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達州市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工業企業健康發展,規范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圍繞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興工強市”戰略,用于加快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提高工業經濟的整體質量,促進擴大就業和大眾創業創新的決策部署。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競爭立項、擇優扶持、規范運作、激勵約束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企業轉型升級、兩化融合、技術創新、工業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建設等,鼓勵引導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為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第六條 專項資金通過無償資助、貨款貼息(融資貼息)、股權投資、激勵獎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工業企業發展。
第七條 建立部門共管、專家評審、項目公示、追蹤問效的專項資金協作管理機制。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市經信部門確定年度項目資金分類安排計劃,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檢查。
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確定項目資金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評審,提出項目安排具體方案,負責項目執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方向
第九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達州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于引導地方政府、創業投資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微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市政府設立并按企業化方式運作。通過參股創投基金、融資擔保、投資企業等方式支持我市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產業發展。
達州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用于和銀行共同設立達州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支持范圍為市場前景好、競爭能力強、經營效益好、符合產業發展和環保要求的中小微企業。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達州市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
達州市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按照《達州市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工業企業發展能力提升資金。
工業企業發展能力提升資金支持工業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提升、生產能力擴大、技術中心和品牌建設、大企業大集團培育。
工業企業發展能力提升資金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無償資助。對工業企業應用自主研究開發技術、科研院所轉移技術、重大專利轉讓技術推進產業化生產、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區域性特色產業擴大生產能力給予支持。
(二)融資貼息。對已經取得用于企業轉型升級、兩化融合、新興產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擴能擴產,且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資借款(含銀行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給予貼息補助。
(三)激勵獎補。對企業自主創新、品牌建設、銷售收入上臺階及入庫稅收貢獻等先進單位予以獎勵。獎勵辦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資金。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資金支持融資擔保機構提高擔保和再擔保能力,推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建設,促進擴大中小企業融資規模,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給予支持:
(一)增量獎勵。對擔保機構按照當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再擔保機構按照當年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資本投入。對市級財政直接或間接出資新設或增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給予資本投入支持;注入資金作為股權投入,由市政府確定有關部門(單位)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支持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建設運行,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專業化服務。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給予支持:
(一)無償資助。對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項目給予補助。
(二)業務獎勵。對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項目給予獎勵。
(三)政府購買。向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購買中小企業發展迫切需要、市場供給不足的公共性服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
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用于支持“九類人群”創業投資創辦微型企業,著力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增加市場主體總量,優化產業結構,推進城鄉統籌。
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創業者投入金額的一定比例,通過無償資助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綜合考慮本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相關部門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各類支持方向的年度預算規模。
第十七條 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分類安排計劃,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支持范圍、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縣(市、區)、達州經開區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嚴格組織項目篩選、核實、報送工作,確保申報程序規范、信息真實、項目合規。市級部門歸口管理項目直接報送市經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縣(市、區)、達州經開區申報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查合格項目納入市級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條 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建立專家評審制度。按照專業資格與職業道德雙重標準實施專家選聘,嚴格實行專家隨機抽取和利害關系回避,切實強化評審專家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納入市級項目庫管理的申報項目實施評審,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和專家評審結果擬定支持項目名單。
第二十二條 市經信部門對擬支持項目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經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當年專項資金投向重點、項目投資規模、項目資金構成等相關因素確定資金支持額度,并按規定履行資金報批、撥付程序。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監督,確保項目及時有效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次年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該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扶持,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