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切實提高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2008〕7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川府發〔2010〕3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川府發〔2015〕1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設立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
行政復議委員會由1名主任委員、3名副主任委員、10名常任委員和13名非常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秘書長、聯系法制工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擔任;常任委員由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專委會負責人、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擔任;非常任委員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從社會各界精通行政法律事務的人員中遴選,報主任委員審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另行發文。
附件: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精神,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是市政府負責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全市行政復議工作的審議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市政府重大疑難行政復議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和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以下簡稱案審會)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聯系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
(三)提出行政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建議人選;
(四)組織承辦全體會議和案審會;
(五)制作全體會議《會議紀要》、案審會《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和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六)向全體會議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七)執行行政復議委員會議定事項,審議一般性案件;
(八)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
(九)辦理行政復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兼任。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全體會議審議:
(一)修改《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和修改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他相關工作制度;
(二)行政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涉及市政府和全市行政復議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決定,或者超過行政復議委員會三分之一委員提議時,可以另行召開。
全體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出席才能召開。
第六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全體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日期、審議事項、會議議程書面通知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全體會議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八條 全體會議議決事項,由與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會議表決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據審議事項決定。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條 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制作《會議紀要》,并分送市政府領導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案審會審議:
(一)事實、證據認定存在較大爭議;
(二)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四)社會影響較大;
(五)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適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認為需要由案審會審議的案件。
第十一條 案審會根據行政復議案件審議需要,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決定召開,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者其指定的委員主持。
第十二條 案審會由7名以上(單數)委員參加,其中非常任委員不少于4名。
參加案審會的非常任委員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議事項和委員專業特長選定。
第十三條 決定由案審會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
《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有關法律依據、存在問題和待審議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案審會召開的5日前,將會議日期、會議議題和《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等材料送達參會委員。
第十五條 參會委員認為需要查閱待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補充提供待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可以向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供相應的便利。
第十六條 參會委員在案審會召開的1日前,向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對《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中的待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參會委員認為案審會有必要對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議的,應當在書面意見中注明。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參會委員提交的書面意見匯總報送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持人。
第十八條 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審議事項;
(三)參會委員發表意見;
(四)參會委員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
(五)參會委員在案審會《會議筆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人在案審會上匯報案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承辦人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情況;
(三)案件存在問題或者爭議焦點、承辦人傾向性意見;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 案審會主要對《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中的待審議事項進行審議。參會委員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書面提交對該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的,應當一并予以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一次案審會可以審議一件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審議多件行政復議案件。
第二十二條 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過半數委員認為有必要對該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的,案審會主持人應當決定中止案件審議,待聽證或者調查取證結束后繼續審議。
第二十三條 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以過半數的表決通過審議事項。
審議事項經表決沒有過半數通過的,由案審會主持人根據實際表決情況確定傾向性的審議意見。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案審會結束后及時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報案審會主持人簽署。
《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應當根據案審會《會議筆錄》制作,載明參會委員對審議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經案審會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如果不同意該擬訂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可決定提交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通知被申請人答復、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中止等事項,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簽后,制作相應法律文書,送達行政復議當事人;行政復議延期、終止以及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等事項,經行政復議副主任委員審簽后,制作相應法律文書,送達行政復議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授權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經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審簽后,以市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納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開支。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從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沒有固定報酬,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其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的情況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發布前公布的有關行政復議工作制度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