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達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轄區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我市經濟發展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5號)精神,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通報表揚和獎勵,包括企業(組織)獎和個人獎。
企業(組織)獎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對達州市質量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組織;個人獎授予本市在質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對申報企業經營績效進行全面評價,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真正做到優中擇優;堅持自愿申報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評審費用,不增加企業負擔;實行動態管理,能上能下的原則,堅持寧缺勿濫、不搞終身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實施指南》、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服務業國家標準以及商務部、文化部、國家旅游總局等服務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標準執行。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1次,企業(組織)獎每次評審獲獎企業(組織)3-5家,個人獎每次評審獲獎對象不超過3名。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獲獎企業期滿后可按評審標準重新申報評審。曾經獲得質量獎的企業和個人經評定再次獲得質量獎的,不占用當屆獎勵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七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牌,并一次性獎勵企業(組織)20萬元;獲達州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一次性獎勵個人2萬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設立達州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設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組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委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知名人士和質量強市有關成員單位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評委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評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公布評委會工作制度和評定細則、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定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名單;
(四)審議確定擬獲獎名單并報市政府審定。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設在市質監局,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評審辦是評委會的具體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細則、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和評審組;
(三)組織實施市政府質量獎資格審查、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提出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四)調查市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五)對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監督。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評審辦根據工作需要,在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選擇3名以上單數涵蓋質量管理、財務管理、行業技術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二條 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審查、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提出綜合評審報告、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工商質監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級行業協會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負責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生產經營或服務三年以上;
(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其它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基本普及全面質量管理知識,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管理、稅收等政策規定,列入國家強制性監督管理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績效,近3年來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我市同行業前列,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五)主導產品為省級以上品牌,產品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穩定可靠;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無制售假行為,無消費糾紛,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等事故,未因違反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稅收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在本市從事質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強,在質量工作中成績顯著,得到所在單位和社會高度認可;
(三)掌握質量管理理論和專業技能,具有豐富的實踐管理經驗,為推動區域、行業和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貢獻。
第十六條 企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3年在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質量、設備、安全、環保事故及重大質量投訴,經調查屬實的;
(四)近3年因重大質量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個人所屬的部門近3年有不良信用紀錄,或發生重大的質量、設備、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個人近3年因重大質量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事項。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評審辦應當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以公告形式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等相關事項。
(二)自愿申報。符合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根據本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向各縣(市、區)工商質監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級行業協會提交申報材料。
(三)組織推薦。各縣(市、區)工商質監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級行業協會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企業(組織)或者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送評審辦。
(四)材料初審。評審辦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并送評審組評審。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其補充完善。
(五)材料評審。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組織)和個人,由評審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企業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考評的企業,評審辦應書面告知。
(六)消費者(用戶)評價。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應當提供第三方用戶評價報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戶評價報告的,由評審辦推薦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主導產品進行消費者(用戶)滿意度調查,提供消費者(用戶)評價報告。
(七)現場考評。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后確定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F場評審企業應按本辦法要求逐項提供有效性證明。評審組通過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F場考評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八)綜合評價?,F場考評后的10個工作日內,評審辦根據企業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和消費者(用戶)評價報告等,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和個人。
(九)征求意見。評審辦在10個工作日內征求市安全生產、環保、衛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上述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評審辦對反饋意見進行整理、匯總后,連同推薦企業和個人名單、綜合評價報告一并提交評委會審議。
(十)審議公示。評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評委辦提交的候選名單進行審議表決后,確定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名單,通過政府公眾網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天。評審辦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委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一)審定報批。評委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在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內,獲獎企業發生兼并,企業重組或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評審辦重新評審或補充審查。
第二十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企業(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應當注明獲獎時間,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或者獲獎稱號。
第二十一條 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獲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一經查出由評審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獎牌以及獎金,并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企業在有效期內,如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評審辦將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評審辦審查后報請市政府撤銷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獎牌,并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安全、環保等事故;
(二)國家或本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
(三)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并查證屬實。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在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參加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制度,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秘密,不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對違反評審工作制度的,撤銷其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資格,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谩?/span>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