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推進實施辦法》、《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實施辦法》和《達州市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問責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推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工作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推進重大項目順利實施,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重大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投資方向,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帶動本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增強全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的市本級項目。
(一)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類項目;
(二)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產業關聯度大的項目;
(三)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四)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及民生項目;
(五)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態環境建設、節能環保項目;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市本級其他重大招商引資、投資創業項目。
第三條 堅持“流程最優、環節最少、時間最短、服務最佳”的基本原則,高效、有序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章 項目手續辦理
第四條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從項目規劃開始,堅持“能并則并、同步審批、提高效能”的手續辦理原則,對原審批(查)程序、審批(查)方式進行科學優化。
第五條 推行代辦服務。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室,對需市本級及以上批復的重大項目實行代辦服務,項目業主單位可以委托代辦服務室全程代辦,免收代辦服務費。需市以上審批的事項,由代辦服務室負責落實相關對口部門,并確定專人全程跟蹤,高效推進。
第六條 嚴格實行登記制度。項目業主向代辦服務室提出申請,代辦服務室即應予以登記。
第七條 實行一次性聯合告知制度。
(一)代辦服務室受理項目業主提出的申請后,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一次性聯合告知會議。
(二)一次性聯合告知會議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召集,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包括:項目所在地(園區)掛包聯系領導,項目業主單位領導、項目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相關審批部門,以及項目業主委托的中介機構等。
(三)一次性聯合告知內容包括:相關審批部門、審批環節、基本流程和需申報資料,以及中介機構和業主需要知道但不涉密的相關內容。政府投資項目還應告知招標方式、法定時限、相關程序和準備工作等。
(四)召開一次性聯合告知會議時,項目業主應當書面提供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基本要求等資料,并明確提出項目推進及竣工時限。
(五)參與一次性聯合告知會議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業主提出的項目推進及竣工時限,在會上提出項目批復所需要件及相應時限,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匯總后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業主。
第八條 簡化辦理程序。除國家有專項規定的按相關政策執行外,對需要市本級審批、核準、備案且達到相關條件的市級重大項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審批制項目,合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節;對核準制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實行容缺預審,提前介入,在主要前置要件基本具備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對備案制項目的備案辦理全部實行一次性現場辦結。
(二)同步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做到同時受理、同時辦結,辦結時限為3個工作日。
第九條 推行聯合審查。聯合審查一般采取聯審會議形式,參加聯審會議的部門,應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推行審查超時默認制度和聯合審查缺席默認制度,超出審批、核準時限,無故缺席聯審會議或參加聯審會議沒有提出審查意見的,均視為同意。
聯審會議的召集部門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時間和內容通知各參會單位和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提前報送聯審會議相關單位;牽頭部門根據聯審會議精神形成聯審會議紀要,紀要應明確各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并在1個工作日內抄送項目業主。
(一)聯合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業主在辦理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評審意見后,由市發改委召集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業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專家對項目可研或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聯合審查,形成評審意見和會議紀要。依據評審意見,項目業主修改完善并報經審查后,市發改委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
(二)聯合審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根據項目性質,由住建、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召集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項目業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專家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和會議紀要。參加聯審會議的部門書面出具明確、具體的審查和修改意見,并注明強制性修改意見和建議性修改意見,強制性修改意見應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條款。凡是屬于初步設計階段審查的內容(初步設計文本),各參加聯合審查部門應提出全面的審查意見,在后續審批階段不得再提出新的修改意見,其中防雷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不再進行,安排在施工圖設計審查環節。依據聯審會議紀要,項目業主修改完善并報經審查后,2個工作日內,項目審批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住建部門對施工圖設計予以備案,具備前置條件后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部門出具人防審批意見書,消防部門出具消防審核意見書,氣象部門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有關審批職能部門按照聯審會議紀要要求,在項目開工前依法完成審批手續。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受理審批事項時,對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評審意見等主件齊全,僅缺附件材料的,在項目業主做出補齊缺件書面承諾,報經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室同意后,先予受理。
對申請人不履行承諾內容的,后續審批不予通過,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他后果,由項目業主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對于技術簡單、不涉及公眾和國家安全的項目,各職能部門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規劃許可手續。對于原址重建或改建的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3個工作日內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選址報市政府和市規委會審定同意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相關前置手續齊備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
(二)用地手續。對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不進行用地預審;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預審的相關內容在招拍掛方案中予以明確的項目,不再另行出具用地預審批復;對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在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三)環評手續。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業主應當填報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即報即辦。
