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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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達市府辦〔2015〕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同時,《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達市府辦〔201162號)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731


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為

3.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4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5  應急響應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

5.5  應急響應結束

6  信息發布

7  部門職責

7.1  緊急搶險救災

7.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7.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7.4  治安、交通和通訊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信息報送和處理

7.7  應急資金保障

8  其他職責

9  應急保障

9.1  應急隊伍、資金、物、裝備保障

9.2  通信與信息傳遞

9.3  應急技術保障

9.4  宣傳、培訓與演練

9.5  監督檢查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  預案管理

10.2  預案更新

11  責任與獎懲

11.1  獎勵

11.2  責任追究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2.2  預案解釋

12.3  預案實施

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全市范圍內處置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1.5  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應急預案組成。位于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附近的各單位,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方案。

  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時,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建議,市人民政府可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

出現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時,由市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市政府成立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的協調指揮和部署,其組成如下:

長: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達州軍分區參謀長

市政府聯系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員: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市政府應急辦、市廣播電視臺、達州軍分區、武警達州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組織擬訂全市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制度規定,研究解決全市地質災害應急管理的重大問題,定期、不定期會商全市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形勢,部署突發地質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情況。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分管地質環境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應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工作機制。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市域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建議;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起草市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應急值守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市國土資源、水務、水文、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實現與全市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的互聯互通,加快市、縣(市、區)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和地質災害應急值守、會商系統建設進程,提高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傳遞速度。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與監測人員,并將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向社會公示公布。

3.2.2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全面開展汛前排查和隱患點穩定性評價工作,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開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認真組織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評價并落實各項防災措施,嚴格實施地質災害動態管理,依據部門職責全面落實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責任單位并完善移交工作。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  “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

各級政府特別是鄉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按照兩卡一表要求,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操作層面,落實到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群眾,將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群眾手中。

3.2.4  建立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并將預警結果及時向相關縣(市、區)政府、部門發布,同時通過手機、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絡、通信運營商向社會發布,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將有關預警信息及時傳達到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和監測人,有關部門應將接到的預警信息通過行業公眾信息發布平臺及時轉發。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時,同時啟動對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縣(市、區)、鄉(鎮)政府按照相應預警響應級別啟動地質災害防災預案,落實相應防災措施。

3.2.5  預警級別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并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藍色預警: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有一定風險。

黃色預警: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風險較高。

橙色預警: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風險高。

紅色預警: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風險很高。

3.2.6預警信息的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當地質災害預警等級為黃色或以上,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高、高、很高)時,有關縣(市、區)應注意防范交通沿線、河流兩岸以及陡坡、陡坎等地方發生地質災害,相關單位應做好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防災工作,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在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風險藍色預警時不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黃色、橙色預警時,經市國土資源局與市氣象局會商后,由兩局分管領導簽署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時,經市國土資源局與市氣象局會商,由兩局主管領導簽署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

發布對象:當預警等級為橙色時,發布對象為市縣黨政分管領導、分管副秘書長及副主任和市經信、交通運輸、水務、住建、扶貧移民、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人,各縣(市、區)國土資源、氣象部門負責人;當預警等級為紅色時,除上述發布對象外,增加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和市人大、市政協主要領導。

在非汛期,根據情況參照汛期執行。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本地實際,在全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的基礎上,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并按規定上報相關部門備案。

3.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  速報時限要求

電話報告:發生災情和出現重大地質災害隱患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后30分鐘內速報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發生災情和隱患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電話報告后迅速核實相關情況,在2小時內書面速報市人民政府。日報告:發生災情和隱患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響應實施中實行書面日報告制度。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3.3.2  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4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應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支持并引導監測人在上報災情、險情的同時先行啟動主動避險、應急避險工作。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啟動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到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集合。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同時,將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上報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并速報省政府,在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下,充實人員,完善監測、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同時,將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上報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并速報省政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充實人員,完善監測、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同時,將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市政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市國土、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應急等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落實人員,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可提請省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區)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應急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落實人員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  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降級或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經縣級或以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批準,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7  部門職責

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要按職責開展應急搶險救災、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交通和通訊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7.1  緊急搶險救災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調動武警消防、駐達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起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國網達州供電公司、達州電力(集團)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隊等部門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市旅游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做好旅游景點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幫助災區政府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上學問題。

7.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對地質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加強對次生衍生災害的研判,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指導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部門落實防災措施;具體負責組織對危及城鎮居民和鄉村農戶安全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起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市防震辦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

如發生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次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水、氣、渣),市環保局負責配合進行水、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環境污染危害。

7.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地方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并根據需要對災區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疾控中心負責組織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調度和質量監管,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負責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訊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市交通運輸局、達州火車站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市經信委、電信達州分公司、移動達州分公司、聯通達州分公司、國網達州供電公司、達州電力(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電力暢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保險機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動建立突發地質災害保險機制,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7.6  信息報送和處理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經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政府新聞辦應根據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7.7  應急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管和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8  其他職責

達州軍分區、武警達州市支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與武警駐川部隊搶險救援聯合指揮規則(試行)》規定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等工作。

9  應急保障

9.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市級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社區、村組)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達州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9.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在線監測、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9.3  應急技術保障

9.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9.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業技術隊伍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市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技術隊伍建設,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在煤田地質局一三七隊和核工業地質局三八三大隊兩個專業隊伍分別遴選1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建達州市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和巡查排查工作隊,隊長由市國土資源局分管領導擔任,副隊長由兩個地勘單位分管隊長擔任,兩單位分別組建達州市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和巡查排查工作分隊,分管隊長兼任分隊隊長。

9.3.3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9.4  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結合本地實際,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適時組織演練。

9.5  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  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區、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10.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國家、省和市應急委有關新的要求及時修訂或更新后報市政府批準。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11  責任與獎懲

11.1  獎勵

對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的表彰獎勵事項,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11.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12.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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