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3〕41號)、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川委發〔2014〕8號)和省人口計生委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發〔2013〕26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低保政策
(一)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按規定優先納入城鄉低保。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扣除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慰問金等計劃生育惠民資金。
二、解決居住困難
(二)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標準涉及申請家庭人數的,應考慮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需要,給予保障。
(三)對符合危舊房改造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優先納入農村特困戶危舊房改造范圍。房屋竣工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下同)給予每戶一次性建房補助金5000元。
三、解決養老和醫療保障
(四)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對重度殘疾人的代繳政策為其全額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資助。
(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按政策報銷后,仍有困難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七)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夫妻,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發放護理補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四、提供養老和就醫方便
(八)年滿60周歲、無生活來源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則,及時予以集中供養;其他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進入養老機構養老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優先安排入住。
(九)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就醫提供便利。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就醫開通“綠色通道”,減免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等,對急診患者實行“先救治后結算”。建立社區醫療服務巡診制度,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便利的就醫條件。
(十)對女方年齡在育齡期內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人口計生部門免費提供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再生育醫療技術服務;對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要做好咨詢指導工作,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五、開展心理慰藉和社會關懷
(十一)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每戶一次性慰問金5000元。獨生子女死亡的,可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實施意見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73號)規定,免除基本殯葬費。
(十二)對符合條件、有收養意愿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養子女時,民政部門應予優先。
(十三)傷殘獨生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可持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申請助學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助學金:大學一本4000元、二本3000元、三本2000元,???/span>1000元。
(十四)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中的失業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就業技能和創業培訓補貼,優先納入就業幫扶。有創業意愿但有資金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貸款。
(十五)各鄉鎮(街道辦)要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村(社區)要建立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監護人和聯系人制度,堅持定期電話慰問或上門走訪,了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家庭生活狀況和需求,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六)各地要建立重大節日慰問制度。重大節日期間要組織開展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送溫暖活動。
(十七)發揮社會和群團,特別是志愿服務組織的積極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為重點,面向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開展心理關懷活動。
(十八)各地要堅持財政主渠道投入,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各地可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或生育關懷基金,重點用于幫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調查摸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監督落實到位。
本意見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5日