(四)水保手續。項目建設占地面積小,對水土保持影響較小的,項目業主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即報即辦。
(五)節能評估審查。年能耗在1000噸標準煤以下、年電力消費量在200萬千瓦時以下、年石油消費量在500噸以下、年天然氣消費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業主直接填寫節能登記表,即報即辦。
(六)社會風險穩定評估。項目建設不影響社會穩定的,不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維穩部門2個工作日內在業主申請文件上加注意見說明或出具說明。
第十二條 對于需要市本級審批且達到相關審批條件的隧道、橋梁、水利水電樞紐、大跨度鋼結構等技術復雜或有特殊工藝要求和審批程序不能合并的項目,須由項目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相關報告或設計文本,并完成報批手續。相關部門在下列時限內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
(一)規劃部門。經規委會審定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手續辦理。
(二)國土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及備案。
(三)環保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評審的組織和審批。
(四)安監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生產“三同時”(即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作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和職業健康“三同時”(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指導和審查。
(五)水務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和行洪論證的指導和審查審批。
(六)維穩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意見。
(七)發改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節能評估報告專家評估論證的指導和審批。
第三章 項目推進和管理
第十三條 強化項目管理。對納入重大項目代辦服務范圍的項目,市發改委按照重點項目管理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工作進度和責任單位,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五個一”責任機制,即“一個重大項目、一名責任領導、一個責任部門、一套工作班子、一套推進措施”,由市級領導掛包聯系推進,對市委、市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實行重大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定期召開重大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召集發改、經信、國土、住建、財政、環保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建立招商項目聯系制度。招商引資項目洽談階段,發改、規劃、國土部門提前介入,共同商定項目產業政策準入和選址初步方案,簽約5個工作日內,由市投資促進局將簽約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規模和投資額等主要信息書面告知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發改委。市投資促進局和市政務服務中心收集匯總招商項目掛聯領導、項目業主、責任單位、承建方及相關要素保障部門情況,就招商項目工作推進計劃,適時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強化督查督辦。市政府督查室等單位對納入重大項目代辦服務范圍的項目推進情況,應加強檢查和督導,及時將督查情況報告市政府。對未按時開工和進度滯后的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問責,并在媒體上曝光。
第十八條 完善監督機制。市監察局對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情況開展行政監察,依法依紀查處重大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設立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室舉報電話,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重大項目推進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九條 強化要素保障。對于市級重大項目,優先保證建設資金,應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調劑環境容量,優先供應施工用電、用氣、用水,優先提供交通運輸服務。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市住建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大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企業的合同履行、工作進度、工作質量的考核評價。對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監理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施工企業違法轉包分包、掛靠承包以及其他影響重大項目推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建立行政監督部門信息共享制度,對相關企業違法違規信息和不良行為在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
第二十一條 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信用評價機制,根據職能職責,由發改、住建、環保、交通、水務、財政等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分別建立重大項目中介機構儲備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要求的工作時限,自部門受理業主申請之日起算,不包括專家論證、評估、公開聽證、勘察設計、轉報、公示、中介和技術機構服務、規委會研究和政府審批等時間,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取消或縮減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各自的工作職責,制定重大項目具體工作流程或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的重大項目推進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實施辦法
一、推行市級重大項目代辦服務
(一)代辦范圍。對符合《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推進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市級重大項目,納入代辦服務范圍。
(二)代辦機構。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室(以下簡稱代辦服務室),負責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單位)為重大項目提供全程免費代辦服務,并負責對代辦員隊伍進行管理和業務培訓。
(三)代辦原則
1.自愿委托。凡屬于代辦服務范圍的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均可提出委托申請,也可自行辦理。
2.免費代辦。代辦服務室接受項目業主委托代辦項目,除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項目業主交納的費用外,一律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3.全程服務。代辦服務室承接代辦項目后,指定代辦員對代辦事項在委托范圍內提供全程代辦服務。指導項目業主準備申請材料、完成前置條件,代為遞交申請、跟蹤辦理進程,協調現場踏勘、審圖、專家評審論證等環節,直至取得審批結果。
4.合法高效。所有納入代辦服務的市級重大項目,應按照《達州市投資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登記并聯審批實施方案》、《達州市市級重大項目推進實施辦法》規定的流程及時限辦理,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代辦程序
1.申請。項目業主向市政務服務中心代辦服務室提出委托代辦申請。
2.受理。經代辦服務室審查合格后,簽訂代辦協議,辦理代辦委托手續,明確委托方和代辦服務室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代辦服務室應立即指定代辦員并告知委托單位。
3.建檔。代辦服務室承接代辦項目后,及時建立重大項目進度檔案,詳細登記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備案所涉及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情況。
4.代辦。代辦員負責向并聯審批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承辦代辦項目。代辦員根據項目進度情況提出辦理審批事項的相關意見,指導項目業主按要求備齊資料;相關部門(單位)窗口按要求及時辦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技術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律由委托單位自主選擇服務機構辦理,代辦服務室提供協助、指導服務。
5.中止或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辦服務室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代辦服務:
(1)委托單位請求中止或終止的;
(2)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審批的;
(3)經審核,申報內容不實不能繼續審批的。
代辦服務室作出中止或終止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并將已辦理的審批文件、證照和相關資料移交委托單位。
代辦服務室作出中止決定的,中止原因消除后,可重新啟動代辦程序。
