服務大廳顯著位置設置工作人員去向公示牌,內容包括部門名稱、工作人員姓名和照片、是否在崗及聯系電話等。便民服務中心應設置政務公開欄,公示窗口部門名稱、服務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監督電話等;定期公布轄區群眾關心關注的其他民生信息。
四、強化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按照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的標準,統一規劃,科學合理設置窗口,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辦事,確保認識、保障、人員、運轉、監督、考評“六到位”。將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運行和考核獎懲激勵機制納入縣級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二)加強業務指導。縣級業務部門主動做好與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有關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及時下放行政審批權限,促進服務管理職能向基層延伸。縣級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組織縣級有關部門指導鄉(鎮、街道)便民窗口代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協調相應窗口對便民服務中心報送或代辦的事項及時辦理,制定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考核辦法,會同目標績效考核管理部門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工作目標績效考核。
(三)加強督促檢查。注重實效,要在創新為民服務內容,探索為民服務方式,提高為民服務水平上下功夫。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浪費人力、財力。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政府督查室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對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公不到位、設施不到位、人員不到位、事項不到位、運轉不到位等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四)嚴格效能問責。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便民服務中心的主管單位與責任主體,負責本級便民服務中心的規范化建設,負責本級進駐事項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考核指導。建立健全約談告誡問責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經常性組織開展定期督查和抽查,加強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運行的日常監管,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鄉(鎮、街道)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予以書面告誡,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窗口工作人員獎懲激勵機制,完善群眾投訴舉報機制,嚴肅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促進政務服務環境改善。
附件: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辦理(代辦)事項目錄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
辦理(代辦)事項目錄
序號 | 類別 | 事項名稱 | |
1 | 計生服務 | 人口計生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 |
2 |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審核及發放 | ||
3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年審 | ||
4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 | ||
5 |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年審 | ||
6 | 出具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 | ||
7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 | ||
8 | 再生育材料審查及生育證發放 | ||
9 | 生育服務證辦理 | ||
10 | 社會撫養費征收 | ||
1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 | 創業服務 | |
12 | 參保人員個人參保信息查詢 | ||
13 | 勞動爭議調解 | ||
14 | 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申報、社會補貼發放、再就業推薦) | ||
15 | 就業扶持政策咨詢及申請受理 | ||
16 | 企業用工需求服務 | ||
17 | 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聯系卡發放及領取 | ||
18 | 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 | ||
19 | 死亡退休人員親屬相關待遇審核及發放 | ||
20 | 村(居)民高齡補貼登記、初審上報、發放 | ||
21 | 失地農民再就業證 | ||
22 | 新農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核發 | ||
23 | 農村60歲以上老年人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金領取資格審核) | ||
2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 | 異地就醫報銷 | |
25 | 企業職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及醫療費用收取及登記 | ||
26 | 審核、上報就業、失業登記資料 | ||
27 | 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 ||
28 | 社會保險政策宣傳 | ||
29 | 城鄉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及發放、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
30 | 城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資料管理 | ||
31 | 打印參保繳費通知單,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 ||
32 | 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 | ||
33 | 老農保到期退休辦理 | ||
34 | 新農保到齡退休辦理 | ||
35 | 受理社會保險政策咨詢、情況查詢和舉報 | ||
36 | 開展社會保險情況公示 | ||
37 | 民政服務 |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 | |
38 | 老年人優待證審核辦理 | ||
39 | 辦理婚姻登記 | ||
40 | 補發婚姻證 | ||
41 | 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 ||
42 | 受理農村五保供養申請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申請 | ||
43 | 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 ||
44 | 受理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申請、救災救濟審核、發放和管理服務 | ||
45 | 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補助金發放 | ||
46 | 參戰(參核)人員生活補助發放 | ||
47 | 受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備案 | ||
48 | 村民小組設立、撤銷或范圍調整審核申報 | ||
