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并細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一)科學測算和制定保障標準。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1.規范共同生活家庭(戶籍)成員認定條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根據其戶籍狀況申請并享受城市低保或農村低保。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由戶主代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戶籍地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范圍,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認定。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分戶計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認定條件。進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細化家庭收入計算項目和計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城鄉低保對象應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居民,或者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0%的農村居民。
3.明確家庭財產認定條件。各地應將家庭財產狀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并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家庭財產狀況認定辦法,明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超標情形。
(三)規范申請審批管理流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細化并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審核、審批、公示和資金社會化發放等程序。
1.規范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2.強化調查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規范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當遵循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和簽字確認五個程序。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組成。村(居)民代表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4.嚴格審批把關。各地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然后通過評審會討論決定。
5.增強公示實效。村(社區)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公開低保政策和審核審批流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并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網上公示。各地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咨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民主評議、異議復核和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6.規范資金發放。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四)建立健全核對機制。各地要探索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和收入核查辦法,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根據本地實際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臺。經低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2014年6月前,各地應初步建立起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五)堅持科學分類施保。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貧困狀況,開展分類定期復核。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員要依據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和就業條件確定救助水平。在科學分類施保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復核的時間節點,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
(六)加強各項制度銜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和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積極推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臨時救助為補充,覆蓋城鄉困難居民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發揮社會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低保信息核對平臺,研究制訂信息查詢辦法,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各地要及時安排經費,抓緊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網絡和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兩級終端信息化建設項目,確保我市從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并正常運行,形成上下聯網聯動的城鄉低保信息核對管理機制。
二、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設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環節。市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工作,建立完善并維護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量和社會救助工作情況,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切實解決低保工作力量不足的問題。科學整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鄉鎮(街道)要加強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在鄉鎮(街道)集中辦事大廳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村(居)委會要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協理員,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公示、動態管理以及反映對象訴求、落實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等具體服務工作。
各地要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經費保障,將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切實落實分擔責任,不得因國家補助力度加大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一步推進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
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實。民政部門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以及低保對象的審批、補助標準的審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實。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資助政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資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扶貧移民部門配合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扶持和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積極就業、發展生產。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司法、信訪等部門負責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住房、醫療、法律服務等方面的社會救助政策。宣傳部門負責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宣傳引導,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統計、人行、銀監等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大力開展社會互助和扶貧幫困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良好氛圍。要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慈善的銜接,將專業社會工作引入社會救助,拓展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方式,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新格局。
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建立健全督導檢查和定期通報制度。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組成督導檢查組,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各級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