6.跟蹤。代辦員負責對代辦事宜的全程跟蹤督辦,涉及現場踏勘、專家評審論證、公示等環節的事項,做好相關部門的工作對接,指導項目業主做好相關工作。
7.回復。代辦員將所委托事宜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批復文件、證照和相關資料及時傳送給委托單位或其委托人員。委托方簽收后,代辦服務工作終結。
二、加強代辦服務工作保障
(一)組織保障。成立達州市重大項目代辦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級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將代辦制工作納入市級部門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協調解決重大項目代辦實施過程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領導代辦服務室開展工作。
(二)協同保障。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本部門重大項目具體協辦員及其職責,為重大項目提供本單位的全程服務。對需轉報審批的事項,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與省政務服務中心銜接,實行省、市聯合聯網審批。
三、其他
1.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行政效能,進一步加大重大項目推進力度,促進達州科學發展、加快發展、追趕跨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與重大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投資方向,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帶動本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增強全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的市縣兩級重大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消極作為,是指不積極主動履行職責、不完全履行職責,導致重大項目工作推進慢、任務完成差,影響達州經濟社會發展的行為。
第五條 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問責,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嚴規范、懲教結合的原則,達到改進作風、提速增效的目的。
第二章 問責情形和內容
第六條 在項目爭取引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能準確將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與達州實際有機結合,在項目準備、項目包裝、項目匯報銜接上工作不力、針對性不強,致使達州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工作受到影響的;
(二)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使本可以爭取到的項目最終流失的;
(三)在項目申報中,需要相關部門出具相應文件資料,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或延滯辦理的;
(四)因工作不力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第七條 在項目審批服務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能未按照規定向一個科室集中,該科室未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
(二)部門未按照規定將行政審批權充分授權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導致窗口只接件、不辦理的;
(三)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或者進入中心但仍在部門辦理,搞“體外循環”的;
(四)審批負責人出差、休假,不委托他人負責,致使項目審批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
(五)對于項目審批主要文件資料齊全,且與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無利害沖突,其余附件在項目業主作出書面承諾后,不予受理的;
(六)對項目業主提供的送審資料有誤差或有明顯弄虛作假嫌疑,未明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見的;
(七)項目業主需相關部門在手續辦理中提供合理幫助,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的;
(八)未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所需手續,導致項目業主多次往返的;
(九)未按照規定開展并聯審批工作,或者在并聯審批中,召集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參與部門不予配合,影響聯合審批的;
(十)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相關審批(核準、備案等)手續的;
(十一)對需國家、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等)的事項,對口部門不落實專人全程跟蹤的。
第八條 在項目推進實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認真落實重大項目建設有關政策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上級關于重大項目建設決定、命令和批示的;
(二)對于政府性投資項目,業主擅自調整、隨意變更已批復項目建設內容或擅自決定、隨意增加工程量的;
(三)對于政府性投資項目,因業主工作不力造成前期工作滯后,或無故拖延造成工期緊張,需要采取應急等方式才能保證按照規定工期推進實施的;
(四)因非客觀原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導致重大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開工,或者重大項目實際進度落后計劃進度較大的;
(五)未落實服務承諾,對項目建設中的問題與困難解決不力的;
(六)牽頭主辦部門不負責任,協辦部門不積極配合,造成部門之間或部門內部推諉扯皮,影響項目建設工期的;
(七)不如實上報重大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八)不積極調控化解項目穩定風險和矛盾糾紛,釀成不穩定事件的。
第九條 對于政府性投資項目,在保證項目質量效益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因對項目勘察、設計未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項目出現重大設計缺陷,不能滿足需要或者功能降低,需變更設計,導致工程造價大幅增加的;
(二)未認真評審項目造價預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監管不到位或不按科學施工,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或出現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未認真履行項目建設資金監管職責,造成財政性資金被截留、挪用、損失、浪費的。
第十條 在重大項目爭取引進、審批服務、推進實施中,因決策過錯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決策人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實施決策的;
(二)違反決策程序,或使用決策程序不當實施決策的;
(三)對重大決策進行推諉、拖延、不作決策,或超越法定職權實施重大決策的;
(四)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五)對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或重復上訪等問題不及時采取果斷措施調整、糾正的。
第十一條 在重大項目推進中,市、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認為應當進行問責的其他情形,應當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問責方式:
責令作出檢查、告誡、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解聘。
上述問責方式,視其情節輕重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問責:
(一)有主動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或免予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啟動問責的依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
(二)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批示;
(三)新聞媒體的曝光;
(四)工作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考核評估的結果;
(五)其他有關依據。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人員有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核實,對需要實行問責的,在7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情況較復雜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問責決定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是否問責的決定;
(三)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八條 重大項目推進消極作為問責情況不定期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并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凡受到問責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扣減單位當年度目標考核分,取消個人考核評優和評先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