49 | 鄉(鎮、街道)社會捐助接受點 | ||
50 | 居家養老服務 | ||
51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發放 | ||
52 | 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補助發放 | ||
53 | 義務兵優待金發放 | ||
54 | 民政服務 | 受理優撫對象申請 | |
55 | 受理低保對象申請 | ||
56 | 孤兒信息受理、審核 | ||
57 | 退伍軍人登記 | ||
58 | 司法行政服務 | 民間糾紛調解 | |
59 | 法律援助 | ||
60 | 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律維權咨詢服務 | ||
61 | 刑釋人員安置幫教 | ||
62 | 信 訪 | 群眾來信來訪 | |
63 | 房管建設服務 | 建設業務咨詢 | |
64 |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 | ||
65 | 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占用耕地、農用地的選址意見書 | ||
66 | 鄉村建房開工許可及原宅基地、空閑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 | ||
67 | 場鎮排水許可證 | ||
68 | 農房建設改擴建審批 | ||
69 | 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受理、初審 | ||
70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受理、初審 | ||
71 | 規劃區外新農村農房新、改、擴建審批 | ||
72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資料審核上報 | ||
73 | 鄉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審批 | ||
74 |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 ||
75 |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 | ||
76 | 安居工程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建房申請 | ||
77 | 申領廉租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 | ||
78 | 申請特困家庭建房補助 | ||
79 | 村鎮房屋產權證(初始、轉移、過戶登記)等辦證服務 | ||
80 | 私房繼承、私房贈與、分割房屋等辦證服務 | ||
81 | 占用(含臨時占用)開挖場鎮街道和道路審批 | ||
82 |
房管建設服務 | 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場鎮(2000米以下)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
83 | 臨時占用場鎮綠地審批 | ||
84 | 危房改建補助申請 | ||
85 | 規劃區外改建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 | ||
86 | 農房危房改造受理、初審 | ||
87 | 城市管理服務 |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臨時占道核準 | |
88 |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設施許可 | ||
89 | 土地資源 管理服務 | 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遺失補辦代受理 | |
90 | 國有土地登記申請代受理 | ||
91 | 集體土地占用申請代受理 | ||
92 | 集體土地所有權設定登記申請代受理 | ||
93 | 集體土地抵押登記申請代受理 | ||
94 | 農村宅基地資料初核上報、發證 | ||
95 | 集體土地變更確權登記 | ||
96 | 房屋所有權登記、變更、注銷申請代受理 | ||
97 | 農業戶口遷出涉及原宅基地注銷初審 | ||
98 | 臨時用地申請代受理 | ||
99 |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 ||
100 | 用地權屬糾紛調解 | ||
101 | 工商服務 | 企業設立業務代咨詢 | |
102 | 場鎮戶外廣告登記 | ||
103 |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 | ||
104 | 消費者維權服務 | ||
105 | 農牧服務 | 農業技術咨詢及相關服務 | |
106 | 受理農業政策性保險費繳納及到戶賠償申請 | ||
107 | 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政策咨詢及相關服務 | ||
108 | 受理農機具購置補貼申請 | ||
109 | 受理沼氣池建設及補貼申請 | ||
110 | 農作物病蟲害檢測與防治技術服務 | ||
111 | 受理農業重特大災害補助申請 | ||
112 | 農牧服務 | 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 | |
113 | “四荒”土地發包給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審批 | ||
114 | 受理農機新技術、新機具推廣和機耕道建設申請 | ||
115 | 農牧產品供求信息發布 | ||
116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等合同管理 | ||
117 | 國家惠農資金發放審查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 | ||
118 | 農村集體‘三資’(資源、資產、資金)委托代理 | ||
119 |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 ||
120 | ‘一卡通’帳戶信息更改 | ||
121 | 受理新建或遷移農村機電提灌站(100千瓦以下)申請 | ||
122 | 殘障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殘疾人法律救助 | |
123 | 特困殘疾人專項補助兌付 | ||
124 | 扶持殘疾人種養殖業 | ||
125 | 殘疾人自強助學 | ||
126 | 殘疾人“量體裁衣”式個性化服務 | ||
127 | 農村殘疾人危房改造補助 | ||
128 | 殘疾人用品用具申請審查及發放 | ||
129 | 申請病殘兒、成人病殘醫學鑒定審核 | ||
130 | 林業服務 | 林木采伐許可證 | |
131 | 林權證登記、變更服務及林權流轉、抵押初審 | ||
132 | 退耕還林初審 | ||
133 | 非珍貴、古樹名木活立木移植 | ||
134 | 林權糾紛調解 | ||
135 | 衛生服務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辦理、年審及遺失補辦 | |
136 | 農村群宴批準 | ||
137 | 教育服務 | 優秀貧困大學生新生助學初審 | |
138 | 移 民 |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直發直補 | |
139 | 安全監管 | 安全事故管理(企業安全管理基本情況登記備案等) | |
140 | 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管理 | ||
141 | 特種作業人員情況登記備案 | ||
142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初審) | ||
143 | 安全監管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登記 | |
144 | 海事服務 | 船舶所有權初核上報登記 | |
145 | 其他社會服務 | 綜合事務咨詢與引導 | |
146 | 證明類用印服務 | ||
147 | 黨員(團員)管理及相關服務 | ||
148 | 業主大會(業務委員會)設立(含業委會換屆、改選)備案 | ||
149 | 有線電視開戶、轉戶、銷戶登記 | ||
150 | 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取 | ||
151 | 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費用收取 | ||
152 | 居民建房臨時用電辦理 | ||
153 | 地質災害預警檢測情況申報 | ||
154 | 統計上報各類基礎數據(民營經濟統計等) | ||
155 | 新農村建設咨詢 | ||
156 | 服務投資企業事項 | ||
157 | 金融服務 | ||
158 | 低保對象幫困助學 | ||
159 | 汽車、摩托車及家電下鄉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