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新村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6日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包惠
2014年1月25日
達州市新村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村規劃建設管理秩序,切實提高新村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市新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新村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村是指新建戶數在3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新村聚居點和新建戶數100戶以上的新農村綜合體。
第四條 新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科學布局,節約集約用地;
(二)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因地制宜,政府引導,群眾主體,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
(四)民居建設、農民增收、設施建設、服務配套、基層管理同步推進。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新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鄉鎮轄區的新村規劃,制定新村建設工作方案,對實施新村規劃、建設的行為及相關質量、安全和資金管理全程監督,協調解決新村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承擔本鄉鎮轄區內新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新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村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財政體制將新村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新村必須編制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委托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新村規劃編制工作。
編制新村規劃應當遵守《四川省新村聚居點規劃編制辦法》、《四川省新農村綜合體編制辦法》和《四川省新農村綜合體建設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的規定。
第九條 新村規劃應當符合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新村規劃應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統一規劃住宅和給排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環保等基礎設施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生產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 新村規劃應充分結合當地地形地貌,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做到依山就勢、錯落有致,房屋風貌有特色。
第十二條 新村選址應當嚴格按照新村規劃進行,堅持避讓洪災淹沒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線走廊控制區、重點建設預留區、特殊資源保護區、行洪道泄洪區,確保選址安全。
第十三條 新村選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建筑物鄰近鐵路、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和縣、鄉公路的退距規定,鼓勵新村選址遠離上述道路交通設施控建區;
(二)臨近有堤防(護岸)河道的,從堤防(護岸)頂部軸線向岸邊退25米以上;臨近無堤防(護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防洪標準明確規劃治導線及河道管護范圍;
(三)臨近水庫庫區控制范圍的,為校核洪水水位線和庫尾回水線以下;水庫大壩控制范圍按大、中、小型水庫從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延分別后退300米、200米、100米以上;
(四)與天然氣管道、采氣井、凈化廠等工業設施的控制距離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新村規劃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新村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新村建設
第十六條 嚴格按新村規劃進行新村施工圖設計,新村施工圖設計方案應委托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新村施工圖設計方案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政府網站和當地村(社區)公示,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新村農房設計必須遵循《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設計技術導則》要求,堅持安全、實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因地制宜,體現川東地區的傳統文化和地方特色,節約用地,兼顧建筑節能、功能實用,滿足村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符合村民生產和生活習慣。
推廣使用《四川省新村建設農房設計方案圖集》或經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通用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新村農房設計必須符合現行設計規范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九條 新村農房設計中禁止以下行為:
減少房屋構造柱、圈梁;
(二)降低設計標準將墻體設計為為120、180墻;
(三)采用預制空心樓板;
(四)降低砂漿、混凝土標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批的施工設計圖。若對新村農房總平面布置圖和戶型進行變更,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或者設計變更圖紙,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施工圖或按未由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方案施工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含附屬用房),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按每人20—30平方米的標準核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控制新村農房建筑面積。
第二十三條 新村建設可采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統規自建等模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新村建設應當取得國土、建設審批手續后,嚴格按照施工程序,先地下后地上科學建設。
第二十五條 新村建設應當依據新村規劃,按照等級規模統籌建設水、路、電、垃圾、污水、沼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新農村綜合體行政辦公、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六條 承擔新村建設施工任務的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證書許可范圍承攬建設施工任務,并與建設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嚴禁無證施工或越級承攬施工任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相關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到按圖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施工標準。
第二十八條 建設方及施工方必須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構配件嚴格檢查,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九條 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深入新村建設現場督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委員會應聘請有相關資質的監理機構現場監理,并選派村民代表配合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管,確保新村建設工程質量。
第四章 新村管理
第三十條 新村禁止以下建設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已建好的新村房屋上擅自加層和加裝鐵窗、防護欄、雨棚等設施;
(三)擅自亂牽設電線、光纖線、燃氣、供排水管線等。
第三十一條 加強新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新村內的公共綠地、苗圃,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和從事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對破損的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公廁、垃圾、污水、綠化等設施應及時維護,確保基礎設施完好。
第三十二條 加強新村村容村貌管理,不準亂貼亂畫,妥善處理垃圾、污水、糞便及雜物,種植和保護花草樹木,美化環境,建立健全保潔制度,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三條 村(社區)委員會依據村規民約,組織實施新村的物業管理,按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用于新村的環境衛生保護和公共設施維護;村(社區)委員會也可依據村規民約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新村的物業管理,物業服務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及村(社區)委員會實施新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已建新村房屋上擅自加層、亂搭亂建或改變房屋結構、外觀、風貌、造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條 建設業主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新村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